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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美化市容,規范城區臨街房屋改、擴建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區臨街房屋改、擴建范圍是指城區、東江城區臨街三層及以下建筑。
第三條臨街房屋改、擴建內容包括:
(一)改變原有房屋審批土地用途,將臨街住宅(含車庫等)、辦公用房、生產用房等非商業用地的房屋改、擴建成商業門面;
(二)房屋擴建超過原有用地范圍且改變土地審批用途;
(三)在原有建筑上加層或擴大建筑規模(含將臨街走廊改建成商業門面的);
(四)改變臨街立面或有較大結構調整的房屋裝修;
(五)將臨時建筑改為永久性建筑,或改變土地審批用途將臨時棚點改造成商業門面;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臨街房屋確需改造且符合改造條件的,其產權所有人持有效證照和相關文件,經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建等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動工改造。
第五條臨街房屋改、擴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三)符合市城市總體規劃;
(四)確保公眾利益不受損害;
(五)確保房屋結構安全;
(六)不影響市容市貌。
第六條臨街房屋原地改、擴建,且需改變原有土地使用性質和改變原批準用途的(含將原有行政劃撥土地改為出讓土地或將住宅、辦公用地改為商業用地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持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和相關立項改造文件,私有房屋須持個人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原件和相關文件,到市城鄉規劃處辦理改變土地用途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有關手續;重要節點地段須經市規劃委員會組織評審通過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并報市政府審批。
(二)持原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建設用地性質變更和容積率調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郴政辦發〔2011〕49號)文件有關要求到市國土資源局辦理改變土地用途的有關變更審批手續,報市政府審批;
(三)持房屋改、擴建設計文件到市城鄉規劃處按建設項目審批程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有關報建手續;
(四)按建設規模大小,憑市城鄉規劃處《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等有關資料到市住建局辦理《施工許可證》等有關報建手續;
(五)竣工驗收后,憑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建等部門有關許可證和相關資料,到市房地產管理局、市國土資源局辦理房屋產權、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臨街房屋改、擴建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屋加層或底層降低標高,必須取得有相應資質的建筑設計院有關建筑結構允許的證明,方可辦理規劃建設等報建手續;
(二)房屋改、擴建且改變原有土地用途,先辦理土地用途改變審批手續后,再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手續;
(三)房屋改、擴建未改變原有土地用途,且未超過原批準用地面積的,只需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手續。若涉及增加容積率的,應辦理容積率調整審批手續。
第八條臨街房屋改、擴建享有以下優惠政策:
(一)屬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居住房屋改造的,報建行政事業性費用(不含人防費)全免;因調整容積率,按政策補交出讓金的,土地出讓收入扣除成本后實行“五五”分成,即原使用單位50%,上交市財政50%。地上建筑物由原土地使用權屬單位按照“拆一補一”的標準自行拆除,不再給予其它任何補償。
(二)屬私人所建房屋,取得合法手續,自愿申請改造的,在原有拆除面積范圍的報建行政事業性費用全免;因調整容積率,按政策補交出讓金的,土地收入全部上交財政。地上建筑物由原住戶自行拆除,不再給予其它任何補償。
第九條臨街房屋外立面裝修必須符合城市景觀規劃要求,按建設工程報建程序辦理。
第十條臨時建筑改為永久性建筑或改為商業建筑的,須先辦理改變土地用途的有關審批手續后,方可辦理建設工程報建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臨街房屋改、擴建未辦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報建審批手續的,按違法建設工程處理。其相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根據城市發展及城市規劃的需要,對臨街建筑予以征地拆遷、城中村改造及城市公共設施建設的,不享受本規定相關政策。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至2014年12月30日止。施行期間,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