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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章網 資料文庫 “法律邏輯”的本土化探析范文

“法律邏輯”的本土化探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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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的本土化探析

[摘要]法律邏輯并非單純的形式邏輯,而是建立在非形式邏輯基礎上的應用邏輯或論證邏輯,從西方法律思維和法律論證中生長出來的法律邏輯未必適合中國法律實踐,所以西方法律邏輯有必要在中國落地生根,即進行本土化和實踐化轉向。為了證成“法律邏輯”本土化的可能性,我們首先要建構一種特殊而自洽的新型法律邏輯,它包括立法邏輯、司法邏輯和法學邏輯三個邏輯分支。法律邏輯的本土化既是順應法律邏輯“實踐轉向”的要求,也有助于回應裁判文書說理、智慧法院建設等法治改革。在法律邏輯本土化過程中,我們應在新興學科的基礎上,建構一種兼容多元邏輯工具的新型法律邏輯;增強法律邏輯對于法律方法的滲透,塑造面向法律人的法律思維規則;聚焦法治中國建設,為法治改革提供法律邏輯支撐。

[關鍵詞]新型法律邏輯;本土化;實踐轉向;法律方法論

一、法律邏輯的本土化需要建構

一種新型法律邏輯隨著時代的變化不斷地進行國際化和本土化,是法律誕生、發展和演變的一個基本規律。在形式邏輯的意義上,法律邏輯作為一種一般性的思維模式,肯定沒有中西之分,更沒有所謂的中國法律邏輯,但如果將法律邏輯理解為基于非形式邏輯的應用邏輯或論證邏輯,那么從西方法律思維和法律論證中生長出來的法律邏輯未必適合中國法律實踐,所以就需要西方法律邏輯在中國落地生根,即進行法律邏輯的本土化和實踐化轉向,從而建立能夠描述和指引中國法律實踐的法律邏輯。倡導法律邏輯的本土化,首先需要對法律邏輯進行準確定位。法律邏輯本身并不是一個能夠完全從邏輯的角度來加以界定的概念。正如存在不同的邏輯系統,它們本身并沒有優劣之分,所以不同法律邏輯學者對于法律邏輯也存在不同的理解。有學者甚至認為,根本沒有什么“原本的”法律邏輯,究竟如何界定法律邏輯只是個合目的性和適當性的問題①。倘若如此的話,法律邏輯的本土化注定將是一個根本無法證成的虛假命題。因為,法律邏輯的本土化意味著,要對移植于西方的特定“法律邏輯”以中國法律實踐和法學研究為問題導向進行創新和再造。如果法律邏輯只是“邏輯原理加案例”,在傳統邏輯的框架中套入法律規范予以適用,那么,法律邏輯就是“適用于法律科學的普通邏輯”,或“適用于法律發現框架之形式邏輯規則的理論”②。如此一來,所謂的“法律邏輯”其實不過是給傳統邏輯學披上了一層法律的外衣,其結果就使得法律邏輯成了傳統邏輯的附庸,而并非一門真正獨立的學科。無論如何標榜對這種法律邏輯進行巧妙的“本土化”,充其量也只是將國外案例置換成中國案例,所生成的也只是普遍邏輯的特殊部分。這也就意味著,法律邏輯根本不具有在中國落地生根的可能性,更不可能從中國法律實踐中挖掘出對中國具有特殊解釋力的法律邏輯系統。因此,法律邏輯的本土化要求我們首先必須證成“一種不同于普通邏輯的法律邏輯是可能的”這一前提。只有如此,我們才能真正地推行法律邏輯的本土化和實踐化,建構一套能夠切實刻畫和指引中國法律實踐的特定法律邏輯系統。為了從更大的范圍上證成法律邏輯的可能性,我們需要以新興學科為基礎,借鑒、整合古典邏輯、形式邏輯、實質邏輯、應用邏輯、現代邏輯、道義邏輯、規范邏輯、實踐邏輯和非形式邏輯等多元邏輯工具,創建一種能同時涵蓋立法、司法和法教義學的特殊的新型法律邏輯。這種新型法律邏輯包括彼此關聯的三個邏輯層次:立法邏輯、司法邏輯和法學邏輯。立法邏輯著重闡述科學立法的邏輯準則和基本方法,以揭示邏輯在立法領域中應有的地位與作用。