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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定義從軍事法學的視角揭示了軍事法制史的基本內涵,并介紹了其現行分類的基本方法以及軍事法制史的價值意義,對軍事法制史的理論研究有其重要的貢獻。但由于軍事法制史涉及到多學科的交叉關系,僅從軍事法學的視角下定義,雖然有其深刻性,但是缺乏全面性。筆者認為,對軍事法制史的定義應如下:軍事法制史,是研究軍事法律制度產生、發展、演變的過程、表象及其本質規律的學科。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作為歷史概念使用,一是作為學科概念使用。作為歷史概念,軍事法制史指的是軍事法律制度產生、發展、演變過程的歷史本身,是一種歷史存在。在這個意義上,軍事法制史與軍事思想史、軍事科技史、軍事文化史一樣,指的是在過去時空中存在的東西。作為一個學科概念,軍事法制史則是指研究軍事歷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傳播法律史知識的現代專門學科,即軍事法制史學。作為社會科學領域的一個分支,其特點在于軍事法制史學是同時帶有軍事法學與歷史學雙重特性的交叉學科。因此,研究軍事法制史具有歷史學與軍事法學的雙重難度。
軍事法制史作為一門交叉性學科,具有軍事性、制度規范性、歷史傳承性、內容多樣性、運行鏡鑒性等基本特征。軍事性,是軍事法制史的核心特征。軍事性,是指社會發展中有關國防和軍隊建設發展的因素,它直接影響和制約著國防和軍隊建設的發展,關系到戰爭的準備與勝敗。軍事法制史的核心特征是軍事性,既表明了軍事法制史,必須突出軍事因素;也表明了脫離軍事因素的法制史,不是軍事法制史。制度規范性,是軍事法制史的法律特征。制度規范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軍事法制史,同樣體現了制度規范性這一法律特征。離開了制度規范性,就不能稱其為軍事法制史,而只能稱為法制以外的其它軍事史。歷史傳承性,是軍事法制史的歷史特征。軍事法制史作為歷史學的一門專門史,它的產生、發展、演變過程,必然具有歷史傳承性的基本特征。脫離了歷史傳承性,就脫離了軍事法制史的史學價值。
內容多樣性,是軍事法制史的內容特征。由于軍事法制史是一門交叉學科,它與單一學科相比較,更具有內容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其內容既可以從軍事學分類,也可以從法律學分類,還可以從歷史學分類,同時,更可以從其交叉學科本身研究的具體對象做出不同層次的交叉多樣性分類。運行鏡鑒性,是軍事法制史的目的特征。以史為鑒,是史學研究的根本目的。軍事法制史作為史學的專門史,有其自身發展運行規律,研究其運行規律,為現實軍事法制建設服務,有其鏡鑒性。
二、軍事法制史的研究對象
軍事法制史的研究對象,是軍事法律制度產生、發展、演變的過程、表象及其本質規律。軍事法制史的研究對象以不同的標準可以做不同的劃分,傳統一般劃分為狹義的研究對象和廣義的研究對象。為了使軍事法制史的研究體現不同的層次性、系統性,這里借助系統論和其他學科理論,把其劃分為宏觀研究對象、中觀研究對象和微觀研究對象。
(一)宏觀研究對象軍事法制史的宏觀研究對象,是指整體研究軍事法律制度產生、發展及其演變的一般過程的表象及其規律。整體研究軍事法律制度產生、發展及其演變的一般過程,可以從不同的研究視角來認識:如從社會歷史發展的性質看,表現為奴隸制社會的軍事法制、封建制社會的軍事法制、資本主義社會的軍事法制、社會主義社會的軍事法制等;如從社會歷史發展的順序看,表現為古代軍事法制、近代軍事法制和現代軍事法制等;如從軍事變革的進程看,表現為冷兵器時代的軍事法制、熱兵器時代的軍事法制、機械化戰爭時代的軍事法制、信息化戰爭時代的軍事法制等。軍事法制史的宏觀研究對象,體現了軍事法制史研究的整體性、全局性、產生發展演變過程的一般規律性。
