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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依法辦事的思維模式盛行,一些人認為只要加強立法,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法治就能順利實現。然而,法治的實現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過程,簡單的依法辦事會導致對法律的機械使用、誤解、曲解等現象,出現有法不會用的現象。這意味著“以簡約的法律規則和程序調整復雜社會”的法律邏輯思維模式,難以適應當今法治中國建設。這就需要建構新法律邏輯,對法治實踐經驗進行邏輯層面的概括,從而使這些經驗轉化為法律調整的智慧與方法,實現法律邏輯(學)研究的實踐轉向。在新型法律邏輯形成過程中,產生了以法律論證為代表的法律方法。法治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這就意味著法治建設不僅需要以簡約應對復雜、以不變應萬變的傳統法律思維方式,還需要萬變不離其法、持法達變的思維方式。持法達變是新法律邏輯的思維模式,需要從新興學科、邏輯學、法學等諸多角度展開研究。既有的法律邏輯研究雖然已經開始關注法律邏輯在立法、司法領域的拓展應用,但研究的重心依然是各種西方法律邏輯理論的介紹和梳理。在中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的背景下,需要拓展法律邏輯基礎理論研究,需要把來自西方的邏輯及法律邏輯與中國固有的文化結合起來,構建與法治中國建設相適應的法律推理、法律論證模式,闡明法治中國建設所需的思維模式與思維規則,改變法治實踐中不重視邏輯之思維傾向。為推進法律邏輯、法律方法與中國實踐(文化)的融貫,《濟南大學學報》邀請了部分學者,圍繞著“法律邏輯與法律方法的本土化”開展了專題研究。
呂玉贊、焦寶乾撰寫了《“法律邏輯”的本土化探究》,認為法律邏輯并非單純的形式邏輯,而是建立在非形式邏輯基礎上的應用邏輯或論證邏輯,從西方法律思維和法律論證中生長出來的法律邏輯未必適合中國法律實踐,所以其有必要進行本土化和實踐化轉向。在法律邏輯本土化過程中,我們應在新興學科的基礎上,建構一種兼容多元邏輯工具的新型法律邏輯;增強法律邏輯對于法律方法的滲透,塑造面向法律人的法律思維規則;聚焦法治中國建設,為法治改革提供法律邏輯支撐。戴津偉撰寫了《實質法律解釋的邏輯規制》,認為實質法律解釋主張在政策導向下,訴諸規范目的,闡釋法條含義,展開價值判斷與利益衡量,積極追求合理社會效果。在司法實踐中,實質解釋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為以下方面:突破字面含義、后果導向與功能主義解釋的泛化、以規范目的名義歪曲法律解釋、片面強調政策的解釋導向作用。我們可以從強化體系約束和探究法律解釋規則等方面著手,探討規制法律解釋片面實質化的有效進路。楊知文、黃澤敏撰寫了《法律邏輯的問題意識及實踐面向》,針對法律邏輯在現實中面臨的諸多爭議,需要從一種微觀的意義上、圍繞法律運行的實際場域,來分析法律邏輯的問題意識和實踐面向。法律邏輯的實踐特性表明,法律邏輯也需要解決各類實踐因素在法律推理結構中的恰當安置問題,這對處理中國法律運作現實中的相關問題具有重要的意義。宋保振撰寫了《體系解釋的中國運用》,認為司法裁判中,體系解釋是彌補文義解釋之不足的重要方法。當下體系解釋的運用難題是將體系解釋簡單理解為“聯系上下文”,未關注到體系解釋的“外在體系”和“內在體系”兩個方面。體系解釋作為裁判者體系性思維通過法律方法的直觀展現,是彌補傳統整體思維和辯證思維中邏輯不足的重要方式。蔡會明、杜文靜撰寫了《理性證明過程的本土化》,認為刑事語境下的證明過程,是通過推理得出合理結論的過程。這個過程涉及到用獲得的證據以及常識性知識進行推論,以幫助人們構建案件事實。證據推理就是這樣一種證明過程,而且是理性證明過程,它可以有效地分析并評價刑事案件中的證據。這種探究型對話博弈將證據推理的理性證明嵌入到我國司法實踐,為其提供了刑事案件證據標準模型,使得偵查、起訴、審判的案件事實經得起法庭檢驗,從而為我國法治進程提供更加豐富的理論方法。
作者:陳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