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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資激勵,金融與財政并舉
1.1投資補助與投資補貼在德國,歐盟劃有兩大目標區域,一是地區競爭力和就業區域,二是聚合區域。經濟發達的西德地區屬于前者,經濟相對落后的東德地區則屬于后者。為了改善區域經濟結構、提高競爭力,德國“共同任務項目”(GRW)實行統籌規劃,以發放現金的方式補償直接投資成本,這就是“投資補助”。滿足下列兩個條件方能獲得投資補助:第一,投資項目必須創造長期就業崗位(工作必須在德國持續至少5年);第二,必須有私人的銀行證明表明項目融資已經確定(個人資本必須至少占到投資總額的25%)。與“投資補助”不同,“投資補貼”則主要是針對德國東部地區,旨在通過稅收減免或者現金補貼的方式資助那些計劃在東德地區建立業務的企業,對其在廠房建造、設備購置和生產方面的成本予以補償。通過投資補貼所購設備在投資項目結束5年之內不得離開德國東部地區。歐盟對在德的投資補助和投資補貼所占投資成本的比例有上限規定,補貼水平取決于投資企業所處行業和企業規模,補助額度則取決于地區分類和企業規模。歐盟將員工少于50人,年營業額小于1000萬歐元或資產負債表總金額小于1000萬歐元的企業界定為小型企業;員工少于250人,年營業額小于5000萬歐元或資產負債表總金額小于4300萬歐元的企業界定為中型企業;超過中型企業人數、年營業額(或資產負債表總金額)上限的則為大型企業。隸屬于大型企業的中小型企業也被視為大型企業。以“共同任務”補助為例,德國有資格享受激勵措施的地區分為A、B、C、D和C/D五類。在A類地區,小型企業、中型企業和大型企業所享受的“共同任務”資助的最高額度分別為50%、40%和30%[1]。
1.2運營成本支持如果說德國對投資成本的支持做得有聲有色的話,那么對企業運營成本的支持也是可圈可點。德國設有專門針對新興企業運營成本的支持項目,主要是提供勞動力和科技研發方面的支持。前者由聯邦勞動局、州政府抑或歐洲結構基金進行規劃管理,根據企業不同階段對員工的需求,在員工招聘、培訓方面予以支持并提供薪酬補貼。后者則被視為推動德國經濟的重要舉措,歐盟、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均極為重視,研發項目可以享受各種形式的財政支持,可以選擇利用許多金融工具和研發計劃,包括以創新和科技進步為實現里斯本戰略目標服務的歐盟第七研發框架計劃(FP7)。
1.3優惠利率貸款和次級貸款通過歐盟、德國和各州多層面的發展銀行,投資者可以獲得優惠利率貸款和次級貸款。自2008年1月起,一個名為德國復興信貸銀行啟動資金的方案模型就已開始實施。該方案模型專門針對企業家、獨立的專業人士和小型企業及其項目,允許銀行貸給他們限額為5萬歐元的啟動資金以支持創業。不超過該限額的項目可全額融資,銀行給貸款申請人有利的貸款條件,免除其一定的法律責任。此外,德國復興信貸銀行還給中小企業提供長期次級貸款。次級貸款結合了外來資本和自由資本的特點,毋須最先考慮償還,可以在償還完其他機構的貸款后再行償還,因而具有近似于自有資本的特性。無論是初創企業還是發展中企業,也無論其財務狀況如何,均可申請獲得次級貸款,所不同的是財務狀況好的企業可以享受更低利率。次級貸款的風險由國家或德國復興信貸銀行承擔,放貸銀行不需要對可能發生的損失負責。
2企業的法律形式
作為經濟主體的企業必須以某種法律形式出現,即作為“法人”或“類似法人”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依不同法律形式組建的企業,有著不同的財產實現形式和行為方式。德國企業的法律形式大體上可分為“資合公司”和“人合公司及其他”兩大部分。資合公司是一種與人合公司相對應的法律形式,無論作為經濟學概念還是法學概念,資合公司都包括股份公司、股份兩合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人合公司則主要包括無限責任公司、民法公司、兩合公司、自由職業人員合伙公司、隱名公司等,協會和合作社也屬于人合公司。從德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看,資合公司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其必須擁有一個最低資本額,這既是設立資合公司的前提條件,又是公司信用基礎和對債權人的唯一保護。德國公司法對資本金的收繳作出了嚴格規定,股東必須將認購的股金充分有效地交給公司,但對公司債務不承擔個人連帶責任,公司則必須維持所收繳的資本,擁有獨立的資本金。公司法并沒有對人合公司規定最低資本額,就人合公司而言,承擔無限責任的股東是設立公司的前提條件,也是公司信用基礎和對債權人的唯一保護。德國《民法典》中的協會法也未規定協會必須擁有一定的資本數額。根據法律規定,不論是股份公司還是有限責任公司,資合公司的資本都是由股份組成的,股東通過股份的經濟價值成為企業經濟上的所有者,擁有與持股數額相應的表決權。與資合公司不同,人合公司、協會和合作社的每個成員通常只擁有一個投票表決權。在資合公司中,股東承擔的最重要義務就是出資。盡管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該依據合同參與經營管理,但法律并未強制規定股東必須參加公司的管理。而對人合公司,德國《民法典》第705條則明確規定,其成員必須親自參加公司管理。資合公司與人合公司的上述區別對于在公司合同中確定成員資格具有十分重要的經濟和法律意義,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實踐的發展,兩者的區別日漸模糊,與法定的企業形式之間的聯系也不再密切,主要表現在:一是人合公司的資合性質日趨濃厚,成員資格上的人合性質反倒逐漸淡化,出現了資本結構或法人結構的人合公司,如公眾性的股份兩合公司;二是在資合公司中,只有股份公司仍具有股東參股這一資合公司的基本特征,而股份兩合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則擁有了明顯的人合特征。