(二)中觀研究對象軍事法制史的中觀研究對象,是指研究某一方面具體軍事法律制度產生、發展及其演變的特殊過程的表象及其規律。某一方面具體軍事法律制度,既可以從部門法劃分,也可以從法律運行環節劃分。從部門法劃分看,包括軍事行政法、軍事經濟法、軍事刑法等某一方面的具體軍事法律制度產生、發展及其演變的特殊過程的表象及其規律;從法律運行環節看,包括軍事立法、軍事執法、軍事司法等某一方面具體軍事法律制度產生、發展及其演變的特殊過程的表象及其規律。軍事法制史的中觀研究對象,體現了軍事法制研究中某一方面制度的具體性、局部性、產生發展演變過程的特殊規律性。
(三)微觀研究對象軍事法制史的微觀研究對象,是指研究某一具體軍事法律制度在不同時期不同地點產生、發展及其演變的特殊運行過程的表象及其規律。如中國漢初兵役法制運行研究、二戰后美國軍事行政立法研究等,應屬微觀研究對象。它體現了軍事法制研究中具體運行性、微觀時效性,產生發展演變過程的特殊規律性。應當明確的是,上述對軍事法制史研究對象所作的宏觀、中觀、微觀劃分是相對的。從信息全息論的視角看,就具體軍事法制史的內容研究而言,相對應的上位領域可稱為是宏觀的,而相對應的下位領域可稱為是微觀的。就理論研究而言,揭示事物產生、發展、演變過程一般規律的,應屬宏觀的研究對象,揭示具體事物產生、發展、演變過程特殊規律的,應屬微觀的研究對象。因此,對宏觀、中觀、微觀研究對象的劃分,不能用形而上學的觀念去理解,而應用辯證思維去把握。
三、軍事法制史的地位
軍事法制史的地位,可以將其放在相關的關系中進行考察。
(一)從軍事法制史與軍事制度史的關系中考察其地位從軍事法制史與軍事制度史的關系看,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其聯系:一方面,二者都從屬于軍事史,都是從不同的層面去揭示軍事史的重要內容,都體現了軍事史中的軍事特質;另一方面,就軍事法制的基本依據軍事法而言,往往是軍事制度的表現形式,而軍事制度則是軍事法的主要內容。如果將軍事法制作為一種活動,那么,其制定軍事法的活動也就是建立軍事制度的活動,其執行軍事法的活動,也就是落實軍事制度的活動,其遵守軍事法的活動,也就是遵守軍事制度的活動。軍事法制與軍事制度的區別:其一,含義不同。軍事制度僅指制度本身,而軍事法制史不僅包括軍事法律制度,它還包括制定、執行、遵守這些法律制度的活動。其二,穩定性不同。軍事法制高于軍事制度的穩定性,只有那些相對穩定下來的軍事制度,才能上升為國家的軍事法律。其三,制定的機關不同。只有擁有軍事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才能制定軍事法,而軍事制度的制定,則不僅僅限于立法機關。其四,制定程序不同。軍事法的制定,必須嚴格按國家或軍隊的立法程序進行,而軍事制度的制定并不一定都要經過這樣的程序。從軍事制度史研究的角度看,軍事制度既包括軍事法制的內容,還包括其他軍事制度的內容。從軍事法制史研究的角度看,軍事法制既包括核心軍事制度的內容,還包括制定、執行、遵守軍事法以及保障軍事法實施的活動。因此,軍事法制史不同于軍事制度史,它有自己的獨立性,它屬于軍事史中的特殊史。
(二)從軍事法制史與法制史的關系中考察其地位從軍事法制史與法制史的關系看,軍事法制史是法制史的重要內容之一。這是因為,法制史按其部門法史的分類,可以分為憲法史、民法史、行政法史、經濟法史、刑法史、訴訟法史、軍事法制史等。其中,軍事法制史是其特殊的部門法制史。它在整個法制史體系中,突出軍事特色,有獨立的研究對象,占有重要的地位,屬于特殊的法制史。
