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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4年第二期
近年來隨著公安機關不斷實施與深化推進“三基工程”“三項建設”和“三項重點工作”,并且以此為契機,在基層開展了“問計于民”“警民懇談”等內容和形式豐富多彩又密切聯系群眾的活動,不僅提高了公安機關群眾工作的積極性,還改善了警民關系。公安部、各地公安機關都出臺了相應的規定與文件,從制度的層面,將公安機關群眾工作經常化,規范化。同時,還建立了群眾意見整改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報告工作制度,形成了一整套的長效機制。現在的群眾工作除了傳統的民警片區走訪外,還舉辦了大量內容、形式豐富多彩的警民互動活動,更創新式地利用QQ和微信等方式與群眾進行實時溝通,以便做到及時了解社情民意,為群眾排憂解難。雖然在廣大民警的努力下群眾工作有了一定的進展,警民關系得到了促進,但是這點進步和成就與群眾所期盼的和諧社會相比,當前公安機關群眾工作的能力與水平仍然顯得比較薄弱,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外部社會環境的變化,使公安機關群眾工作舉步維艱1.社會變遷加劇使群眾工作難度增加。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我國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和挑戰。人民內部矛盾凸現,刑事犯罪高發,對內對外敵對勢力斗爭復雜的社會大環境使得公安機關工作環境諸多領域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同時,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度下降,甚至極度冷漠。這樣自然而然地影響到公安機關民警的工作,有時,民警在工作時會吃閉門羹,即使進了門,群眾也是緘口不語,民警與群眾的接觸、溝通不暢,何談群眾工作。2.社會矛盾突出使群眾工作難度增加。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經濟轉軌階段,這使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在調整,利益的存在,必然會產生矛盾。由社會問題與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呈現爆發的態勢。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公安機關往往處在矛盾沖突的最前沿。由于身份與工作職責的原因,公安機關只能維護社會秩序,甚至有時充當“打手”的身份,在面對群眾的經濟利益訴求時卻毫無辦法,不能解決根本性問題,群眾對公安機關的工作不能理解,使公安機關成為了矛盾的核心,甚至一些群眾產生仇警心理,這使本就不太融洽的警民關系雪上加霜,群眾工作猶如破冰。3.社會發展產生的新領域、新階層使群眾工作難度增加。隨著社會轉型、經濟發展,我國出現了很多新的社會組織和經濟組織,經濟收入的增加與受教育水平的提高也使群眾分化出很多新階層。而在這些新領域、新階層中的群眾工作卻沒有進展。由于缺乏理論基礎和實踐指導,很多民警對于這些新領域、新階層的群眾工作仍然沿用傳統的手段,因效果甚微感到困惑,最終不知該如何開展。新領域、新階層在不斷壯大,其中包含的群眾數量也會隨之劇增,將來必然是公安機關群眾工作的重點,因此公安機關亟需解決新領域、新階層群眾工作的難題。
(二)公安機關及民警自身存在的問題與局限性限制了群眾工作的進展1.民警觀念錯誤,忽視群眾工作重要性。隨著社會發展,越來越多的民警在實際工作中淡化甚至丟棄了群眾路線和群眾觀念,認為群眾路線早已過時,群眾工作完全沒有必要。在這些觀念的指導下,很多民警不懂得、不愿意做群眾工作,即使一些民警在做,也只是流于形式,沒有實際意義。2.民警能力有限,群眾工作開展受限。民警與群眾接觸、溝通能力差,有的甚至不會與群眾進行接觸與溝通。缺乏充分的接觸與深入的交流溝通,民警不能清楚地了解群眾有什么需要、有什么困難,更難以體會與理解群眾的感情。在此情況下,群眾工作根本無法開展。3.群眾工作的方式與方法缺乏創新,限制群眾工作深入推進。很多民警依然使用傳統的進社區、群眾訪談等方式開展群眾工作,大部分群眾對于這種說教式的接觸方式感到反感,因而與民警交流很勉強,甚至一些群眾拒絕溝通。這就使得群眾工作收效甚微,甚至難以開展。4.群眾工作無規范的考核評價體系,民警積極性難以提高。群眾工作不像治安防范、偵查破案等工作可以有直觀的數字、具體的指標來衡量其成效。群眾工作是一項日積月累、細水長流的工作,很難有立竿見影的效果,因此用數字等指標很難對其進行考核評價。目前公安機關還沒有建立規范的群眾工作考核評價體系,群眾工作做多做少、做好做壞一個樣,民警的工作積極性很難提高。
二、公安群眾工作的改革創新
