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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則案例導出法院調解程序的價值分析和概括
鑒于雙方當事人各自心理因素,法院經過耐心細致的工作,雙方當事人終于同意調解,被執行人一方不再申請撤銷仲裁并暫時遣散社會人員,申請人一方終于透露了心理底線,申請人也理解到妻子剛剛上班三天未對食品公司做出多大貢獻且致死原因系肇事司機第三方所為,第三方已經盡其所能賠償了數萬元。在這樣的基礎上,執行法官首先做通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講明法律規定,闡釋清事實關系,終于被執行人表示念在自己公司員工死亡這一事實,從人道主義出發可以補償申請人損失,王某在經過多次思想工作后亦認識到妻子死亡事實雖然法律規定可以疊加賠償,但是目前在一些省已經就此規定作出細則解釋——適用填坑原則進行賠償,即肇事方賠償不足部分由勞動單位再賠償。最終申請人同意了調解方案,至此一起對抗性極強的案件得以調解結案。
在上邊的案例中,雙方各執一詞,情緒對立,矛盾激烈,險些釀成執行案件之外的流血事件,如果被執行人申請撤銷仲裁再訴訟,法院再判決,判決后再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再對抗,這樣下來耗費財力和時間不說,隨著程序復雜化雙方矛盾會越加尖銳,甚至造成流血傷害等情況發生。因此,無論從直接還是間接效果,從法律本身效果抑或社會效果來看,調解程序在該案中都發揮了最大的有效性和最好的作用。
1.調解程序的直觀效果第一,法院的調解程序,首先使得訴訟雙方達到了物理隔離,不再產生直接情緒對立,有利于創造和諧的訴訟秩序。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曾說:“調解結案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實質要求。只有當事人最清楚糾紛的真相和自己的利益所在,經過自愿選擇的處理結果應當最符合自己的利益需求,也最接近當事人追求的實體公正。”隨著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不斷出臺和我國法律制度的完善,訴訟的可預見性增強,在實踐中不難發現,相當多的民商案件調解的結果與判決的結果基本相同。本案中法院經過開庭審理認為,醫院接收患者進行治療即形成醫療合同關系,在治療過程中,由于專業知識與水平原因,醫院一方處于強勢地位,患者則居于弱勢地位。基于此,醫院應當盡到高度注意義務,對患者病情應基于當地醫療水平認真診治并及時與患者進行溝通,相反由于醫院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患者權益受損,則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調解在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在查明是非的基礎上,依照合法的原則對案件進行疏導、化解。這樣更充分體現出雙方當事人積極促成案件的審結,從而達到輸了官司的不輸面子,贏了官司的得到權益的真正保護,在這種情況下,有利于和諧社會的建造。第二,法院調解對營建寬松、和諧的訴訟氛圍有利。緊張的氛圍易導致劍拔弩張,不利于案件的解決。民商糾紛當事人之間通常有千絲萬縷的聯系,該案中,醫院也是當地百姓比較認可和大多數情況下就診的醫院,并且他們間的關系也不會因訴訟的結束而終結。這種關系一方面提供了調解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對訴訟提出了要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開誠布公,擺事實,由法官來講道理進行調解。不再是訴訟中的爭訴情形,特別是調解是一種具有開放性的糾紛解決機制,調解協議的內容可以超出訴訟請求范圍,參加的當事人也可以不限于案件的訴訟參加人,能更充分表達,也有利于促成一并解決諸多相關事項,徹底化解矛盾,為當事人案后的繼續交往提供了良好的基礎和氛圍,這種訴訟氛圍比判決更能體現和諧。第三,法院調解更能體現法官居中裁判的作用。英美法系國家中的法官也對當事人有進行建議和解的功能,但在我國法制水平不高的情況下,法官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處于一種更有可為的狀態。