立法的最終目的是要將法律規范命題適用于真實個案并解決實際法律糾紛。因此,科學立法首先要邏輯立法,而邏輯立法必須做到法律詞項的明晰性、法律命題的恰當性以及法律體系的一致性、完備性和可判定性。同時,“邏輯立法”之“邏輯”,并不必然是指形式邏輯,它還可以是非形式邏輯或論證理論①。盡管命題邏輯、謂詞邏輯、類邏輯、組合學、模態邏輯、量子邏輯、道義邏輯、關系邏輯以及模糊邏輯都可以作為法律規范的適用條件、立法概念、法律規范(體系性)結構與性質以及法律關系等問題之“形式分析”的邏輯手段,不過道義邏輯一直被認為是其中最常用、最有效的研究工具。借助道義邏輯,不僅可以建構一種特殊的規范邏輯和立法邏輯,而且還可以探索法律概念的邏輯分類,揭示法律規范命題的可廢止性,分析法律規則之間的文本關系或句法關系②。除此之外,人工智能推理中的非單調邏輯不可以用以刻畫法律規范的動態性,非單調邏輯中的偏好模型加上模態算子的恰當引入,能夠很好的解決規范的不一致性以及規范標準的建構問題。司法邏輯是目前法律邏輯最主要的研究對象,其主要任務在于解決證據發現、法律獲取、裁判結論的證成問題。司法邏輯是處于法律思維核心的法律認識論范疇。它所反映和處理的是人與人之間復雜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比其他法律邏輯更需要通過辯論、證明或論證,以達到弄清事實真相、做出公正判決的目的。司法邏輯具有思維與實踐相統一的辯證特點,它是特定主體在法律實踐中,從已知的前提材料合乎邏輯地推想和論證新法律結論的思維活動,其本質特征是特定主體在法律實踐中所進行的具有實踐性、創造性的思維活動③。

司法邏輯主要研究兩種推理類型:事實推理和法律推理。事實推理,是圍繞事實爭點和證據爭點所展開的推理,旨在確認證據事實,并基于證據事實確認案件事實,以此作為裁判小前提,從而為司法判決準備事實上的根據和理由。對于如何理解事實推理以及其中的相關性概念,沃爾頓作出了重要貢獻。他將事實推理作為一種動態的、受規則約束的、目的取向型會話,并增添了對于回溯法和似真推論的分析,從而為我們理解事實推理各步驟之間的關系提供了重要的洞見④。法律推理,是圍繞法律爭點所展開的推理,其包括兩種不同類型的推理:一類是“有關法律的推理”,即確定什么是可適用的法律規范的推理;另一類是“根據法律的推理”,即根據尋找到的法律規范推導裁判結論的推理。前一種推理又稱為法律獲取推理,它不是為了產生邏輯上精確的判斷,而是為了得出合理的判斷。因此,這種推理主要是一種“探索型”推理,具有非形式邏輯或論題邏輯的特點,它的推理圖式主要包括“類比推理”、“反面推理”、“正面推理”、“歸謬論證”等“準邏輯論證”。后一種推理又稱為法律適用推理,其主要任務是將確認的案件事實和法律規范結構化為各種論據,并運用不同論證型式推導、證成法律適用結論。因此,它主要是一種“論證型”推理。同時,法律適用推理還可以被劃分為兩種彼此關聯的邏輯活動:一是從大小前提推導法律適用結論的邏輯結構以及這種推導的邏輯有效性;二是運用法律解釋、利益衡量、法教義學等法律論辯方法證成前提本身的可接受性。前者被稱為“一階推理”,后者被稱為“二階推理”。命題邏輯、謂詞邏輯、現代符號邏輯公式、真值函項運算等形式邏輯可放在“一階推理”中使用,從而完成法律適用推理的形式化或系統化。修辭學、語用學、辯證法、論題學、言語行為理論、人工智能、商談理論等非形式邏輯可安置在“二階推理”,負責法律適用推理的合理化。法學邏輯是法教義學中所運用的旨在于法律知識之體系化的一種法律邏輯。“和其他任何一門科學一樣,法學的任務也是理解它的研究對象,找出其中的法則,創造出概念,厘清不同現象之間的淵源關系和相互關聯,最終將這些認識歸結為一個簡單的體系。”①邏輯自身是與體系化相關的:它決定了某一系統語形與語義的特點,并且,人們要在這一框架之內描述論證的合理性程度②。因此,在任何邏輯系統中都能夠發現這三種構成要素:一是要有一個形式上特定的語言;二是要有關于這種語言的解釋,即它的形式語義,其中每個合式公式都指定了它為真的含義;三是要有一個超越該語言而定義的推理裝置,一般而言,這個裝置打算只用來證成哪些根據語義有效的推論③。