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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夫妻間的贈與和一般的贈與在性質上存在著明顯的差異,與夫妻財產制的約定也有著顯著的不同,所以在具體事實處理時,合同法中關于一般贈與的規則并不能完全適用。從具體的分析來看,夫妻間的贈與合同從原則上來看應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但是如果出現婚姻未締結或者是離婚的情形,無論贈與合同是否履行,應該允許贈與人依據事實情況和相關規則做主張變更或者是撤銷贈與。法官在具體判決的時候也應該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對當事人婚姻持續長短、贈與的真實目的以及贈與財產狀況、雙方的婚姻狀態、婚前贈與還是婚后贈與等做出綜合考慮,從而實現判決的妥帖性。
【關鍵詞】夫妻間贈與;夫妻約定財產制;法律
適用夫妻間贈與是現階段社會中存在的一種主要贈與形式,指的是夫妻或者是將成為夫妻的雙方約定,將一方的財產無償的給予對方的行為。具體分析夫妻間的贈與發現其和一般的贈與存在著相似之處,但是也有明顯的不同,主要是夫妻間的贈與在具體界定的時候是以婚姻為基礎的。所以在處理夫妻間贈與案件的時候,是將其歸入夫妻財產約定而適用夫妻財產制,還是歸入普通的贈與適用合同法規則,這是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與夫妻雙方的利益有著緊密的關系。基于此,對夫妻間贈與的法律適用做具體的分析可以將此問題進行明確,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夫妻間贈與糾紛案件的審理現狀
夫妻間贈與糾紛案件在當前的我國出現的比較頻繁。從大量的案件事實做分析發現我國在夫妻間贈與糾紛案件審理中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是在具體案件審理的時候對于法律規范的工具理性太過關注,卻忽略了其應有的價值理性。第二是在具體案件審理的時候,夫妻贈與的概念存在著模糊的情況,法律的適用比較混亂,所以出現了較多不公平的審理事實。第三是我國的合同法中關于贈與的內容規定過于剛性,所以在具體的適用中很容易導致不公平的判決結果產生。第四是在案件審理的時候對當事人的意思進行強行擬制,對夫妻間的贈與行為特殊性存在著忽視。簡言之,當前我國夫妻間贈與糾紛案件的審理存在著較多不合理的情況,所以做好法律適用解讀現實意義顯著。
二、夫妻間贈與法律適用問題的核心
夫妻間的贈與行為與夫妻約定財產制有著密切的關系,夫妻間贈與法律適用問題的解決核心在于必須要對夫妻間約定財產制的理解。就當前的分析來看,我國所講的夫妻間約定財產制主要分為兩個大類:其一是選擇式的約定財產制類型,即法律規定幾種明確的夫妻財產制供夫妻雙方進行選擇;其二是獨創式的約定財產制類型,即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由當事人自由的進行夫妻財產關系的協商。夫妻間贈與法律適用另一個核心問題是如何界定夫妻間贈與關系的性質。在這個問題上,國外立法將其界定為特殊贈與的做法值得我國借鑒。
三、我國夫妻間贈與法律適用問題的解決之道
夫妻間的贈與有別于一般的贈與,和夫妻財產制的約定也有顯著的差異,故在解決夫妻間贈與案件時,如何確定法律適用問題成為需要討論的重點。其實,法律適用問題的核心在于對夫妻財產制的認識與選擇。我國目前施行的獨創式夫妻約定財產制,其能夠充分的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對于緩解和解決夫妻財產糾紛具有重要的意義。在未來,這種獨創式財產制還需要繼續適用。對于婚姻家庭案件,因為其帶有強烈的倫理色彩,牽涉的社會公共利益也更多,所以此類案件和一般的財產糾紛案件存在著本質上的差別,基于這種差別,公權力適用的范圍要更加的廣泛。具體分析夫妻間財產的贈與,對案件的處理如何做到公平,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法官出于公平性考慮需要維護夫妻雙方的利益均衡,對當事人與社會利益的平衡也需要做考慮,因此其在具體案件判決的時候需要對以下幾點加以考慮。
(一)婚姻持續時間長短
從目前的具體實踐分析來看,經常被提及的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的夫妻間贈與,主要的舉例是受贈方在接受贈與方大額的贈與后,短時間內制造了夫妻之間的矛盾并且提出了離婚的想法,針對這樣的情況,對婚姻持續時間的長短該如何劃定?有的學者認為可以將婚姻時間持續較短劃定在2年以內,即婚姻持續不滿兩年的,法官可以判決贈與方撤銷贈與。還有的學者對婚姻時間持續較長界定為10年以上,之所以有這樣的界定主要是考慮到:一方面,受贈方已經對房產歸屬等有了合理的預期,另一方面,受贈方對家庭也作出了明顯的貢獻,所以贈與行為不予撤銷。上述的建議在具體案件審理的時候具有借鑒意義,法官可依據自由裁量權對于夫妻雙方的婚姻時間長短加以考慮做出妥當性的判決。
