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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經濟發展態勢迅猛,互聯網給人們的生活帶來無限的可能和便捷。在法律尚未見效的邊緣地帶,公民個人的權利保護仍然是這個時代的大命題。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不法分子利用個人信息等侵權事件屢有發生。無論是從憲法保護角度還是現實需求來看,消費者個人信息權應該受到我們足夠的重視。本文以我國立法現狀為出發點闡述個人信息權制度內容,淺析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的具體表現形式及原因,從而探究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的措施。
關鍵詞:消費者;個人信息權;隱私權;保護;安全防范
一、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立法現狀
有學者認為:“目前我國在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權方面的立法較為零散,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的立法仍在不斷推進。”縱觀我國法律體系,涉及消費者個人信息權保護的條款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規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個人信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10條等。互聯網的高速發展及網絡金融消費的社會化對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帶來極大沖擊。《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專章對個人信息安全做了規定:“網絡運營者的信息安全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收集合法、正當及必要原則,知情同意要求,目的原則,個人查閱及更正權,數據泄露通知義務,對用戶信息的監管義務等),增加了網絡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保密義務,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義務,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懲處等內容。”而即將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目前公布的草案中規定了個人信息的概念、電子商務用戶的個人信息自我決定權,信息收集、處理、使用的原則,用戶查詢、更正、補充個人信息的權利,保存期限屆滿后的刪除、停止利用權及信息安全保障義務。筆者認為,當前環境下,對于消費者而言,最關心和最迫切的是享有個人信息刪除權,或稱痕跡抹除權。很多時候,消費者對于已經注冊或登錄的個人信息想要修改顯得很無能為力。再者,由于部分商家的利益需求,對消費者個人信息有二次利用的私心,他們通過網絡計算的便利,對消費者的消費習慣加工分析,進行產業升級和有針對性的推廣。正是這些無形的數據資源,催生了不法分子買賣個人信息惡劣事件的發生,個人信息泄露事件屢禁不止。
二、厘清個人信息保護權與隱私權
(一)隱私權通常認為,“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具體人格權”。由此可見,隱私權理應包含下列內容:一是保密權。權利人對其個人隱私享有的不被他人探知和防止他人探知的權利。二是保護權。權利人對其個人隱私享有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三是支配權。權利人有權自行決定對其個人隱私是否公開的權利。四是利用權。權利人可以利用其隱私獲取一定利益的權利。
(二)個人信息權在界定個人信息含義時,有不少學者認為“個人信息是隱私的一種”,從而對個人信息權與隱私權不加區分,這是片面的觀點。筆者認同主流觀點:“個人信息權是指信息主體依法享有的與人格尊嚴有關的個人信息享有的支配、控制、查閱、修改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個人信息權是一種獨立的權利,有自己獨有的內容,其應該具備以下內涵:從權利主體上看,個人信息權主體只限于信息主體本人;從權利客體看,個人信息權的客體包括與人格尊嚴有關的個人信息;從權利權能上看,個人信息包含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從權利內容看,信息主體對個人信息行使支配權、控制權、請求保護權以及可以查閱并修改自己信息的權利。
(三)二者的界定首先,從權利的屬性來說,隱私權更多地體現精神價值,屬于精神性權利。而個人信息權在性質上既包括精神價值,也包括財產價值,是一種綜合性權利。其次,就權利客體而言,隱私針對的主要是私密性的信息或私人活動,注重私密性。而個人信息權注重的是身份識別性,注重個人“定位”,這種定位可以是位置、職業、喜好等個性化的信息。再次,就權利內容而言,隱私權主要是維護個人生活安寧、個人私密不被公開、個人私生活的自主安排管理。而個人信息權主要維護的是權利人對個人信息的支配和處分。最后,二者在保護方式上有很大區別。筆者認為:個人信息權保護的重心應該在于使個人信息變得安全,防止泄露,應當側重于預防,而不是侵權行為后的賠償問題(當然侵權賠償必不可少,可以采用多元的賠償方式進行權利保護)。而隱私權的經濟價值相對較弱,更重要的是權利人的精神補償,故側重于事后救濟。
三、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的表現及成因