法律邏輯本身是否隱含著領域或視角的限制,法律邏輯是一種法學邏輯、司法邏輯還是兩者的統一?有學者區分了法學與司法,認為法學領域的邏輯化能獲得部分成功,法學比司法更有可能實現邏輯形式化④。筆者認為,雖然邏輯對于法教義學和法律實踐都發揮著根本作用,但在具體的邏輯操作上,兩個領域進行的并非是同類型的思維運算。如果說司法邏輯可以歸為法律邏輯的第三種構成,那么,法學邏輯便屬于它的第一種和第二種構成。法教義學的基本構造是一個基于“否定禁令”的前提以及一套以此為基礎的推理和檢驗體系⑤。法教義學一方面,通過命題邏輯、謂詞邏輯、道義邏輯、模態邏輯、關系邏輯、人工智能等“邏輯媒介”,即借助一個內在體系的邏輯操作和奠基,將純粹實證的原材料組織為相互關聯的知識整體;另一方面,塑造一種受法律教義的一般權威約束的特定法學邏輯,從而為立法邏輯和司法邏輯提供形式上特定的形式語義以及關于這種語言的解釋。法學邏輯雖然也涵蓋立法活動和司法裁判,但它的研究立場與立法邏輯和司法邏輯存在明顯的對立。立法邏輯對法律規范之體系結構與邏輯關系等問題的分析是為了更好地制定法律,雖然在整體上不能與憲法等既有法律體系相沖突,但本身并不分享法學邏輯的法律實證主義立場。法學邏輯雖然也會以法律命題(教義學語句)的形式為疑難案件提供建議,但法教義學并不關注具體案件中的法律推理,法律方法也并非法教義學的操作方式。因此,法學邏輯、立法邏輯和司法邏輯盡管存在研究對象上的重合,但它們探討的是不同面相的邏輯問題,所建構的也是完全不同的法律邏輯系統。

二、法律邏輯為何需要本土化

新型法律邏輯不僅對法律邏輯在立法、司法和法教義學領域的實踐轉向予以了集中回應,而且證成了一種有別于普通邏輯的特殊而自洽的法律邏輯的可能性。法律實踐是一個遠比純粹地在理論上“獨白式地”建構法律系統的邏輯問題更加復雜的論證領域。法律邏輯自身的實踐理性特征決定了,法律邏輯只有立基于中國法律實踐,才能順應法律邏輯的“實踐轉向”,創建一套中國所特有的法律邏輯系統。同時,法治中國建設,所推出的“加強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智慧法院建設”、“法律統一適用”等一系列法治改革,也亟需法律邏輯的本土化。首先,法律邏輯本土化是順應法律邏輯“實踐轉向”的必然選擇。作為一種實踐理性,法律邏輯的知識興趣在于尋求法律實踐-法律裁決領域中的“法理”,此種“法理”是一種有“案件關聯性”(Fallbezogenheit)的“法理”,有語境限定的“法理”,而不是(像邏輯或哲學那樣)在一般意義或者在非語境意義上探討終極意義上的“法理”或“法理”的(理論)邏輯①。法律邏輯的發展歷程表明,機械的演繹邏輯觀終將被拋棄,取而代之的是一種不斷適應法律開放屬性的動態的和發展的邏輯觀。20世紀70年代以來,非形式邏輯、修辭學、語用學、人工智能、社會心理學、認知科學、概率論、謬誤理論、話語和會話分析等新興學科,充分揭示了法律推理的語用性、不確定性和可廢止性,從而在整體上推動了法律邏輯的“實踐轉向”(practicalturn)。“只有將邏輯理論在真實的論證實踐中進行檢驗,而不是僅僅照搬某些哲學家的理想理論,我們才能最終建構起一幅新的邏輯學圖景。”②當代法律邏輯已不再單向度地追求法律推理的形式刻畫,而是“一種既包括微觀推理形式,又涵蓋宏觀論證結構,既兼顧語義、語形維度,而又更強調語用維度,并整合了邏輯、修辭、論辯三要素的廣義邏輯”③。這種廣義的法律邏輯是邏輯學不斷以新的形態適應法律實踐要求的具體體現,而這也恰是法律邏輯的旨趣和歸宿。法律邏輯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給廣大的法律工作者提供一種強有力的智力工具。法律邏輯的實踐理性特征決定了,中國語境下的法律邏輯研究,不管是主動還是被動,都必須從中國的法律實踐出發,尋找一套能夠切實表達、刻畫和指引中國立法、司法和法學研究的邏輯工具。