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法院車輛監管試行規定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車輛的使用和監管
1、車輛監管實行由行政科統管與使用部門監管相結合的原則,平時工作日期間由各使用部門負責監管,節假日由行政科負責監督檢查和監管。司機安全教育由行政科負責,日常事務由各部門負責。
2、工作日期間在本地區內出車由各部門負責人批準;出市長途行車由各部門報主管院長審批;出省長途行車由主管行政科的院領導批準。(各部門可實行派車單制度)
3、周六、周日回市內用車,依乘座人數確定。
4、節假日所有車輛一律封存在法院院內,特殊用車(如值班或警務用車)需經院長批準。嚴格按省高院及中院有關規定執行。
5、每天晚上10點30分以前,所有車輛一律歸院停放在本院機關院內。出長途需在外過夜的車輛要提前報告,未經批準在外過夜的車輛按私自出車處理。警車外出,嚴禁停放在旅游景點或酒店、歌舞廳等娛樂場所門前。
6、車輛外出回院后,一律按指定位置定位定向停放整齊,車輛一律不準壓線停放或堵塞通道,未按指定位置停放車輛的對駕駛員予以警告批評。
7、院領導車輛由行政科統一負責監管。因各種公務活動需調用車輛的,由行政科負責統一調配使用,各部門必須按要求服從調配。
8、各部門必須按車輛固定司機,由司機對乘座人員和車輛的安全負責,并報行政科備案,接受安全教育。
二、警燈、警報、警牌的使用和監管
1、非因審判、執行等特別公務活動,不準使用警燈、警報器。
2、因執行公務需使用警用設備時,一般只使用警燈;通過車輛、人員繁雜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車輛讓行時,可以斷續使用警報器。
3、兩輛以上警車列隊行駛時,前車如果已使用警報器,后車不得再使用警報器。
4、在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鳴警報器的道路或者區域內不得鳴警笛、警報器。
三、車輛維修和油料的使用監管
1、車輛維修
行政科統一安排車輛修理,各部門不得自行維修。維修實行定點。平時各種修理由各部門呈報,行政科根據車輛使用年限、行駛里程、車況等因素,在綜合考慮的基礎上確定維修項目;每車單獨設立維修檔案,由行政科統管。
2、車輛維修的程序及權限
車輛需維修時,由車輛使用部門寫出送修申請單,然后確定修理項目。修理項目存入該車檔案,每月統計一次,在司機會上公布。
維修費在500元以下的,由主管副院長批準;500-1000元的由主管行政科的副院長批準;1000元以上的由黨組集體研究。批準后,均應由行政科加章送修。送修車輛需二人以上與修理廠共同議定修理價格,并簽字確認,結算時憑確認書結帳,每月結清一次。
維修費支付,由院行政科提供拖欠和維修金額,院財務依收支情況支付。各部門年內必須將舊帳清結,全年新維修費用的清償率不低于50%。清償維修費用,每季度進行一次。
3、油料的使用監管
院領導及各部門全年的車輛燃油費、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費及日常保養費三項實行全年定額,即院領導每車每年10000元,各部門車輛為8000元(維修費除外),院領導的經費由院財務負擔,各部門的經費計入部門開支。金杯車由法警隊監管,部門用車費用由部門承擔。
受院里指派,完成全院性的工作,按實際需要,院財務統一核報費用。
4、車輛保險
車輛保險院領導及各部門的各種車輛均要實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費由院里統一支付。有條件的部門也可購買其它險種。
5、車輛停放
周六、周日允許離院停放的車輛,必須向行政科呈報具體安全的停放地點,行政科備案。
四、獎懲
1、各部門應在確保車輛安全行駛的前提下,督促司機精心保養和維護車輛。司機不負責任故意造成車輛損壞的,自行承擔修理費用,并視情節給予經濟或行政處理。
2、因公出車造成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承擔主要責任以上的,所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二十由司機個人承擔;未經領導同意私自出車造成交通事故,所有損失全部由司機個人承擔。
3、因責任心不強,致使車輛缺油、缺水,造成機械總成故障甚至損壞的,追究司機的責任,視情節予以賠償。
4、違反規定在外停放車輛或私自出車造成車輛丟失的,由司機個人承擔全部責任。
5、對全年行車安全無事故并被評為優秀駕駛員的,給予一定的物質或精神獎勵。
五、其它
1、嚴禁公車私用。不得用公車接送家屬、子女上下班、上放學等。
2、嚴禁酒后開車、開“賭氣車”和“霸道車”。
3、嚴禁超速行駛。行駛中要嚴格按照公路標志所標明的速度行駛,不得超出標志速度限定。雨、雪、霧天行駛更要謹慎駕駛,確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