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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是行為的先導,要優化我國政府行政必須更新行政理念,樹立現代行政理念。隨著依法行政的深入推進,政府行政法治理念也發生了變化。
(一)從重視“管理行政”理念轉向注重“服務行政”理念
計劃經濟體制下,社會管理屬于“行政”范疇,政府管制得多、服務得少,“管理”理念自然就占據支配地位,其理念是“行政就是管理,管理就是整人”,主要突出一個“管”字,政府儼然是企業、市場、社會的主宰者,它以社會的“主人”的姿態,使用“命令”與“強制”的手段,強調行政相對方的服從,造成社會缺乏自主性和能動性,公眾難以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最終窒息了經濟、社會發展的生機與活力,也使政府背離了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多元化,政府職能隨之增加,除了履行傳統的政府職能外,新增加了履行社會服務職能。因此,理念也應進行相應調整,要樹立現代行政理念,即“行政就是管理,管理就是服務”。政府的主要任務是寓“管理”于“服務”之中,使“管理”與“服務”統一在管理過程中,突出“服務優先”。政府應將自己定位于服務者的角色上,把“服務”作為一種基本的理念和價值追求,把為公眾、社會服務作為政府生存和發展的基本宗旨。提倡變“管理”為“服務”,其法律依據是我國憲法的規定。“為人民服務”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活動的基本原則,是“管理”中的靈魂。所以,政府寓“管理”于“服務”之中,是當今時代的要求,是我們國家本質的要求。當然,政府要從原有的管制主導型理念轉化為服務主導型理念并非易事。傳統的“管理”理念在許多行政人員的頭腦中根深蒂固,即使在強調企業自主權回歸的今天,侵權現象仍然時有發生。克服這一問題的關鍵取決于政府職能是否切實轉變并且轉變得是否徹底。
(二)從強調“權威行政”理念轉向強調“民主行政”理念
傳統的行政管理體制特點是自上而下、由里及外的權力管理。上級政府具有至上的權威,下級政府服從上級政府,嚴格執行上級的命令;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為命令與服從的關系,強調行政權力的權威,造成了行政管理的專橫。民主的本質是人民當家做主,要使人民能當家做主,必須以一定形式來保障。民主行政理念,就是要求政府在行政過程中,要充分保障人權、尊重民意,其本質是體現民意、吸納民智,其核心是協商民主。協商民主是在十八大提出的重要民主制度,其含義是不同的主體具有不同利益訴求,通過平等對話、討論、協商,形成共識,而后所有人按共識行事。通過協商,使不同利益訴求都能得到體現,也就是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必須尊重公民的民主權利,并將公民的意愿自覺納入行政決策中。在中國,協商民主實踐的發展有助于促進行政理念的轉化,這種轉化有利于強化行政主體和行政人員的“公仆”意識,使政府的一切依靠人民、一切為了人們的工作方針真正落到實處,有利于利益多元化的主體參與到行政中去。
(三)從注重“人治行政”理念轉向強調“法治行政”理念
建國以后,我國法制建設一直落后于社會發展的要求,特別是經歷了十年“”之后,法治成為人們已經淡忘的一個詞匯,以至于改革開放以來法制建設成為國家和政府的一項繁重的任務。由于我國歷史上“人治行政理念”根深蒂固,即使制定了一些法律,也往往是官員統治社會的工具,而缺乏約束官員行為的內容。社會轉型期必然引起行政理念的轉型,正由于社會轉型,行政理念的異質性也成為一種必然。“不放掉一個壞人”是“人治行政”理念下管理行為的主要表現,“不冤枉一個好人”則是法治行政理念下管理行為的主要表現。如何縮小行政主體的這種“理念差”,使現存的行政理念逐步與法治社會發展的需要相一致,直接影響著行政管理的良性發展,是政府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在十八大報告中強調:“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十八大向全黨提出這一要求,即將一切組織的運行納入法治軌道,注重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不斷拓展法治功能。法治思維強調思想轉變,突出黨對法治的理念態度,在思想層面提出了明確要求。法治方式是行為準則,在操作執行層面提出了明確要求。可以說,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從思想和工作兩個層面為實現創新社會管理指明了具體路徑。法治行政正是“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在行政領域的表現,政府的一切權力來源于法律,政府的行為要體現法律優先和法律的基本要求,嚴格按照法的規定以及法的精神行事,行政受制于法律。法治不是依法治民、治事而是依法治權、治官,所以,控制行政權是法治行政的核心。行政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直接作用于社會成員的權力,其行使范圍具有廣泛性,運行的特點具有直接性、主動性,所以從權力源頭上控制行政權的惟我獨尊,限制行政權的無事不管,切斷行政權的無處不在,轉化行政權的無所不能,把我們的政府建成一個能動、有限、公正、陽光、誠信、負責的法治政府。
二、行政法治理念更新對創新社會管理的影響
(一)樹立服務為先的理念,積極探索社會管理創新之路
