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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州行政執法案卷評議審查工作,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促進行政執法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執法人員綜合素質,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對州內各行政執法單位及執法人員進行評議審查,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單位,是指全州各地區、各部門中依法或受委托履行國家賦予的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等行政管理行為中具有行政執法職責的行政機關(包括具有行政執法權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全州各地區、各部門中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工作人員以及行使行政許可、行政收費、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等行政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
第五條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是指由政府法制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評查工作小組,對全州行政執法部門辦結的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案卷是否合法、準確、適當、規范進行評議審查。
第六條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政府法制機構會同監察、人事、審計、財政、物價等部門組成評查工作小組進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活動;
(二)聽取被評查單位自查情況的匯報;
(三)評查工作小組從執法資格、收集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規范程序、辦結時限、文書格式、案卷整理等八個方面進行評議審查;
(四)綜合確定評查結果。
第七條在評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行政執法單位限期改正。對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在《政府法制》上予以通報。
第八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嚴格程序和標準,確保案卷評查工作的質量和效果。抽調單位人員實行回避制度。
第九條 本制度由州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