(三)從軍事法制史與軍事法學的關系中考察其地位從軍事法制史與軍事法學的關系看,軍事法制史是軍事法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軍事法學的基礎學科之一。因軍事法學學科體系,由“史、論、專”三個部分構成,其中的“史”,就包括軍事法制史,它是構成軍事法學學科體系的基礎和前提。軍事法學,如果離開了軍事法制史,其學科體系就不健全。可見,軍事法制史與軍事法學關系緊密,它在軍事法學學科體系中占有不可缺或的重要地位。綜上不難看出,軍事法制史有其自身的研究對象和獨立的地位。同時,它與軍事史、法制史、軍事法學存在著從屬關系,與軍事制度史有著交叉關系。故研究軍事法制史,既可以從軍事史的研究領域進入,也可以從法制史的研究領域進入,還可以從軍事法學的研究領域進入。換句話說,研究軍事法制史,不僅對自身的學科發展,而且對軍事史、法制史、軍事法學等學科的發展,都有其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四、軍事法制史的研究價值
軍事法制史的研究價值,是指軍事法制史的研究能滿足國家、軍隊及其成員需要的效用。它既存在于一般史學研究價值之中,又體現于突出軍事性研究的核心價值。
(一)軍事法制史研究的一般價值軍事法制史研究的一般價值,是指從一般史學研究價值的視角出發,探討其能滿足國家、軍隊及其成員需要的效用。它包括歷史傳承價值、以史為鑒價值、古為今用價值等一般價值。歷史傳承價值,是指研究軍事法制史的最基本的效用就在于人們認識和揭示軍事法制歷史傳承的內在聯系,把握其歷史傳承的客觀規律,以滿足于人們對于軍事法制產生、發展、演進過程中傳承規律認識和把握的需要。以史為鑒價值,表現為研究軍事法制史的鏡鑒效用,利于人們認識和分清軍事法制史演進中的優良傳統與深刻教訓,把握其歷史演進的本質規律和運行特點,以滿足于人們對于軍事法制產生、發展、演進過程中對歷史鏡鑒的認識和把握的需要。古為今用價值,表現為研究軍事法制史的根本目的,在于為現實軍事法制的發展服務,以滿足人們對于軍事法制歷史鏡鑒和古為今用的需要。
(二)軍事法制史研究的核心價值軍事法制史研究的核心價值,是指從軍事法制史研究突出軍事性這個核心出發,探討其能滿足國家、軍隊及其成員需要的效用。它包括軍事權的規范演進價值、保障國家軍事利益發展價值、借鑒以治為勝經驗價值等核心價值。軍事權的規范演進價值,是軍事法制史研究體現軍事性最基本的核心價值。軍事權是軍事法學的核心范疇和軍事法體系的邏輯起點。從軍事法制產生看,對軍事權的規范,是其核心和邏輯起點,隨著軍事法制的歷史發展,必然表現為相應軍事權的規范演進,研究軍事法制史體現軍事性的核心價值,最基本的效用必然體現在對軍事權的規范演進上。保障國家軍事利益發展價值,是軍事法制史研究體現軍事性目的的核心價值。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進程中,軍事法制作為國家的上層建筑,是由當時相應的經濟基礎決定的。國家軍隊存在與發展的目的,在于從軍事上保障國家經濟利益的安全發展。
從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看,社會經濟總是不斷向前發展的,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國家在社會經濟發展中會遇到不同的安全威脅,從而決定了國家軍隊的相應職能和國家軍事利益的相應發展。與此相適應,軍事法制史研究的根本目的價值,就是揭示軍事法制產生發展的特點規律,總結經驗教訓,滿足保障國家軍事利益發展的需要。借鑒以治為勝經驗價值,是軍事法制史研究體現軍事戰斗力標準的核心價值。從人類歷史發展看,任何軍事強國都是以戰斗力標準為其核心目標價值。從軍事法制對戰斗力形成的影響和作用看,在人類歷史的發展中,凡是戰斗力強在戰爭中取得勝利的軍隊,都離不開依法從嚴治軍。也就是說,依法從嚴治軍,是人類歷史發展中以治為勝的基本經驗,它需要人們不斷總結傳承和發展,需要人們結合歷史發展的進程和史實進行考察和理性分析。從理性上看,任何割裂戰爭發展歷史與軍事法制發展相聯系的觀念,或者軍事法制史的研究脫離軍事戰斗力的形成與發展的觀念,都不可能科學地認識和全面地把握軍事法制史研究借鑒以治為勝經驗,體現戰斗力標準的核心價值。總之,認識和把握軍事法制史研究的價值,既要體現研究的一般價值,更要體現突出軍事性的核心價值。
作者:湯國光單位:西安政治學院軍事法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