從經濟上看,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是目前最重要的企業形式。對于外國投資者,成立資合公司時通常是以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歐洲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考慮到稅務等因素,有的也會成立合伙企業,尤其是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公司形式則很少被外國投資者采納。
2.1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性公司,可以由一個或多個人(包括外國人)為任何目的而發起成立,自然人、法人和人合公司均可成為其成員,股東對公司債權人不承擔無限責任。法律禁止在保險、醫藥經銷、儲蓄、建筑、抵押信貸和自由職業等業務活動領域的企業采取這種法律形式。創建有限責任公司須全體股東締結一份公司章程(又稱“公司契約”)并經公證確認。公司章程至少應包括公司的字號和所在地、企業經營內容和股本金額以及每個股東的入股金額。根據目前的法律,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2萬5千歐元。每位股東創業時只能認購一股,每股金額可高可低,可用現金形式入股,也可用實物形式。實物形式的入股須經嚴格審查以確保足夠入股金額。此外,在德國還有一種被稱為“有限責任企業家公司”的特別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注冊資本僅需1歐元。這種公司每年必須計提法定盈余公積以用作增資或彌補當年或上年結轉虧損。當注冊資本達到2萬5千歐元時,有限責任企業家公司可以轉變為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值得一提的是,德國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有多個總經理或法人代表,原則上所有的法人代表必須一起行使權,對外代表公司,但公司章程亦可作出另外規定,并在工商登記的文件中注明。
2.2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在西方發達國家是最高級的企業組織,也是股份制企業中最典型的一種形式。它是一種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其股本分解為成千上萬個股份———股票,可以在股市上進行交易(如果是上市公司),持有者即是公司股東。股東可以是按私法或公法所規定的(包括外國人在內的)自然人、法人或人合公司,他(它)們可以實物或現金出資,通過股票擁有公司的參與權。公司的所有權、監督權和經營權必須配置均衡,設有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財務結構和組織也須嚴格按法律規定的方式組成。公司的清償責任為有限,股東不以自身財產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股份基本上可以自由轉讓,對于記名股票,公司亦可規定其轉讓須經公司同意。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5萬歐元。注冊資本會被分配到股票上,可分為面值股票和單股股票,前者的最低面值為1歐元,后者只是表明占有注冊資本一定份額,沒有固定每股票面面值,只要不低于每股1歐元。注冊資本的總額必須與所有發行的面值股票的面值總額或單股股票累計的總金額等同。股票的發行價格不允許低于面值股票金或分攤于單股股票上的金額,但可以高于股票面值發行。股利的分紅額僅限于年終報表中確認的盈利,其他與公司聯系在一起的資產是不允許分配給股東的。這種嚴格的資本保留原則有別于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只有在分配后公司凈資產低于注冊資本時,才不允許將公司資產分配給股東。在德國,幾乎所有大企業都采取股份公司的法律形式。這些以股份公司形式出現的大企業指示著德國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方向。然而,這種不夠靈活的大企業的法律形式對中小企業不大適用,目前已經受到有限責任公司的挑戰。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數量的迅速增加就是這一挑戰的具體體現。
2.3歐洲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歐洲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歐洲公司,是一種必須設立在歐共體國家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最低資本額為12萬歐元。與前面所提到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不同,歐洲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只能通過一定的形式成立,如合并、設立控股企業和企業法律形式變更。此外,還有富有歐洲特色的“首要設立”和“次要設立”,前者是指來自歐共體國家的兩家企業共同成立歐洲公司,企業可以是資合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業;后者則是歐洲公司以歐洲公司形式再成立一個子公司。歐洲公司在注冊地和管理機構所在地,對公司所得負有無限納稅義務,其組織結構原則上分為股東大會和行政機構。
