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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動擴寬了司法服務社會的新手段,司法能動理念使得司法建議制度建設的理論依據得到落實,因為司法能動就是讓法官發揮主觀能動性,服務社會民主,服務政治、經濟大局,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能動司法,以更積極主動的姿態推動社會矛盾化解工作,推動社會發展與前進。
一、我國司法建議在實踐現狀中存在的問題
在我們看到司法建議取得階段性成績同時,還應當以新的視角觀察和審視新形勢下法院司法建議可能面臨的困難,多角度、全方位地去實現司法建議在我國現代化建設過程中的積極效應,消除消極的影響。
(一)立法不完善使司法建議缺乏剛性
司法建議的立法規定與司法實踐嚴重脫節,并且法律未賦予司法建議的司法約束力,被建議單位沒有向法院回應的義務。現行司法建議制度尚無自己的理論制度體系,還沒有嚴格完整意義上的制度性規定,《意見》的規定比較籠統,指導性和可操作性不強。
(二)司法建議的范圍不明確、程序不規范
適用司法建議的范圍隨意性大、不統一。在我國法律規定中,適用司法建議的案件范圍并沒有規定,這容易使得一些法官濫用權力,造成司法建議增加,浪費了司法資源。還有對司法建議的作用認識不統一,導致適用司法建議不均衡。各地方在司法建議程序方面仍有“地方特色”,沒有形成像訴訟程序那樣程序上的一致,其發送和備案程序存在混亂和無序,缺少必要的制約,這令司法建議難以建立制度,因為要形成制度就需整齊劃一,像規章一樣去執行。
(三)履行司法建議缺乏保障
履行司法建議缺乏相應的保障措施和制度,接收單位自然就沒有受到各方面譴責的風險,“你建議你的,我繼續干我的”這種獨行思想大肆泛濫,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司法建議工作不能全面開展,不能取得司法建議工作能夠收到的社會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不能讓司法建議更好地為我國法治社會的大局進行服務。
(四)法官的素質良莠不齊
一些法官常常以“官”態自居,脫離人民群眾,只是簡單的結案,并不是去解決事情的根源矛盾,造成民怨極深,常有當事人上訪的事情發生;一些法官漠視群眾的利益,辦案效率低下,不能秉公執法,使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受到嚴峻地考驗;一些法官不尊重民意,害怕受到制約監督。由于法官片面追求政績,為了自身的升遷和福利待遇及薪金的增長,他們極易變相增加司法建議的發出量,只追求量而忽視質,最終這樣的濫用權力的行為會讓社會大眾不愿認同,甚至質疑司法建議制度的本身,不能很好地推行司法建議工作的開展和延續。
(五)缺少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面對社會形式變化多端,立法的腳步很難及時跟上時代的迅速步伐,由于法律存在漏洞,社會管理極易出現矛盾尖銳化等問題。我國因缺少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使訴訟成為惟一的選擇,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最后手段,把所有案件不加區別、整齊劃一地適用一種程序、一種解決方式,忽視了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運用,導致單一糾紛解決方式與當前日益復雜的司法實踐嚴重脫節,無法適應和難以回應社會對形式各異的糾紛解決路徑的不同需求。
二、我國司法建議的完善路徑研究
司法建議制度作為我國司法建設重要的部分,必然應遵守我國立法宗旨,保證社會利益,在平衡中發揮司法建議在司法領域內的能動作用,以“親民、惠民、利民”為核心。筆者認為,對于司法建議制度其自身的合理性與科學性沒有必要過多進行爭議與質疑的情況下,更多的應當聚焦在司法建議制度完善的過程中應當加強的建設,從立法、司法等方面自上而下,組織協調,既積極行動又設立監督機制,確保改革的整體性和一致性。
(一)立法方面
司法建議制度的立法依據來源于司法建議權的法定。作為人民法院的一項專有權力,應當在我國法律中明文增設獨立的條文予以明確,并制定專門的監督法,在立法上明確司法機關行使司法建議權力的職能,保障司法建議工作的開展。而且法律的使用離不開對法律的解釋和理解,在立法的同時,還要積極推進司法解釋工作,對法律規定中不明確的條文進行解釋。
(二)司法方面
1、建立審核把關制度和輔助機關制度。對于各個業務庭室起草的司法建議,要求承辦法官交其庭長進行審核,報院長簽發,重要的司法建議還應當經過審判委員會進行集體討論決定。輔助機關制度即在法院內部單獨設立一個相關的輔助機關,撥劃專業人員和高素質人才對司法建議進行歸類研究,跟蹤把握某些重大的司法建議,并經常保持與試點單位的聯系,適時掌握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動態,善于發現和預測可能出現的問題,迅速向本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反饋情況,以便提前做好準備工作。對于準備好的司法建議書,應將審查報告和材料報告匯總,制作一份司法建議的書面建議以供參考。
2、建立培訓制度和考核評比制度。將司法建議的書寫寫作技術列入法官技能培訓的一項要求,作為考核法官培訓工作的內容,并搭建司法建議信息化交流平臺,不斷提高法官的技能;把司法建議工作情況特別是采用情況作為評價考核法院、部門的重要指標,引入法官崗位目標考核,作為考察其業績和工作能力的一項指標,定期開展優秀司法建議的評比、刊登、展覽活動。