“服務行政”的理念是政府創新的動力,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意味著管理走向現代社會管理的開始,如何以建設服務型政府推動社會管理創新?十八大報告稱,要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構建服務型政府的過程,既要立足基本國情,又要大膽吸收外國經驗,既要樹立先進的理念,又要注重制度和體制的創新;既要繼承優良傳統,又要善于開拓創新。對社會管理來說,創新是手段,為人民服務是目的。構建服務型政府的目標是促進人的全面自由發展,努力體現對主體的人文關懷,所以,社會管理創新的過程,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過程。也就是說,以建設服務型政府推動社會管理創新,首先要堅持以人為本,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價值理念,從管理的出發點與落腳點上彰顯尊重與保障人權的理念;其次要控制行政權力,轉變政府職能;第三,從制度上、方法上創建以服務群眾日益多元化的公共需求為導向的新的治理模式,展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與實踐的高度文明。在現代行政理念的指引下,創新社會管理首先要關注民生,強化公共服務。十八大報告在民生方面強調,加快形成政府主導、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其次,轉變政府職能,優化政府機構設置,完善社會管理崗位設置,健全社區管理和服務體制,加強村民自治建設,實現政府行政管理和基層群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建立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的社會參與機制,切實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第三,創新社會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提高公務員隊伍素質。服務行政要求社會管理“柔性”化,不要靠行政權力“管、卡、壓”,要運用“柔性”的執法方式如行政指導、行政合同,進行社會管理。
(二)堅持“法治行政”理念,合理規制社會管理權力
在十八大報告中警示全黨,必須堅定不移反對腐敗,否則就會亡黨亡國。而推動反腐倡廉建設,最需要做的是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所以,在社會管理創新過程中,要堅持法治行政的理念,推進社會管理權力公開化、規范化,加強對社會管理權力行使的規范和限制,為權力運行設置“邊界”,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確保權力既高效運轉又正確行使。社會管理從強調神秘權威到注重公開透明。傳統的社會管理將行政權力神秘化,政府管理借口保密而在私下進行,這種暗箱操作是導致腐敗的重要原因。而現代政府的行為準則是公開、透明,要求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行使權力的依據、程序是公開的,運行行政權力的整個過程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公開、透明,人民群眾可以依法參與,從而保障公民的參與權、知情權、監督權。同時,政府在管理社會過程中要堅持程序行政理念,因為程序是實現法律公平公正的保障,是規范社會管理權的有效手段,政府進行行政活動必須在法律許可的職權及權限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步驟和程序,遵循法定的形式、時效逐步進行,防止擅意專斷,保證行政行為的合法、合理。
(三)堅持參與行政理念,在社會管理創新中完善協商民主制度
今天的中國社會利益訴求多元分化,利益矛盾時有激化。在社會管理創新中完善協商民主制度,有利于各個階層對話并達成共識,是化解矛盾與沖突的通途。協商民主的本質就是要把“公民參與”與“有序”兩個方面有機的統一起來,主要解決與誰協商,怎么協商的問題。首先,社會管理的主體擴大,需要把參與主體法律化。傳統的社會管理,政府是管理的單一主體。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市場主體的多元化催生了民間組織,也就是說在國家與公民之間出現了社會組織。為了公共管理的需要,為了減少政府管理大量社會事務的負擔,為了提高管理和服務的效能,應鼓勵中介組織、村委會、高校等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國家管理。行使行政權的主體包括政府、社區組織、行業組織、公共事業單位等,它們行使的行政權既包括國家行政權力,又包括社會公行政權力,政府管理職能主要體現為對宏觀層面的或全局性的關鍵事務的管理,而非政府公共組織管理職能則主要是對微觀層面的管理。社會組織行使管理權的資格以及管理范圍的確定,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制度加以規范,使社會管理創新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其次,要把協商民主這一重要制度運用好,建立合理的利益表達機制。要建立合理的利益表達機制,需要在社會管理的決策階段、執行階段進行積極探索。在決策階段,要將民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堅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的原則,原則上是公開透明地將管理信息傳達給相對人,確保暢所欲言、各抒己見,真正發揚民主,并通過適當形式將決策的結果向社會公示,從制度上保證與人民群眾直接聯系的渠道,充分反映民意。在決策的執行階段要引入執行協商機制,按照法定的程序表明自己的身份,向相對人說明執行的依據,根據情況一次或分次解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利用減免措施督促解決,在社會管理創新中引入行政民主理念,利用利益表達機制,管理相對人可以要求在管理各個階段進行對話和協商。
作者:魯崢單位:濮陽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