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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案法律適用的合法性分析
法律適用合法,要求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依法辦事,實現實體合法與程序合法的有機結合。從實體法看,對于本案,有人提出《價格法》是否有域外管轄權,是否適用于境外企業的質疑。《價格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價格行為,適用本法。”可見,與《反壟斷法》第二條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的規定不同,《價格法》并不具有域外管轄權,但這并不影響其對本案的適用。因為從《價格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也可以看出,不管是境內企業還是境外企業,只要價格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內,就可以適用本法。
盡管本案中“晶體會議”開會地點在我國臺灣地區和韓國,但涉案企業向大陸彩電企業銷售液晶面板的價格行為發生地、違法行為實施地和損害結果地都在我國境內,因此仍可以依據《價格法》對發生在我國境內的價格行為進行定性處罰,只是在確定違法行為和計算違法所得時,僅針對涉案企業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價格交易行為和造成的損害結果,而不考慮其全球價格行為和銷售情況。從程序法看,《價格法》和《反壟斷法》的一般調查程序基本一致,主要包括立案、調查取證、案件審理、事先告知、陳述申辯或者聽證、作出處罰決定等,但《價格法》及配套規章不包含《反壟斷法》規定的中止調查和恢復調查特別程序。液晶面板價格壟斷案即嚴格按照價格執法的一般程序進行調查處理。
法律適用及時,是指法律適用活動的每個環節要嚴格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期限要求,提高辦案效率。液晶面板價格壟斷案歷時六年,因此有人提出涉案企業的違法行為是否已過了行政處罰時效。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提請明確對行政處罰追訴時效“二年未被發現”認定問題的函》(法工委復字[2004]27號)對“發現”進行了補充解釋,“違法違紀行為只要啟動調查、取證、立案程序,均可視為‘發現’;群眾舉報后被認定屬實的,發現時效以舉報時間為準開始計算。”本案中,國家發展改革委先后接到了兩次舉報,第一次舉報在2006年底,這一“發現”時間到涉案企業相繼結束違法行為的2006年2月和2006年11月,完全在二年的處罰時效內。
由于反壟斷執法的復雜性,特別是提取當事人之間秘密協商的證據具有較大難度,世界各國對壟斷案件的調查時間都比較長。針對液晶面板價格壟斷案,歐盟2010年12月8日進行處罰,調查歷時四年多;韓國2011年10月30日進行處罰,調查歷時五年多;最早開始此案調查的美國2012年9月21日才完成對友達公司的審理與處罰,歷時六年以上。我國對于這一案件的調查處理,嚴格遵守了價格行政執法的相關規定,開展了一系列搜集線索、外圍摸底、調查取證、數據比對、經濟分析、固定證據、接受自認、案件審理等工作,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基礎上及時作出了行政處罰。
三、該案法律適用的合理、公正性分析
法律適用合理、公正,要求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客觀公正、不偏不倚,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做到過罰相當。《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四項情形,其中包括“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情形。從本案看,涉案企業在違法行為被認定后,迅速向與其發生過涉案產品交易的經營者退還多收價款,并且承諾“盡最大努力公平供貨,向我國境內彩電企業提供同等的高端產品、新技術產品采購機會”,從2012年9月或2013年1月起對我國境內彩電企業內銷電視面板的無償保修服務期限由18個月延長到36個月,屬于“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情形。特別是延長無償保修期限,據行業協會測算,每年可為國內彩電企業減少維修成本支出3.95億元。其次,涉案企業主動配合調查,在調查過程中對價格壟斷行為進行了自我陳述,有一定的立功表現。因此,對六家涉案企業均給予從輕處罰。同時,根據六家涉案企業的不同情節,除責令他退還多收價款并沒收違法所得外,分別適用了有所區別的罰款幅度。其中,對于第一家主動報告有關情況的友達公司,免除了罰款;對于“晶體會議”的首倡者三星企業,因其對價格壟斷行為發揮了主要作用,違法所得對其處以二倍的罰款;對于其他涉案企業并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體現了過罰相當。
作者:吳東美單位:國家發改委價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