(一)經營者的非法利用隨著網購行為的常態化發展,消費者因填寫訂單會提供自己的個人信息或搜索商品時留下瀏覽痕跡,尤其是后者,對經營者進一步了解消費者個人喜好具有很強的經濟價值,經營者可以基于這種偏好銷售特定或一類商品。如此一來,大大降低了經營者宣傳營銷成本,還提高消費者購買率。
(二)第三方平臺的非法收集及利用消費者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各種服務類手機軟件)注冊各種賬號時需填寫個人信息和選擇服務,如不必要的實名認證、綁定關聯賬號、強制勾選同意條款等。在筆者看來,這些行為限制了消費者自由選擇的權利,一些沒有必要、不存在威脅交易安全的填寫個人信息的要求,都應被認為是無理的。第三方平臺對維護網絡安全環境起到很大作用,但在實踐中個人信息安全事件往往發生于第三方平臺。
(三)公民個人的信息安全意識淡薄公民對個人信息認識不足,有的也將之與隱私權混為一談,在我國社會背景下,對個人信息權保護缺乏足夠認識,甚至權利人對自己個人信息的保護都不在意。從根本上來說,還是公民的保護意識淡薄,有的人總覺得信息泄露事件離自己太遠,或者說對自己產生不了多大的影響。同時這也導致很多個人信息安全事件發生后不了了之。例如,2018年8月份網絡曝光的“華住酒店集團疑似信息泄露事件”,遠遠沒有食品安全事件的轟動和輿論關注度,這也從側面看出公民對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意識比較淡薄。個人信息之于個人可能產生的經濟價值不大,但從分析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的表現來看,個人信息在不久的將來會是把握經濟走向的一把利劍,甚至可以說誰能掌握消費者個人信息,誰就能占據市場。那么,對于個人信息的使用是否應該設定有償制度,以及對侵害個人信息的賠償標準進行明確和細化等問題,都有待解決。
四、完善消費者個人信息權保障制度的建議
(一)明確界定侵權行為,建立完善的追責制度在關于經營者信息安全義務的規制方面,我國立法相對完善,但對比發達國家,還有待補充。首先,建議在對于經營者在何種情況、多大程度、多長期限以及如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等問題上,做出詳細規定,以確保該權利保護的司法適用性;其次,強化經營者侵權責任,在如何確定侵權行為、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舉證責任的分配以及賠償方式等問題上,建議設立一套有別于侵權法中一般規定的追責制度。
(二)加大執法監管的力度在執法層面,強化外部監管,將多頭協管改為專門機關專管。“面對我國消費者舉證困難、私力救濟不濟的現狀,監管部門的外部監督成為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的有力保障”。由公安、工商、網信、國務院電信主管等部門對公民個人信息實行多頭監管,極易形成執法漏洞。因此,建議單獨設立個人信息保護行政機構,專司其職。
(三)提高公民自身防范意識消費者自我防范意識的提升作為內部防護是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要一環。現實生活中,消費者的不良購物習慣和網頁瀏覽習慣都為不法分子留了空當。在現有技術下,個人信息保護的技術難關已經突破,而侵權事件、信息泄露事件頻出更大程度上與消費者自身有關。建議從國家層面預防,國家網絡監管部門、消費者協會、電商協會等組織可以加大宣傳、教育和引導力度,提升消費者自我防范意識,社會教育方面可以提倡匿名瀏覽、瀏覽后痕跡擦除、安全登錄、安全退出等行為習慣。
(四)強調企業社會責任,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在《消費者保護法》的第六條第1款就明確規定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筆者認為,強調社會責任對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有很大作用,個人信息的保護與防治如果放到社會層面或宏觀視線,能取得更為有效的法律后果。企業社會責任感增加,在某種程度上杜絕了經營者主動惡意侵權事件以及過失泄露行為的發生。該條第3款還規定:“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因其較大的影響力,對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權行為的揭露可以威懾不法分子的非法利用,從而能夠間接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因此,在懲戒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行為時,可以通過加大媒體宣傳,提高消費者安全防范意識,真正讓不法分子無計可施。
參考文獻:
[1]程瑩.加強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意義重大[N].光明日報,2017-03-18.
[2]朱玥.《民法總則》讓個人信息權民事救濟征程起航[J].法庭內外,2017(8);18-20.
[3]王利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詳解·上冊[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7.
[4]羅瀏虎.被遺忘權:搜索引擎上過時個人信息的私法規制[J].重慶郵電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8(3):34-43.
[5]萬方.大數據背景下個人信息保護的新路徑———被遺忘權的更新兼論信息技術革新[J].圖書情報知識,2016(6):107-113.
[6]王利明.論個人信息權的法律保護:以個人信息權與隱私權的界分為中心[J].中國檢察官,2013,35(21):62-72
作者:聶春苗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