只有如此,中國的法律邏輯研究才能重構一種符合中國法律實踐的法律邏輯,才能順應法律邏輯研究的“實踐轉向”,而不僅僅是“西方法律邏輯在中國”或者“普通邏輯在中國”。法律邏輯并非純理論性的學科,而是一門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工具性學科。雖然我國學者還未明確提出法律邏輯本土化的命題,但是并不意味著他們忽視了法律邏輯本土化的必要性。越來越多的中國學者開始認識到,法律邏輯是邏輯思維與法律思維相互融貫形成的一種特殊學問,法律邏輯是研究法律思維主體在法律領域運用邏輯方法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一門獨立科學,具有與普通邏輯學不同的特征和功能。法律邏輯不僅僅是思維規律的科學,不僅僅是從形式方面去研究概念、判斷和推理,而主要是研究其實質內容。法律邏輯的宗旨在于,緊密聯系法律實踐、法律運行和法律適用,推進和實現邏輯學與法學尤其是與法理學和法學方法論之間的對接與融合,突出法律思維的邏輯形式與方法的特殊性。因此,人們應當從法律思維領域出發尋求對法律邏輯的研究對象以及基本體系這些重大理論問題的理解與回答①。不過,相較于西方法律邏輯自20世紀70年代就已經開始的“非形式邏輯運動”,我國法律邏輯的實踐化還存在諸多迫切需要通過法律邏輯的本土化予以彌補。在西方法律邏輯的刺激下,近年來我國開啟了從語用學、言語行為理論、論辯學、商談理論、修辭學、非形式邏輯、人工智能、對話理論等學科視角研究法律邏輯的新思路,但二者之間存在相當程度的“兩張皮”現象,沒有產生所期待的跨學科研究的創新效應。有些研究只是將法律邏輯作為例子去詮釋或說明某一邏輯觀念,而沒有從具體的法律實踐問題出發,深入闡述這些新興學科對于法律邏輯研究有何具體意義。因此,需要通過法律邏輯的本土化轉向,經由新興學科與法律邏輯以及法律方法論的跨學科交叉研究,深入法律思維的內部,建構一種鑲嵌于我國法律實踐的融貫而自洽的新型法律邏輯。在法律邏輯研究上,我國不僅存在著兩種完全不同意義的“法律邏輯學”,即教材體系意義上的法律邏輯和學科意義上的法律邏輯,而且還出現了法理學和邏輯學兩種不同的研究導向。教材體系意義上的法律邏輯,通常做法是在普通邏輯的基礎上加上一些法律案件,此種意義上的“法律邏輯”不過是給邏輯披上了法律的外衣,所以還算不上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律邏輯”。學科意義上的法律邏輯,是一門交叉法學和邏輯學的新興學科,也就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律邏輯”。以法理學為導向的法律邏輯,將法律邏輯作為一種法律方法來研究,偏向于研究法律邏輯的法律化或非形式化,而邏輯學導向的法律邏輯,將法律邏輯放在形式邏輯或非形式邏輯的框架下來研究,偏向于研究法律邏輯的形式化或系統化。盡管近年來學科意義上的法律邏輯獲得了巨大的發展,但是我國的法學教育和法官沿用的仍是教材意義上的法律邏輯,這致使法律邏輯處于“一種看似重要,實易空轉的相對邊緣地位”②。

法律邏輯的形式化與非形式化研究雖然已經呈現出交叉融合的趨勢,在未來非形式邏輯和形式論證理論交叉融合的背景下,法律邏輯將更加理解和適應法律的理性特質,其理論的革新和深入也必將引領和啟發法律邏輯新的研究方向③,但如何將這些不同的研究方法整合在一起,從而塑造一種多功能的法律邏輯形態,實現語義、語形、語用以及邏輯、修辭、論辯在法律邏輯中的統一,而這只有借助法律邏輯的本土化才能找到具體方案。我國學者對法律邏輯在法律規范分析、法律解釋以及法律論證中的運用已經做了一些初步探討,但依然奉行的是從邏輯到邏輯的抽象化研究,法律邏輯缺乏對諸如法律獲取、法律解釋、法律續造、法律論證、法律修辭等法律適用的有效介入,從而影響了法律邏輯對法律思維規則的挖掘和塑造。