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工會審計檔案管理規定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審計工作檔案,是指工會經審會在審計監督或者專項審計調查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存在的歷史記錄和文件材料。審計檔案是審計項目終結完成后的歷史記載,是工會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審計檔案管理,是指工會經審會對審計檔案進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統計和移交的活動。
第三條審計檔案的建立,采取經審會負責制,配備專職(兼職)檔案工作人員負責本單位的審計檔案管理工作,對審計文件材料的立卷和歸檔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應歸入審計檔案中的文件材料是:
(一)立項性文件材料,如審計通知書、審計實施(計劃)方案;
(二)證明性文件材料,如審計證據(含承諾書)、審計工作底稿;
(三)結論性文件材料,如審計報告、審定審計報告的會議紀要、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復核意見書、審計意見書、審計文書送達回證(回復)、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的記錄等;
(四)與具體審計項目有關的群眾來信、來訪記錄等舉報材料;
(五)其他應歸入審計檔案的文件材料。
第五條審計文件材料按項目立卷。跨年度的審計項目,在項目審計終結的年度立卷。審計案卷內文件材料應按結論性文件材料、證明性文件材料、立項性文件材料、其他備查文件材料四個單元為序進行排列:
(一)結論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審計程序并結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進行排列;
(二)證明性文件材料,按與審計報告所列問題和審計評價意見相對應的順序,對審計證據、匯總審計工作底稿、分項目審計工作底稿、審計法規依據進行排列;
(三)立項性文件材料和其他備查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并結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進行排列。
第六條審計案卷內的每份或者每組文件之間的排列規則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復在前,請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報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匯總性文件在前,原始性(基礎性)文件在后。
第七條審計項目一經實施或確定后,審計組組長(立卷責任人)應及時收集該項目的全部文件材料;審計終結時,立卷責任人應對該項目形成的所有文件材料進行整理、鑒別和取舍,并按照立卷的方法和規則進行歸類整理、組卷,經審計組組長或經審會負責人復查后,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案卷的編目和裝訂,經檔案管理人員檢查后歸檔保存。
第八條審計文件材料的歸檔,應堅持以審計項目案卷為單位進行交接,歸檔時間原則上不得遲于該審計項目結束后的次年月底。
第九條工會經審會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檔案保管規定,定期對審計檔案保管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審計檔案的安全。審計檔案的借閱范圍,僅限定在工會經審會內部,其他部門或單位不得查閱,但有特殊情況需要查閱審計檔案或者要求出具審計檔案證明的,須經經審會主任批準。凡外單位需借用審計檔案的,應出具借用證明和寫明借用原因,經經審會主任批準后方可借用,并登記好借用時間和歸還日期。
第十條對損毀、丟失、涂改、偽造、出賣、轉賣、擅自提供審計檔案者或者因玩忽職守造成審計檔案損失的檔案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區總經審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