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靈活運用調解的方法,有利于發揮法官在訴訟中對當事人積極引領、疏導的作用,促使當事人走出對法律認識上存在的誤區,從而有助于案件圓滿的解決。第四,法院調解有利于執行。執行難一直是困擾我國訴訟的“瓶頸”,一些案件雖然下了判決,但根本無法執行。因而即便一方勝訴,勝訴方根本得不到應有利益。“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而調解是一種雙贏,雙方當事人在公平、公開、公正的調解下,分清了是非,明確了得失,因為是雙方自愿選擇的結果,因而一般會主動執行,從而省去了執行費用,節約了司法資源。此外,調解還能彌補立法滯后,法律適用不能的不足,避免法律為鑒定結論所左右,充分發揮法律化解糾紛的作用。
2.法院調解的經濟成本及效率價值經濟成本原則是美國著名法學家邁克爾•D•貝勒斯所認為的程序法的首要原則,即“我們應當使法律程序的經濟成本最小化。從經濟角度分析,法院調解具有節約訴訟成本,節約司法資源的價值意義。第一,在沒有啟動鑒定程序的情況下,調解制度使當事人以最小的訴訟代價獲得最大的訴訟效益。對于原、被告雙方當事人來說,通過調解方法將案件化解,相對來講可以花費比較少的時間、費用獲得糾紛的圓滿解決。第二,調解一方面解決了當事人的糾紛,另一方面又是對司法資源的節約。由于社會矛盾激增,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加,民事權益之爭日益復雜化,多樣化,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逐年增加,使我國現有的司法資源不堪日益膨脹的糾紛所帶來的重負。審判制度是一種成本很高的制度,國家每年都要投入大量的司法業務經費,如嚴格依照訴訟程序辦理每一起案件,法院將在送達、庭審、評估、鑒定、拍賣等環節花費大量時間及金錢。相比而言,調解案件比判決案件具有更多的靈活性,且從整體來看,一起案件調解結案后,雙方當事人都不會上訴、不再上訪,消除了案件審理結束之后的隱憂,既穩定了社會,又節約了司法資源。在一個國家司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調解的廣泛運用可以使更多的當事人享受更好的司法服務,獲得更多更好的司法救濟,有效克服因訴訟對抗所造成的資源浪費,有利于司法效率的體現。
3.法院調解體現的社會價值調解,既說理,又講法,如此,當事人更容易接受調解結果,更能自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裁判文書,這對于化解當事人矛盾、徹底解決案件糾紛具有特殊的作用。法院調解有著與審判制度不完全相同的價值取向。在訴訟程序中,當事人雙方意見分歧很大,經過庭審,有理有據者獲勝,完成案件審理訴訟程序,但雙方當事人隔閡往往進一步加深。而調解制度在雙方當事人心態穩定的情況下實施,通過法官的工作,使雙方當事人互相妥協,達成一致,在法律上徹底解決爭議,也消除了心理矛盾;調解的結果,也增強了法律的公正性,成為當事人以后約束自身行為的準則。這從社會層面體現了調解的價值。古代法學家認為法律源于自然,不是由人創造出來的,而是某種憑借智慧管理整個世界的永恒之物,是自然之法。西塞羅就強調法律是正確的理性,源自人的本性。約定俗成的氏族習慣是法律最初來源,一旦人民與國家達成了相互的約定,那么人們心中的對于善的信仰就成為了法律。所以站在普世價值的立場上,法律是社會成員的一種信仰,而社會的共同信仰本身也就成為了最初的法律。格老秀斯認為:“自然法是正當的理性準則,它指示任何與我們的理性和社會性相一致的行為就是道義上公正的行為……”法律的終極目標是維護正義,法律的制定和運行只有符合人類內心對于善的渴望和道德訴求,才是具有生命力的良法,才能使人們心甘情愿去遵守,成為社會成員的信仰。
法院調解程序恰好利用和實證了這一點。但對當今廣大的法律工作者而言,法律的生命更在于實踐,法律的價值最終要在法律實踐中體現。公平正義是支撐和諧社會的基本價值,在和諧社會建設這個系統工程中,社會公平是一個“測溫計”,它客觀地測量著社會的和諧度。法院調解能夠及時、有效地化解民事爭議,保持雙方當事人的團結與合作,同時可以增強當事人和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方便群眾訴訟,減少訴訟成本,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秩序,切實維護和實現了社會公平和正義,從而促進了整個社會的穩定和諧。