通過法律邏輯的本土化,法律邏輯可以深入到法律發現、法律解釋、法律續造、法律推理、法律論證等法律方法的內部,從而塑造一種獨特的法律邏輯思維,并且能夠改變法律方法論形式主義的研究進路,提升它們的邏輯理性和可接受性。其次,法律邏輯本土化有助于回應法治中國建設。智慧司法在互聯網、大數據異軍突起的形勢下被我們所關注,并成為當前司法改革的焦點問題。計算機本身并沒有任何智慧,只有從計算機一端輸入海量的司法案件資源和定型化的法律論證圖式,從而生成計算器法律專家系統,才能支撐法律人工智能的運作。人工智能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還屬于一種輔助性、參考性工具,仍屬于一種統計型、材料準備型、文字模板型的人工智能。只有當司法數據的質與量都有了充分保障,司法人工智能才可能迎來飛躍性發展。運用人工智能技術的重要前提是數據具備可識別的特征。這就需要通過人工方式事先對眾多案卷材料中有法律意義的語言進行篩選分析,對屬于法律上同一概念的語言進行歸類整理,形成法律知識圖譜,促進司法數據的結構化①。人類智能所面對的現實世界應用域紛繁復雜,要刻畫復雜的應用域就需要有相對應的復雜邏輯系統②。立法邏輯和法學邏輯能夠為體量龐大的司法數據提供一種融貫的體系化結構,消除司法數據之間的矛盾和重復,避免出現數據孤島和數據壁壘,確立司法數據選擇的沖突規則和優先規則。同時,司法邏輯還能夠為司法數據與類案檢索彼此之間的連接建構一種推理關系,協助完成案例推理、解釋推理和法律證據推理的形式建模。裁判文書說理改革是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決定和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綱要部署的一項重要任務。法律邏輯是裁判文書說理的骨架和紐帶,裁判文書說理是否恰當,關鍵在于裁判者的判斷過程是否蘊含嚴密而清晰的法律邏輯。裁判文書說理的內部結構“事實→理由→論證(本院認為)→結論”,遵循了“邏輯就是事實的因果規律”的原則③。廣義非形式邏輯框架下的新法律邏輯系統,能夠為裁判文書說理提供自然語言形式的論證型式以及表達技術,從而確保裁判結論的正當性和可接受性。不僅如此,新法律邏輯在法律論證中的拓展,將塑造一種兼顧程序性論證的非形式邏輯之法律論證。它不但能夠為裁判文書的釋法說理建構精致的邏輯論證模型,而且能夠刻畫庭審說理,在形式公正的基礎上促進裁判文書說理的實質公正,并構建一套關于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評估體系和評價機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獲得相同的判決結果,是推進嚴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同案同判”有賴于諸多法律統一適用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在司法責任制改革中,應當深入研究法律統一適用的判斷標準,建立一套可操作的法律統一適用評價標準。在法律邏輯本土化的過程中,一方面,可以借助法律規范理論、解釋性規則④和法律解釋規則等建構一套判斷法律統一適用的邏輯標準,另一方面,它還可以通過法律解釋規則、法律論證的推理型式和形式規則等將法律適用邏輯標準寓于法律適用過程,建構法律統一適用的動態系統。法律邏輯能夠最大程度地保障“法律統一適用”,降低法官在個案司法審判當中所承擔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司法負擔。

