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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補償適用范圍
本市延平區范圍內因建設發展需要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適用本規定。
二、征收組織方式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延平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管理工作。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由延平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市住建、城鄉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根據各自職責,積極配合。
三、征收程序
(一)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補償的,由項目業主向延平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提交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或批準文件、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紅線圖等材料。
(二)市國土資源局征地告知書時,應明確告知征地范圍內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由延平區人民政府負責。征地告知書后,延平區人民政府可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開展征地范圍內房屋摸底、調查,通過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參照現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并在擬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日。公示期滿后,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三)集體土地征收獲批后,征收土地公告應明確征地范圍內的房屋同時征收。房屋征收公告由延平區人民政府公布,房屋征收公告應包括房屋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征地方案批準文件、征收范圍、征收期限、補償方案等有關情況。
(四)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有異議的,應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公示期限內向延平區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延平區人民政府應當研究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不同意見,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并根據聽證意見,對確需修改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修改。
(五)征收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或征收補償標準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方案實施征收前,延平區人民政府就被征收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六)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被征收人與征收部門(或受委托的征收實施單位)達不成補償協議的,在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到位或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周轉房)的地點和面積后,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限期交地。逾期仍未交地的,由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向延平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特殊情況,經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在統一規劃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集中自建的補償方式。
五、本規定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六、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期間若與國家和省出臺相關新規定不一致的,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