3、將司法建議納入審判程序。這里指納入審判程序終結階段,因為此階段對于案件針對的事實、問題、證據均已明了,此時提出司法建議可保證本身具有更有力的針對性,使得司法建議的書寫變得更有理有節,取得被建議單位的認同,產生更大的社會效果。
4、建立問責機制。對于司法建議發出的法官,如果其書寫的司法建議及時有效,且被建議單位及時反饋,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應該對于該法官進行表彰或者年度考核時進行加分;反之,如果法官隨意發出的司法建議,內容空洞無物,沒有充分的說理論據,不僅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形象,造成濫用司法權的后果,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理應進行懲處,不僅僅要懲處法官個人,對于審批的人員例如庭長、主管院長也應批評或者采取其他懲處方式。
5、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對于法官職業道德建設,應當定期開展座談會或者展覽會,對于優秀的司法建議進行表彰,對于濫用司法建議權的行為要給予懲處。在思想上,積極開展各種培養干警先進執法觀念的座談會、宣教會;在行動上,對于審判工作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或者需要提前警醒注意的問題,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不能簡單地一判了案。
6、吸收人民陪審員參與司法建議工作。人民陪審員也是有著深厚的社會經驗的群體,他們對于司法建議中針對的問題提出與論證也能夠提供有益的見解和幫助,讓人民陪審員參與司法建議的工作,也是他們參與社會管理、實現人生價值的有效方式,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陪審員也同法官一樣,有權參與案件審理的各個環節,故司法建議作為審判權的延伸,他們也同樣有責任提出有意義的司法建議。
(三)執法方面
1、建立檔案制度。對于法院發出的針對其行政行為的司法建議,應當備案登記,以省、市簡稱加“收建”進行排號收入,例如(2012)京收建1號,即2012年北京市某行政機關收到的1號司法建議文件。
2、建立反饋制度。反饋時間以5個工作日為宜;由接收的行政機關發出反饋意見書,對于司法建議內容是否得當等內容進行表述,以反射出行政機關對此類司法建議的想法,尤其是拒絕實行司法建議內容的反饋,應當著重論述拒絕的理由,以便以后司法建議在此方面做出時候進行經驗的積累。
3、建立追蹤制度。把司法建議實施的效果及時進行追蹤,如果大有成效,應當通知發出單位,這種追蹤行為能夠更好地讓法院融入司法服務社會大局的浪潮中,
4、建立專家評估制度。一些專業性較強的問題,可以聘用一些領域的專家,由專家提供意見,司法建議中遇到的相關問題,可以及時咨詢專家。同時,對于司法建議真正付諸實施時所能遇到的執行風險,可以讓專家事先預測,有助于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科學轉化。
(四)監督方面
1、公民方面民眾是司法建議制度的最大受益者。在具體實行上,應當在法院所管轄區設立司法建議的民眾監督場所,以民眾推舉的代表為中心,開展司法建議工作,對于民眾代表反饋的信息法院必須尊重,如有必要,可以將他們的意見附加在司法建議之中,這樣筆者相信接收司法建議的有關部門或者企業,更能從宏觀和微觀觀察他們行為的效果和收益。
2、媒體方面媒體關注的焦點及的信息能動引起社會民眾的注意和關注,這有利于司法建議擴大社會效果,有助于司法建議質量的提高和保證。通過在報紙開辟司法建議書專欄;定期召開新聞會;在司法方面的雜志上刊登優秀的司法建議,以供其他法院進行參考;在電視頻道上播放滾動字幕,或者針對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司法建議進行集中報道;在互聯網上,可以采用成立司法建議查詢網絡和反饋墻等其他形式,向社會公開法院司法建議的工作信息,包括司法建議的內容、回饋情況、政府的工作動態等。
3、人大、黨委方面我國人大和黨委是我黨執政性的體現,而且我國司法建議制度并不完善,不可避免有些司法建議存在不足或過激的問題,故理應對其進行監督。他們可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可促使法院充分落實司法建議工作,建立并完善司法建議制度,提升我國法治的水平。同時法院也可以提出司法建議給人大和黨委,預警社會風險,給它們提供參考依據,對于行政機關沒有反饋而且法院和審判人員認為確有行政機關接收反饋的必要的司法建議,可以將該種司法建議交予人大或者黨委機關,由它們參與保證司法社會服務職能的延伸,由黨政輔助共同推動司法建議工作前進的步伐。
三、結語
司法建議無論是對于擴展改革司法的新方式,還是在促進社會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以后司法實踐中應不斷適用司法建議,以“司法能動”為實施理念,積極開拓創新,使其充滿活力與生機,這為解決糾紛沖突、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作者:李艷單位:吉林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