2.4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不是資合公司,而是屬于合伙企業的一種。有限合伙企業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其股東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至少有一名合伙人以其個人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所謂“無限責任人”,其余的合伙人則為“有限責任人”,只用他們的出資額對公司的債務負責。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以簽訂合伙人合約為前提條件,對最低出資額沒有要求,合伙人可以用現金、服務、所有權和實物資產自行出資,方式和金額均不受限制。有限合伙企業的組織機構由管理層和合伙人大會構成,無限責任合伙人或第三方可以被任命為總經理,有限責任合伙人不可以被任命為總經理,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為了對無限責任合伙人的法律風險進行控制,在實踐中,承擔無限責任的合伙人一般是資合公司,通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當無限責任合伙人為有限責任公司時,合伙企業必須在公司名稱中冠以“GmbH&Co.KG”字樣,使“有限”含義一目了然。
3公司并購的方式和程序
企業并購是一項技術性與復雜性并存的專業投資活動,在外國直接投資領域更是如此。并購的內涵十分廣泛,通常是指兼并和收購。兼并是兩家(或多家)企業合為一體,收購則是一方按照自己的意志改變了另一方(或多方)的法人實體。如果從企業實際控制權上分析,本質上都是企業間的產權交易,兩者并無根本區別。無論是作為企業間的競爭過程還是競爭結果,并購都有可能導致不正當競爭抑或是壟斷,會引起市場結構、產業結構和資源配置的變化,也就必然要受到政府的法律控制和政策影響。在德國,原則上公司進行并購不受限制,但法律對于合并后會限制市場競爭的并購有一定的限制。德國對企業并購的法律限制主要是通過《反限制競爭法》(簡稱“卡特爾法”)來進行的,主管部門則為聯邦卡特爾局。《反限制競爭法》經過多次修訂,如今已形成了一套全面、復雜的規定。根據規定,如果1家企業擁有1/3市場占有率、3家或少于3家的企業擁有50%的市場占有率、5家或少于5家的企業擁有2/3市場占有率,同時在它們之間又基本上沒有競爭的話,卡特爾局便可認定相關市場的統治地位業已形成或統治地位得到加強,需要研究相應對策。如果哪家公司有兼并計劃,該公司必須拿出證據,表明兼并后自己的競爭對手雖有所減少但市場仍基本上處于競爭之中;如果參與并購的企業中有一家公司的規模和市場份額達到規定的標準,相關并購須向聯邦卡特爾局申報。該局可以根據市場統治地位形成和加強的具體情況,決定允許并購或禁止并購,甚至要求拆分涉及的公司。此外,在德國進行并購還須遵守歐盟有關公平競爭和反壟斷的立法。如果并購會對其他歐盟國家的市場產生影響,歐盟的主管機構必須作出同意或者反對的決定,德國不能根據德國法律作出相反決定,除非歐盟主管機構同意把該并購的管轄權轉授給德國聯邦卡特爾局。從法律角度看,公司控制權是否轉移是并購的一個主要標志,而控制權的轉移實際上就是控制利益的轉移,通常采取兩種方式,即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前者是收購方直接購買目標企業的資產,后者則是收購資合公司或人合公司的股份,僅是引起股東或合伙人權利的轉讓,被購企業的的資產仍然保留在企業中。值得關注的是,德國《民法典》613條a規定,通過收購資產的方式收購,員工的雇傭關系也隨著企業轉移全部由收購方接管。由于企業在特性、規模和組織結構上的不同,其收購步驟也不盡相同,并不存在某種僵硬的程序,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幾個基本步驟:(1)初始聯系由感興趣的收購方把收購意愿通知目標企業,通常通過經紀人、律師事務所和投資銀行等進行溝通聯系。也可以由被收購企業向可能的收購方發出“信息備忘錄”。(2)訂立保密協議無論是“信息備忘錄”的傳遞還是后續談判,都需要在保密框架下進行。訂立保密協議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收購方將目標企業的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方。(3)商簽并購意向書在德國的法律關系和商業活動中,英美法系里經常使用的意向書也被普遍應用。并購意向書旨在記錄業已達成的談判結果,總結某些預備協議和確定后續商議進程。為防止誤解,應明確哪些陳述具有約束性,哪些沒有約束性。(4)盡職調查盡職調查是并購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目標企業的法律、財務、稅務情況和市場戰略定位等都必須受到收購方的系統調查并形成詳細的盡職調查報告。(5)簽訂并購合同并購的所有事項都應在合同中規定下來。在股權收購的情況下,一般在合同中明確被收購企業的一些基本情況即可。資產收購的情況則不同,需要在合同中詳細明確所有將要被收購的資產,也可以用資產負債表附加特定資產清單的方式來明確被收購的資產,包括無形資產。如果標的物有瑕疵,出賣方須按規定承擔違約責任。(6)完成并購鑒于并購往往需要經歷很長時間,合同上應注明轉讓完成日期,其間并購雙方均需采取必要措施以完成交易,這些措施有時甚至是并購最后生效的“前提條件”。比如合同約定,只有當雙方能夠提供股東表決通過證明文件時,并購合同才最后生效。完成并購是整個并購交易的最后階段,德國聯邦卡特爾局的相關審查也在這一階段進行。