(一)提高思想認識、更新工作理念,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我們應當轉變個別民警的錯誤觀念,提高思想認識,重視群眾工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公安機關的宗旨,人民警察來自人民,警民關系血脈相連,背離、淡化了為民服務的宗旨,群眾就會有怨氣。因此,基層公安機關要做好群眾工作,就要強化民警宗旨意識教育,從思想上弄清“為什么”的問題,要始終把群眾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來抓,切實把群眾呼聲當作“第一信號”,把群眾利益當作“第一追求”,把群眾批評當作“第一紅線”,把群眾滿意當做“第一目標”,急人民群眾所急,想人民群眾所想;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要把人民群眾的意愿、要求和利益作為出發點和歸宿;與群眾意見不一致時,要多從自身找原因:措施是否正確、方法是否得當,真心實意地接受群眾監督。
(二)加強理論研究,建立規范而切實有效的群眾工作評價體系績效考核是任何一項工作所必須的,有了考核,才能對工作人員的工作成效進行獎懲,才能提高能力強、負責任、業績好的人員的積極性,對那些消極怠工,沒有責任心的人員起到警示和督促的作用。不解決群眾工作的績效評價問題,而要求公安機關民警全力以赴做好群眾工作是不切實際的。由于群眾工作內容復雜,公安機關應組織人員對各地群眾工作實際情況進行系統調研,深入研究群眾工作相關理論,結合群眾工作的特點、內容、目標、任務建立科學的評價方法和技術手段,實現公安群眾工作績效考核的規范化、制度化。最終實現公安群眾工作在績效考核這根“指揮棒”的指揮下持續深入推進。
(三)增強公安民警做好群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應當按照公安部提出的“懂群眾心理、懂群眾語言、懂溝通技巧,會化解矛盾、會調處糾紛、會主動服務、會宣傳發動”的“三懂四會”要求,把提高做群眾工作能力作為一項基本功。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教育培訓,培養民警同群眾溝通聯系的能力,切實改變“說不上話、話不達理、理不通情、情不接法”的現象,使民警會做群眾工作、愿做群眾工作、善做群眾工作。學習江蘇省常州市溧陽公安局,健全“三訪三評”“三解三促”等走訪群眾長效機制,大力推進“清晨相約警務室,百姓冷暖我先知”“登千戶船頭,送萬句暖語”等愛民實踐活動,引導民警為群眾做好事、解難事、辦實事,做老百姓的貼心人。
(四)創新公安群眾工作的方式和方法時代日新月異,社會在不斷發展進步,公安群眾工作的環境、對象、內容也在發生著變化。傳統的群眾工作方式方法無法再適應新時代的要求。因此要對公安群眾工作方式、方法進行創新。公安機關可以使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強化群眾工作,如普法宣傳的板報、人性化執法的條幅、五進七講宣傳單,如果沒有達到迅速、高效、廣泛和持續性的效果,那么就檢討我們的群眾工作形式是否還是過于單一和傳統,是否需要改進。還可以利用現在便捷且形式多樣的溝通方式,例如用微信等方式與群眾進行交流,既貼近群眾,又可以改變說教式的走訪方式,拉近與群眾距離。創新工作,是我們改進群眾工作的重要武器。
(五)為公安群眾工作營造良好環境公安民警的一言一行都關系到公安機關的形象,每一個民警都是公安隊伍的“形象大使”。應當從以往工作中經常被群眾投訴的“冷、硬、推、拖”等問題入手,對待群眾不講假話,不講妄語,不打啞迷,將群眾的事當成自已的事來辦,不推諉、不塞責、不敷衍;通過真心對待百姓,真情為百姓辦事,贏得百姓的理解和支持。應當多做群眾滿意的事情,還應該從群眾的社會性角度去理解群眾的適應性心理習慣和特點。優化為民辦事的方式方法教育和引導社區民警,從糾紛化解、辦證辦照、社區服務、扶貧幫困等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最需要解決的小事入手,從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小事做起。善于偵破小案件、調解小糾紛、消除小隱患、平息小信訪、解決小難題,切實做到對群眾深惡痛絕的事情零容忍、對群眾急需急盼的事情零懈怠,以求真務實的精神解決老百姓最關心的問題,讓人民群眾滿意。孟建柱同志曾說,只有扎根沃土、承接地氣,才能充分了解群眾的喜怒哀樂;只有融入群眾,才能準確把握群眾的生活狀態、思想脈搏。當民警真正融入群眾之中,警民就成了一家人,群眾工作自然就好做了。
(六)明確公安機關職責,改善警民關系公安機關的職責是指國家依法確定的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和責任義務,即公安機關的職務責任,簡稱公安職責。明確公安機關的職責,有利于公安機關及其人員在管轄范圍內依法執行職務,盡職盡責地做好本職工作;有利于公安機關及其人員在管轄范圍內依法行使權力,防止越權行為;有利于公安機關及其人員明確自己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避免不正確履行職責引起的行政訴訟。因此,公安機關要明確職責,依法開展工作,避免違法違紀行為。在工作中要貫徹以民為本的思想,客觀公正地處理事務,讓群眾信任,提升自身威信力,博得群眾好感。總之,“水可載舟,亦可覆舟”。人民群眾亦是開展公安工作的基礎和保障,做好公安群眾工作是搞好公安工作的關鍵。因此公安機關必須始終把群眾利益和需要放在首位,通過強化自身的凝聚力,警力下沉,植根人民,嚴打犯罪,保民平安等舉措,強化群眾工作能力,打造服務型、創新型的公安隊伍,贏得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不斷開創新時期、新形勢下公安群眾工作的新局面。
作者:沈培菊單位:南京森林警察學院警務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