二、案例教學中的情境貫通
在課堂教學實踐中,我們常常會采用一個故事作為背景導入課堂,從而激發學生的興趣與啟發學生的智慧。法學教學中所引用的案例,表現出的實際情境非常生動,也容易留給學生深刻的直觀印象,但案例本身往往沒有知識結構上的縝密體系和理論上的層次,這要求教師要創造性運用材料案例,通過創設問題情景,培養學生的綜合思維、創新思維和創新能力。如果能根據知識點之間的聯系,創造性地把這個案例演變下去,并把要掌握的理論融入案例的思考中,則可以形成“情境貫通”,點燃靈感,激發思考,聚集智慧,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本文采納的案例是實踐當中的真實案例,通過分析看到了法院調解程序在實際情形中的重要作用,進而由點到面、由感性到理性、由直觀到抽象,拓展法院調解的價值層次,將法律格言和法學基礎理論融入到案例當中。
1.先從實際案例的直觀印象分析概括案例教學的過程可以看做一個由點到面的輻射過程,通過這種方法授課,教師應當首先引導學生做好對案例有效信息的提取。其次,在分析案例的同時掌握基本理論知識。教師提供的案例情境要符合前蘇聯著名心理學家維果茨基的“最鄰近發展區”理論。案例問題的深度要稍高于學習者原有的知識經驗水平,具有一定的思維容量和思維強度,需要學生經過“跳一跳,才能夠得著”,通過努力才能解決問題。具體實施方法表現為:教師可通過設置問題的方式引出需講授的理論知識和延伸內容,也可通過對案例內容的變動或反面假設引導學生對比分析相近事實情況的處理和結果。教師應引導學生通過分析正反假設的方式對其進行定性,相反結果進行比較,同時結合國外實踐經驗,為分析法院調解程序在我國存在的必要性、在現行法體系內的價值等問題提供論點依據。陶行知先生認為“接知如接枝”,“我們要有自己的經驗做根,以這經驗所發生的知識做枝,然后別人的知識方才可以接得上去,別人的知識方才成為我們知識的一個有機部分。”沒有經驗,不能達到知識的增加和深入。奧蘇伯爾①說:“假如讓我把全部教育心理學僅僅歸納為一條原理的話,那么,我將一言以蔽之:影響學習的惟一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學生已經知道了什么,要探明這一點,并應據此進行教學。”其體現的教學理念就是“學生原有的知識和經驗是教學活動的起點”。法學案例教學正是如此,案例教學的基礎是與已有知識的契合,完整剖析案例的直觀印象:法院調解程序把劍拔弩張的庭審現場變成和諧的情感傾訴,把嚴肅對立的原被告關系轉換成開放自然的鄉里關系,而得出的結論也恰與學生已有知識和印象相契合,從而產生情感共鳴,增強他們的情感體驗。
2.對直觀結論的抽象和向更高價值理論的引申本文案例中,在分析過程中,教師可以通過設置問題、正反假設等方式引導學生思考、查閱資料,要求學生在查閱資料的過程中結合中國國情,與我國現階段法律實踐中的勝訴不勝利的現狀相對比,形成自己對法院調解程序價值的認識,在課堂上予以討論,通過討論采納不同的意見,形成有價值的見解。學生在這一過程中,不僅能夠牢固掌握基礎理論知識,也能夠鍛煉文獻查閱、分析能力和法律思維能力;既熟悉了我國法律體系的內容和意義,也對國外法律的規定、歷史和意義加深了了解,在學習過程中開闊了眼界,既學到了法學知識,又提高了法學素養,增進了學生思維的廣度與深度。在分析本文案例情節中,不斷剖析理解效率與公平的關系,從而不斷演繹發展法院調解程序的功能和價值,使其向更抽象、更高的層次發展,效率與公平和法院調解程序的價值分析貫穿于整個案例教學中,如此,學生很容易在分享案例的故事情節中理解知識,增加學生的創造性思維。
三、結束語
如前所言,對于案例教學方法,理論界已經做了很多研究,提出了很多模式和方法,但筆者認為,在我國法學教育中引入案例教學的方法其實不應太局限于采取某一固定模式,教學的方法要靈活,法學教育目的是培養出基礎知識扎實并在走向社會實踐時能夠盡快適應法律實務的法律人才,而在此過程中,如何將生動的案例同嚴謹的法律知識體系相結合教授給學生,是教師可以根據教學實踐不斷調整的。課堂教學要將案例分析和理論知識的學習相結合,可以通過一個案例深入,由點到面鋪開對理論知識的學習,這樣學生在學習理論知識的同時就會有一個生動案例在不自覺地引導自己,并將案例同所學基礎知識聯系,養成主動思維的習慣,避免在灌輸式教學過程中由于對單純理論學習產生疲乏心理而造成學習效果不佳。
作者:劉保升單位:河北省委黨校碩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