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法學與科學關系的研討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法學涵義的界定
一般理解的法學,是指研究法、法的現象以及與法有關的問題的專門學問。這種對法學的定義偏向于實證,嚴格的說應該稱為“法律學”。“法律學”與法學并不完全等同。“法律學”是以法律為研究對象,認為凡是統治者制定的法律就要遵守,“惡法亦法”,是實證主義法學的理解。法學的外延也超過“法律學”,研究的不僅包括實然法律的存在形式,也包括了應然法律的價值取向問題。個人理解的法學,包含兩方面涵義:一方面是對社會中既存和可能存在的各種社會關系的認識,另一方面是對這些社會關系的規范進而形成法律。前者是法學的研究基礎,是一種價值判斷;后者是法學研究所要達到的目標和法學認知結果的具體體現之一。
首先,法學對社會關系的認知過程屬于科學范疇。對于這一點實際上存在非常大的爭議,各家有不同的說法。有人認為法學是價值判斷的過程,并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科學。而正如上面所述,科學必然包含了對價值的判斷,我們對科學結論的肯定與否定本身就是一個價值選擇的過程,并且作出判斷所依據的標準也是經過價值判斷而認可的,只不過科學的結論更加符合客觀規律的實際情況罷了。因此不能因為法學存在對價值的判斷就認為法學不是科學。當然,法學的價值判斷更多的是依照大多數人的主觀標準來進行的。
從對死刑認識觀念的變遷可以看出,法學對死刑的認識實際上就是一個價值判斷的過程,這個價值判斷的主角是社會中多數人的意志。社會中多數人的意志必然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現象,而這個意志如何變化是隨著時代的變遷而有所差異的,甚至有天壤之別,因此對于這種社會廣泛意志的客觀規律如何去認識和引導,就成為法學所要研究的內容之一。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學對社會關系的認知實際上就是發現社會關系所包含的客觀規律的過程,屬于科學范疇。其次,法學研究形成的法律對科學的規范作用。有的學者認為法學稱不上是一門科學,而是一門技術性學科。
個人認為這種理解是停留在對法律工具性認識的基礎上。法學的目標是制定出符合客觀需要的法律,用以規范和調整各種社會關系。法學并不僅限于法律的研究,還包含了法的價值的選擇,法律可以說是一種技術性手段,但是法學的的確確是一門科學。
作為法學的產物──法律,其能夠規范和調整社會關系,科學也自然包含在內。在馬克思主義法學觀看來,客觀的物質基礎決定了法律的發展狀況,同時法律也能夠影響科學的研究方式、研究內容、成果表現、應用過程等等。法學是建立在對客觀存在的社會關系規律進行認知探索的基礎上,進而通過制定合理有效的法律對社會關系進行規范和調整的知識體系。法學對社會關系認識的這一過程屬于科學的范疇,而法學對其他科學的規范是通過法律來實現的,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進。
作者:林濤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