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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探討中國能動司法的內涵不能簡單地給其注釋,要從宏觀上結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環境,從微觀上結合具體案件的事實、法律原則、道德、社會影響、政策等因素。由此中國能動司法的內涵便可以理解為人民法院在遵循司法規律的基礎上,本著“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宗旨,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正確履行憲法和法律職能,最大限度發揮司法在維護權益、解決糾紛、管理社會和實現公平正義中的功能。換言之司法機關在處理問題時不能消極待斃,要積極作為來回應社會發展的需求。在遵循法律規則原則的情況下對現有社會生活產生良好的影響。真正地通過服務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統一。
正是由于中國與美國的能動司法產生于不同的時代,不同的背景,才造就了今后在各自的實踐領域產生不同的內涵。
(一)中國能動司法的產生背景
按照我國能動司法的內涵來說,最早體現能動司法理念的可以追溯到在解放區得到推廣的馬錫五審判方式。接著在2001年12月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關于自由裁量權的體現,使能動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再次被彰顯。2009年初,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勝俊首次明確提出了中國能動司法的理念,隨后在一些法院也得到了很好的實踐。我國能動司法理念的明確提出不僅有社會背景,而且有政治背景。前者即為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導致我們國家的法院工作在新的形勢下必須采取新的靈活的方法來應對。后者即為總書記提出的法院等司法機關必須在服從大局的思想下,展開黨和國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政法工作。“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也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之下順應時代的潮流成為我國地方法院乃至最高法院的工作主題。基于中國能動司法的產生背景,我們探討它在法院的應用和實踐時,就要思慮一定的社會現實背景,更是要跟著時代的步伐逐步實現“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政治功能。
(二)美國司法能動主義產生背景
十九世紀初,著名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確立的司法審查制度揭開了美國司法能動主義的序幕。十九世紀六十年代,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許多法律問題上,諸如社會福利、土地租賃等,改變了原來存在的法律。除此之外還通過一系列司法判決促使社會和政治關系日益司法化。由此可以看出司法能動主義主要是美國司法審查這一憲法制度的派生物。它主要體現在憲法領域內涉及基本民權等問題時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諸位大法官們適用的,是為了讓簡短、寬泛的美國憲法在應對錯綜復雜的法律問題時能夠進行有效適用的一種理論,該理論賦予法官在面對憲法性案件時可以不拘泥于先例和成文法而對法律進行創造性的解釋和適用。但是只有美國不成文法律傳統和完善的憲政制度才能蘊育這樣的能動司法。它的特殊性還表現在英美法系允許法官造法的背景。由于二者產生時的文化,法律土壤不同,我們在探討時有必要區分開來,不能混為一談。
三、中國能動司法與美國司法能動主義之實踐區別
中國能動司法與美國相比,除了產生基礎即社會制度和政治制度的不同、適用的法院層級、針對的司法領域,這些直觀的區別之外,我們必須看到他們在實踐上的一些本質的區別。美國的司法能動主義是以現代司法審查為核心,在它特殊的背景之下側重于法官突破法律的造法行為,從而解決糾紛,引導社會,形成了“司法至上”格局下的司法能動主義,但是這種以現代司法為代表的司法能動主義也在美國飽受爭議。我國的能動司法顯然是禁止法官造法,它在倡導的理念上更注重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在追求的利益目標上始終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至上,憲法法律之上;在使用的方法上更是提倡司法方式的創新,作風的創新。宏觀來看,我認為無論中國還是美國,在能動司法的范圍上,法官都是在司法過程中通過解釋法律使抽象的法律規定適用于具體的案件,以求法律適用明確、清晰,在最終的價值和目的的追求上也有著公平正義的共同理念。
無論中國的能動司法,還是美國的司法能動主義,我們在探討時要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不能一概而論。在二者的區別和聯系中找到中國特色的“能動司法”,堅持正確的指導思想,在黨和國家的大局中穩步推進司法工作。人民法院要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采用積極主動地多元化方法,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營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環境。
作者:陳靜單位:甘肅政法學院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