三、法律邏輯如何實現本土化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提出了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強調要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國傳統法律文化奉行的是整體思維、辯證思維和直覺思維,忽視了形式邏輯在法律思維中的作用,由此導致法治建設所需的思維模式與思維規則一直沒有形成,而形式邏輯又偏重以符號為基礎的推理規則,過于抽象、晦澀,不利于法律邏輯向法治實踐的拓展。因此,我國亟需改變法治實踐不重視邏輯的思維傾向,重視形式邏輯即法律形式主義的訓練,同時還須避免對于以邏輯方法推導出來的結論之盲目自信⑤,建構一種兼顧形式邏輯和非形式邏輯的新型法律邏輯。進而,利用該種法律邏輯本土化之契機,強化法律邏輯在法律方法及法治實踐中的拓展應用,從而最終闡明內在于中國法律實踐的法律邏輯形態。為此,我國法律邏輯的本土化應在如下三個方向展開:首先,在新興學科的基礎上,建構吸納不同邏輯工具的新型法律邏輯。在各種新興學科的沖擊下,法律邏輯的研究領域和理論體系呈現出了前所未有的擴張趨勢。不過,這也反過來破壞了法律邏輯理論本身的體系性和完整性。法律邏輯不僅出現了傳統邏輯、經典邏輯、道義邏輯、非形式邏輯、人工智能等不同的分析視角,而且也出現了法理學/邏輯學、形式化/非形式化等對立的研究進路。這些視角和進路之間的永恒沖突構成了當代法律邏輯本土化的最大障礙。語用學、修辭學、認知科學、人工智能、非形式邏輯和批判性思維這些新興學科,充分揭露了法律推理的動態性、可廢止性和多主體性等特征,從而推動了法律邏輯的“實踐轉向”,幫助法律邏輯學開放出了更多的理論問題,同時,它們也細膩地捕捉到了法律實踐中“非形式邏輯”和“形式邏輯”不可分離的內在關聯。新興學科視野下的法律邏輯研究不是僅從外部視角闡釋法律邏輯的既定命題和結論,而是將法律邏輯作為形式框架批判性地吸取新興學科的觀點和方法。法律邏輯并不是單純的應用邏輯,也需要去構筑建立于自身特殊法則基礎上的系統部分。現代邏輯在法律科學中的一種廣泛適用,即在于將現行實在法體系予以公理化。當然,這種公理化和演算化并不意味著數學化,而論題學和修辭學方法在查明法律公理以及對其似真性進行檢驗時可以具有使其正當化的功能。因此,構筑一個容納這些方法、保持開放的準公理體系在原則上是可能的①。在法律邏輯本土化的過程中,我們需以新興學科為基礎,聚焦探討法律邏輯的實踐轉向、法律邏輯的基本架構以及論證邏輯與形式邏輯的相互關系,開辟一種法律邏輯研究的新思路、新范式和新視野。這種新型法律邏輯的建構可分為如下步驟進行:首先,借助新修辭學、語用學、認知科學、社會心理學、詮釋學等新興學科,描述裁判過程中法律意義的傳遞、理解和交互,剖析法律推理不同部分、單元、階段的邏輯關系,以及其中涉及的語用效果之間的轉換與推進,從而揭示法律邏輯背后論者的意圖期待和論辯策略②;然后,綜合運用整合形式邏輯、道義邏輯、符號邏輯、謂詞邏輯、模態邏輯、非形式邏輯、人工智能等多元邏輯工具,系統刻畫并重構法律推理的論證型式、評價規則和智能模型等等;最后,從刻畫對象、語言表達形式、適用主體等幾個方面化解形式化方法與與非形式化之間的張力,塑造發生于中國法律實踐的立法邏輯、司法邏輯和法學邏輯,從而構建一套既兼顧語義、語形維度,而又更強調語用維度,并整合邏輯、修辭、論辯三要素的廣義法律邏輯系統。其次,增強法律邏輯對于法律方法的滲透,塑造面向法律人的法律邏輯規則。法律邏輯必須從法律思維獨特的實質性結構開始生長,只有如此才能建構與法律方法相關聯的實質法律邏輯。當面對法官、律師、檢察官等法律人時,人工語言形式的法律邏輯圖式只有經由法律方法論的“中介”轉換為自然語言形式的法律思維規則,法律邏輯才能通過法律人的“實踐思維”作用于法律人的法律適用。法律方法是以法律邏輯為基礎的法律適用方法,倡導什么樣的法律邏輯思維,就會有什么樣的法律方法。因此,若要實現法律邏輯的實踐轉型和本土化,就需要強化法律邏輯對法律方法論的介入和滲透。法律邏輯只有借助法律方法,才能作用于社會,為法治、改革、社會綜合治理等提供邏輯思維模型、法律思維模式以及具體的法律方法支持。在新興學科的助力下,法律邏輯幾乎可以拓展到法律獲取、法律檢索、法律解釋、法律修辭、法律推理、法律論證等所有的法律方法領域。