(二)贈與的真實目的
在夫妻間贈與案件審理的時候,必須要對贈與方的真實意圖進行分析,因為其對具體贈與問題的解決具有重要的意義。在法國的《法國民法典》中有這樣的舉例:配偶認為自己向妻子提供了資金,該資金被用于支付妻子取得不動產的價金,并請求撤銷這一偽裝的贈與時,應當提出其當初有贈與意圖的證據;如經認定,所提供的資金只不過是對妻子提供的職業合作或其他合作的補充報酬,則不能認為該人提出了其原有贈與意圖的證據。我國的學者就相關問題提出了如下建議:若夫妻財產約定的簽署實質上是婚姻關系中過錯方對無過錯方的補償,或是父母一方對子女撫養費的折抵,抑或是對照顧家庭付出較多一方的補償等情形,不應撤銷贈與。從事實案件處理來看,有的贈與行為是為了挽救婚姻,其是以婚姻為前提條件的贈與,如果受贈與方提出了離婚,而法官判決對于贈與的效力不予撤銷或者是不予變更,這對于贈與方來說是不公平的。
(三)贈與財產情況
透過案例的實際情況表明:夫妻間所產生的贈與財產的具體情況重點影響了夫妻間的矛盾解決。就理論與實際結合而言,如果其贈與價值小,夫妻雙方爭議情況也較少,因此,法官在判決的時候也無需做變更或者是撤銷裁判;但是如果價值比較大甚至是巨大,比如房產、大額的金錢等,法官則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做合理裁量。除此以外,法官在具體裁量的時候需要考慮一個重要的因素即贈與的比例是全部贈與還是部分贈與。如果是部分贈與,法官在裁量的時候要慎用撤銷或者是變更贈與。在具體的共同財產分割的時候,根據具體情況適當的降低受贈方的比例即可。基于上述情況,法官在具體裁量的時候,重點是全部贈與。
(四)雙方婚姻狀況
從具體的分析來看,法官在做贈與案件自由裁量的時候,要對夫妻雙方的婚姻狀況做具體的考量,這樣,法律的適用性考慮會更加準確。就夫妻雙方的婚姻狀況分析來看,自由裁量中需要重視三點:第一是贈與行為具體發生時夫妻雙方處于何種情感狀況。如果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行為發生在夫妻感情存在明顯裂痕的情況下,那么此種贈與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為對婚姻的挽救。換言之,此種贈與是以婚姻為基礎條件的,如果存在贈與行為但是依然沒有能夠挽救婚姻,那么此種贈與的前提條件便不存在了。基于此種情況,法官在裁量時可以考慮撤銷或者是變更贈與。第二是對雙方有無子女做考慮。如果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發生在育有子女的情況下,說明受贈方在婚姻和家庭中有所貢獻,那么在法官裁量的時候需要慎用撤銷和贈與變更。第三是對贈與雙方的收入情況做具體的分析。在審判實務中,做贈與財產對贈與方的具體生活影響評估,法官的自由裁量會更加的合理。
(五)婚前贈與和婚后贈與
在夫妻間贈與案件的具體處理中,法律適用還需要對婚前贈與和婚后贈與做具體的分析。就目前的分析來看,有的國家和地區民法典對于婚前贈與和婚后贈與的規定是不同的。如《葡萄牙民法典》和我國澳門地區《澳門民法典》將婚前贈與和婚后贈與分別命名為“因結婚而作之贈與”和“夫妻間之贈與”規定在不同章節;《葡萄牙民法典》還對二者的可否撤銷做了不同規定:“擬結婚人之間之贈與不得因立約人雙方同意而廢止”(1758條);“夫妻間之贈與可由贈與人隨時廢止”(1765條)。就筆者個人認為:婚前的贈與是附加了結婚條件的,如果雙方結婚意味著受贈方履行了結婚的義務,贈與不應被輕易的撤銷,而婚后的贈與通常無附加條件,所以撤銷和變更贈與的可能性要遠大于婚前。另外需要注意一點:在對夫妻雙方做利益平衡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并不是唯一性的選擇。我國目前所施行的夫妻財產分割制度以及經濟幫助制度等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圍內可以達到這個目的,并且在具體的制度和基本原則之間,制度可優先適用,在制度之后原則才有適用的余地。譬如涉及到財產的共同分割問題,夫妻間的贈與情況屬于部分贈與,那么在離婚之時應當適用共同財產分割制度才能恰當的處理贈與物。
四、結束語
夫妻間財產贈與案件的具體處理需要做出合適的法律選擇,這樣才會更加公平,彰顯法的精神。法律應以平衡當事人利益、促進婚姻關系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對夫妻間贈與問題進行立法設計,特別是對其效力和撤銷的問題更加予以關注。針對當前我國夫妻間贈與財產糾紛案件的審理現狀分析具體案件審理的法律適用核心問題,并綜合探討具體問題的解決,這為法律適用提供了建議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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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雪云 單位:華東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