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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思的必要性
依法治國被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立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培養法律職業人才則是踐行依法治國的智力根基。每年數以十萬計的法學畢業生在質量要求上難以滿足當下法治社會發展的需求,究其原因,在于高校職業人才培養與社會人才需求之間的嚴重脫節。據統計,2015年高校畢業生人數達700萬,被稱為“高校畢業生史上最難就業年”。愈發嚴峻的就業困境,成為高校探索、改革職業人才培養的外部壓力。目前,我國法學教育在為社會輸送大量優秀法律人才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弊端,例如糟糕的法學教育工程無序化、教育同質化。我國有623所高校設置了法學專業,在校生數達30萬人。面對日漸沉重的就業壓力,有人發出“高校畢業生如何殺出重圍”的吶喊。培養什么樣的法律人才,如何培養社會需求的法律實務人才是高校法學專業面臨的緊迫課題。
二、理念更新: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協同發展
發出改革法學教學理念的倡議已經十幾年了,雖然多數高校的法學專業也進行了諸多探索與嘗試,成效并未凸出,收益不甚明顯。以理論教學為主的傳統教學理念普遍存在且在教學理念體系中占有相當地位,具體表現為理論教學課時在課時總數中的比例畸高,通過學分換算的話,約占85%。就本校的課時安排來看,形式上,理論教學課時所占比例達70%,實踐教學課時為30%,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實踐教學早已被“邊緣化”,成為理論教學的“附屬品”,例如本校開設的具有實踐教學鮮明特色的《法律實務》課程也主要采取理論講授的方式。培養法律職業人才理念更新要先行,實現法學就業困境的突圍必須堅持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協同發展。在此方面走在前列的、可謂典范的國內高校是中國政法大學,其實施的“同步實踐教學模式”真正踐行了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協同發展的教學理念,是對實現法律職業人才培養目標途徑的重要探索,應成為其他高校法學院系法律職業人才培養的借鑒模板。
三、過程準備:教材、樣態與考核
1.職業化教材。優質的法律職業化教材是法律職業人才培養的基礎。適應法律職業人才培養的優質教材是非常匱乏的,法律職業化教材的編寫應提上日程。應預防理論深奧、內容詳實的法學教材必然適應法律職業人才培養的錯位認識;更應提防職業化教材編寫的簡單化、粗線條。法律職業化教材的編寫重心理應是“告之法科生司法實踐的真相”,即法律條文在司法實踐中是如何被應用的、被操作的。至于“靜態”的法律文字,在法律職業化的實踐教學中并未受到法科生的青睞,法科生更為關注的是如何讓“靜態”的法律文本轉換成“動態的實踐操作”,賦予法律文本以“鮮活的生命”,增強法律文本的“活力”,規避教學中對法律文本的照本宣科。
2.教學樣態。課堂案例討論是實現法律職業化教學的初級階段、簡單形式。受制于局限性、封閉性的教學空間,課堂案例討論無法實現法律職業化教學的擴展功能和與外界有效溝通的聯動功能,僅停留在討論“人造案例”的淺層面;課堂案例討論作為理論教學的必要部分,缺乏獨立性,人才培養方案中設定的實踐課時的重要性并未受到重視,多流為形式;課堂案例討論的時間受理論教學課時的制約,無法充分激發多數學生參與的積極性,無法實現焦點問題討論的徹底性;對存在的知識困惑無法在課后及時組織學生開展深入、廣泛的爭鳴,實際做法是放給學生自己組織,教學效果較差。
3.職業化教學考核。考核標準的重塑主要側重以下幾個方面:①考核對象的雙重性,既要加強對學生法律職業化實踐成績的綜合衡量(理論水平和操作能力),更要注重對教師的法律職業化實踐能力的考核(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②考核內容的體系化,法律職業化教學的考核內容應避免單一性和簡單化,重建法律職業化教學考核的體系,包括教師的教學方案、教學方法、指導過程和學生的出勤、職業素養和技能;③考核標準的量化,保證法律職業化教學考核標準的量化,設計各個考核標準的具體權重,實行“三三四”制,包括教學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教學方法的對象適應性、妥當性;學生出勤比例和職業素養、技能的水平。
四、評價指標:強化法律職業技能
1.找。找即查詢法律法規。解決法律糾紛的關鍵在于尋求待證事實與法律法規之間隱藏的一一對應的邏輯存在,職業化實踐教學是必不可少的訓練場。
2.寫。寫即撰寫文書。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定位應是“能寫、能說”,這就為法律職業化的實務人才的培養指出了類型化培養的路向。
3.說。說即辯論技巧。“能說”是法律職業化人才類型培養的內容之一。無論何種樣態的法律職業化實踐教學,通過對“說”的實踐教學訓練,可以讓學生學習和掌握更有效的庭辯技巧并使之實用強化。
4.組織。組織即領導力。模擬法庭、診所式均屬于“仿真實踐教學”樣態,采用的實踐教學素材多為人造案例,即使是存在諸多的不完美,但不容質疑的是“仿真實踐教學”在培養學生的組織力、協調力、管理力、領導力、團隊合作意識等方面還是具有實效性的。通過對“組織”職業能力的訓練,涵蓋了“找”“寫”“說”職業能力的培養,為學生全方位、立體化法律職業技能的鍛煉提供了契機。
作者:李麗 單位:山西大學商務學院法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