例如,類比推理、正面推理、反面推理、設證法、回溯推理等探索性“邏輯”③不僅是法律獲取的重要工具,而且基于法教義學的法學邏輯能夠為法律獲取提供一種體系化的思路。法律邏輯有助于司法大數據的結構化處理,消除司法數據之間的沖突或冗余,建構可檢索的法律知識體系,從而推動法律檢索的智能性和準確性。由于自然語言的模糊性和含糊性,在不解釋情況下要形式化法律是不可能的,因此,法律邏輯對不同的法律解釋總是開放的①。一方面,經典邏輯是法律解釋的基本要素之一,法律解釋不得違背“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等邏輯基本原則,“同類解釋”、“明確其一,排除其他”等法律解釋規則本身就是在邏輯規則的基礎上形成的②;另一方面,廣義非形式邏輯框架下的新法律邏輯為“獨斷性”的法律解釋提供了一種多主體、可廢止的論辯模型,基于此,傳統的法律解釋方法轉換成了解釋性法律論證,而法律解釋規則升級成了法律論證型式。

法律邏輯和法律修辭并非兩種對立的思維技術,而在論證任務上具有相當的一致性。在法律推理過程中,需要通過修辭將開放的前提集合論證為可接受的封閉性前提集合,也需要通過邏輯根據封閉的前提得出必然的結論。因此,邏輯是最具說服力的一種修辭;修辭也是在無法直接進行演繹推理時所備選的邏輯③。法律邏輯不僅可以將法律推理嵌入一種實踐認知,進而將法律推理的不同方面整合進一個廣闊的圖景,而且在各種邏輯分析技術的幫助下,提供一個關于法律推理基本形式的更精確的說明。新型法律邏輯不再將邏輯局限于傳統的形式邏輯,而是轉向更廣闊的法律論證,考察合理性論證所蘊涵的邏輯內涵與推理規則。新邏輯觀視野下的法律論證研究,一方面可以理清法律論證中隱含的推理論證進路,探討其中合理信念的產生與遷移問題,另一方面可以真正將法律論證納入理性的分析框架,對法律論證展開理性剖析。因此,法律邏輯的本土化,不僅可以推動法律邏輯在法律方法論領域的拓展應用,改變法律方法傳統的研究范式,進一步凝練法律思維規則,而且還能加強法律邏輯對于司法實踐的回應,擴展和豐富法律邏輯自身的研究框架和論證圖式。最后,聚焦法治中國建設,為法治改革提供法律邏輯支撐。全面深化改革,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發揮法律邏輯的塑造作用,建構普適性的法治思維和法治話語。從法律實施的角度看,法治思維就是把法律作為修辭、講法說理,運用法律邏輯規則、法律論證規則和法律解釋規則等進行思維決策,尋求用法治的方式解決現實社會中的糾紛與問題。法治思維只有經過法律邏輯的具體化,轉化為微觀的法律思維、法律原理、法律教義、法律學說以及法律知識,才能夠成為實際指導法治實踐的意識形態。在某種意義上,法律思維本身就是一種法律邏輯方法,即法官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遵守邏輯規律、規則,形成法律概念,做出法律判斷,進行法律推理的方法④。新興學科視野下的法律邏輯不同于以概念、判斷、推理等思維規律為核心的形式邏輯,而是在形式邏輯的基礎上根據實踐的需要發展起來的非經典邏輯。新型法律邏輯不再把法律簡單地視為以法律規則作為單一要素而建構起來的規范體系,而是注重在開放的法律體系中,根據法律和法理實現裁判對聽眾的可接受性。這種法律邏輯不但可以借助經典邏輯塑造可普遍化的法治思維和法治話語,并且還能夠運用語用學、新修辭學、論辯學、言語行為理論、話語理論、“自然邏輯”等邏輯工具,為改革決策者提供自然語言形式的法律思維。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是以“讓人感覺到的方式”來呈現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和關鍵載體,是從法院內部倒逼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加壓器”。