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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辦公室政務督查工作,建立健全務實高效、規范有序、多方參與的督辦機制,促進工作落實,提高工作效能,現結合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一、政務督查內容
1、上級督辦事項:指省政府督查室、省有關部門及有關上級單位交辦的督辦事項。
2、重點督辦事項:指針對年度政府長期性、重點性工作開展的督辦事項。
3、專項督辦事項:指針對某一階段政府重點工作開展的督辦事項或領導交辦的督辦事項。
4、領導批示事項:指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領導重要批示事項。
5、會議決定事項:指州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及專題會議決定并需要督辦的事項。
6、社會投訴事項:指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對有關地區和部門的投訴事項。
7、其他督辦事項。
二、政務督查形式
1、文件督辦:通過文件形式督促有關地區和部門辦理。
2、電話督辦:通過電話形式督促有關地區和部門辦理。
3、實地督辦:通過現場走訪和檢查形式進行督辦。
4、聯合督辦:與有關地區或部門聯合進行督辦。
三、政務督查程序
1、立項:根據工作需要或領導要求確定督辦事項。
2、交辦:通過文件、電話等形式交由相關地區或部門辦理,并明確辦理要求和辦復期限。
3、催辦:及時督促承辦地區和部門加快辦理進度。
4、反饋:承辦地區和部門按時限要求上報辦理結果,反映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議和重點。
5、審結:審核督查事項事實是否清楚、問題是否解決、任務是否落實、結論是否準確、行為是否規范等,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辦理。
6、通報:對辦理結果進行通報。
7、上報:對辦理結果進行上報。
8、存檔:分類進行存檔管理。
四、政務督查責任
1、秘書長、分管副秘書長為政務督查協調主體,根據工作分工負責分管口督辦事項的重大協調及重點督促,并指導督查科開展督促檢查工作。
2、秘書為政務督查落實主體,根據督查要求督促協調口督查事項辦理工作,并加強與督查科的銜接協調。
3、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為政務督查責任主體,根據工作職能承辦具體的督查事項。
4、督查科為政務督查工作主體,具體負責各類政務督查的辦理工作。
五、時限要求
1、有明確時限要求的,在規定時限內辦結;
2、沒有明確時限要求的,原則上15日內辦結;15日內不能辦結的,根據實際定期通報情況,直至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