4會計、審計和稅務
大部分歐盟會計方面的指令在德國《商法典》中得到了貫徹。該法典第三部分第一章對所有公司法律形式和商業類型適用的記賬規則、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資產負債計量等作出規定,第二章則包含了一些特別的規定、法定審計和適用于特定實體的披露要求。此外,《股份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法》、《銀行法》和《保險業監督法》等專門法律中也有一些相關規定。2009年4月《會計制度改革條例》正式通過,并在隨后的財政年度開始適用。根據德國法律,除了一些小規模的貿易公司外,所有企業均須按會計規則進行會計核算和準備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使用德文,以歐元為單位,須包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報告附注(附注僅對資合公司和特定的無限責任和兩合公司適用)。與會計賬簿、憑證、資產目錄等材料一樣,財務會計報告的保管期限為10年。對于大中型資合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包含附注和業務發展報告)必須由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小企業則沒有法定審計義務。此外,大型資合公司還須把財務會計報告及審計報告送交地方工商部門備案,并將財務會計報告在《聯邦公報》上公告;中小型資合公司則適用簡化的公告規則。德國《商法典》規定,如果德國國內作為資合公司的母公司和特定的人合公司對于被其控制單位能夠實行統一控制,并且擁有一定程度參股(一般占有超過20%股份),母公司須編制集團公司合并財務報表。該報表的內容應包括: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與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相互抵銷;集團內部債務的抵銷;集團內部銷售損益抵銷;少數股東權益的披露等。只有在資產負債總額、銷售收入或雇員總數不超過某些限定的情況下,母公司方能免除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義務。在稅務制度上,德國的稅費由聯邦、州、地方三級政府征收,主要依照《所得稅法》、《公司所得稅法》和《增值稅法》等,聯邦最高財政法院的判決也是重要的稅務法律依據。根據相關法律,有營業收入的合伙企業有義務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主要作為自然人的合伙人有義務就合伙企業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企業的名義則毋須繳納企業所得稅;資合公司(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等)有義務繳納公司所得稅、增值稅和營業稅。團結附加稅(德國的統一附加稅)的稅基是同期個人和公司應繳納所得稅稅額。德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15%,營業稅稅率根據所在地區不同略有差異,總體也在15%。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則包括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所有環節,但稅負最終由消費者承擔,企業所繳納的進項稅額可以與銷項稅進行抵扣。德國對企業收益、轉讓所得、股利等均有較為具體的規定:企業的應稅收益通常是在財務報告凈利潤基礎上依據稅法進行調整;轉讓所得原則上與其他一般的生產、經營所得一樣需要納稅,轉讓產生的虧損也可進行稅前扣除;對德國境內公司從其他德國居民公司或外國公司獲得的股利一般免征企業所得稅,此項免稅不受控股比例、持股期限及避免雙重征稅協議影響。如果持股比例不少于15%,股利也免征營業稅。但股利所得中的5%需要以“不可扣除費用”的名義繳納公司所得稅和營業稅。這些免征稅規定同樣適用于外國公司在德國的常設機構。原則上每個公司都可以自由決定是使用自有資本(股權資本)還是通過借入資本(債權資本)對公司進行融資。融資時必須關注稅法上是否可以作稅前扣除的有關規定。如果借入的資本超過一定的限額,為該貸款所支付的利息有可能無法進行稅前扣除。可進行稅前扣除的貸款利息支出也不能超過稅息折舊及攤銷前利潤的30%。外國公司在德國設立的分支機構負有有限納稅義務,需要編制獨立的賬簿并就該機構產生的利潤在德國進行納稅。德國境內分支機構在德國境外所發生的費用可以進行稅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德國是一個具有法制傳統的國家,其法律完整且異常復雜。在對德直接投資中,應加大前期準備工作力度,在充分調研市場及競爭情況的基礎上,對商法環境和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進行評估,適時聘請專業律師、會計師以解決諸如稅務申報、財務報表制定等專業性很強的問題,以合理規避風險,立于不敗之地。
作者:施靜華單位:中國江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集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