裁判文書說理不同于“庭審說理”、“判后說理”、“裁判理由”和“裁判文書說理部分”,裁判文書說理應涵蓋“審查判斷證據說理”、“認定案件事實說理”、“法律適用說理”和“自由裁量權說理”等各個方面⑤。裁判文書說理需符合邏輯、依據法理、遵循合法性、正當性、針對性和必要性原則。裁判文書的說理體現在主體間相互共識及妥當理由之上。在司法活動的進程中,無論是哪一位參加者都有權通過語言游戲的規則和修辭方法來陳述觀點,表達意愿,達成共識,實現合理的可接受性①。新型法律邏輯,并非適用于法律科學的普通形式邏輯,而是擁有特殊論證型式和程序法則的實踐邏輯。因此,法律邏輯本土化其中甚為重要的一環就是,將法律邏輯與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勾連起來,將建構的法律論證型式在裁判文書說理實踐中予以檢驗,并根據刻畫的裁判文書說理的論證型式和程序規則,對一般意義上的法律論證邏輯和司法推理方法進行修正或調整,從而建構一套能夠真正描述和指引司法裁判和法官說理的司法邏輯工具。法律人工智能并不是要制造真正的智能人即法官或律師的邏輯方法,而是法律知識系統的邏輯方面,其中系統的主要特征是將知識與使用知識之方式分離開來。邏輯是將知識與使用知識相分離來建模的主要工具,因為在邏輯的某個形式語言中這種分離總是表現為前提形式與推理裝置。邏輯可以用來定義什么時候一個前提集是一致的,以及什么后承是可能的修正或所偏好的。在非演繹推理類型和不一致知識邏輯的情況下,邏輯仍可以視為推理這種較大框架的一種工具。因此,邏輯與法律人工智能不但具有相關性,而且還是法律推理形式建模的主要工具。我國當下大力推進司法大數據、智慧法院、法院審判信息化等改革。因此,在法律邏輯的本土化過程中,我們應該加強法律邏輯對法律人工智能的參與和支持。一方面,借助立法邏輯和法學邏輯對海量的司法數據進行分類、聚類、分析和關聯,從各種司法數據中提取共性規則,形成行為比對模型和法律知識圖譜,從而建立面向立案、審理、裁判、執行等法院業務的大數據分析系統。另一方面,法律邏輯既可以對法律論證的論辯過程進行邏輯分析,也可以非經典邏輯為基礎,為法律推理和論證建立一種廣義模態框架,從而為智能化法律推理建立邏輯模型和框架。

四、結語

法律邏輯的本土化所追求的并非是建構一套與西方法律邏輯完全不同的中國法律邏輯,它念茲在茲的是,將從西方特定的法律實踐中生長出來的法律邏輯結合中國法律實踐進行審視和重構,從而形成一套具有明顯的中國問題意識且能夠有效指引中國立法活動、司法裁判和法學研究的法律邏輯工具。法律邏輯的本土化既以特殊而自洽的法律邏輯之存在為預設,同時伴隨著法律邏輯的中國化,借助新興學科的理論資源,傳統法律邏輯最終也會被改造為一種全新的法律邏輯形態。這種新型法律邏輯并不反對形式邏輯,反而追求更大范圍和可能的形式化,它基于法律思維中形式要素和實質要素的內在關聯,將形式邏輯、非形式邏輯等不同邏輯系統納入了一個相互兼容、彼此合作的法律邏輯系統。在法律邏輯的形式向度上,法律邏輯作為一種一般性的思維模式,肯定沒有中西之別,更沒有所謂的中國法律邏輯。不過,在法律邏輯的實質向度上,法律邏輯作為一種基于非形式邏輯的應用邏輯或論證邏輯,西方法律邏輯肯定無法用來直接指引中國法律實踐。法律邏輯本土化的內在根源在于法律邏輯的“實踐轉向”,自覺推動一般法律邏輯在中國法律實踐的落地生根,提煉契合中國法律思維和法律論證的法律邏輯規則,是法律論證邏輯本身的要求。不僅如此,法律邏輯的本土化轉向也有助于增強法律方法的理性化,迎合法律裁判文書說理、司法大數據和法律人工智能等法治改革焦點。同時,法律邏輯本土化的具體展開,也要圍繞著新型法律邏輯的塑造、加強法律邏輯與法律方法論的合作,以及主動回應法治改革這幾個方面進行。

作者:呂玉贊,焦寶乾 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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