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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規范我縣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體制,確保社會撫養費“票款分離”制度順利實施,特規定如下:
一、社會撫養費由縣計生局或計生局委托鄉鎮(區)人民政府征收,委托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應辦理書面委托手續。
二、社會撫養費征收統一實行“票款分離”制度,統一納入縣財政預算管理。
三、社會撫養費征收統一標準,城鎮居民以上年統計局公布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農村居民以上年統計局公布的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個人實際收入高于統計局公布的收入水平的,可以以上年個人實際收入為基數。每年縣計生局根據縣統計局公布資料計算征收標準,并予以公示。
四、在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前,征收單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征收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五、被委托單位必須以委托的縣計生局名義作出征收決定,征收決定書統一加蓋計生局印章,征收決定書應當在作出征收決定之日起七日內送達當事人,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六、委托金融機構征收社會撫養費方式:征收單位委托鄉鎮(區)所在地的農行分理處或農村信用社收繳,受委托單位的縣主管金融機構專人向縣財政局領用社會撫養費專用收據,專用收據聯應加蓋計生局印章。受委托金融機構收到當事人繳納的社會撫養費后,應當場向當事人出具社會撫養費收據,并每月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計生局及相關的鄉鎮(區)人民政府書面通報一次征收情況。
七、強化社會撫養費征收力度,加大社會撫養費征收宣傳氛圍,實行社會撫養費征收獎懲辦法,確保社會撫養費征收面達100%(考核要求每個違規對象已征收金額占應征金額的30%以上才能算征收面,低于30%以下征收額不作為已征對象計算)。征收額必須達到70%以上,低于70%以下的鄉鎮(區)必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征收社會撫養費個案。
八、規范整頓政策外違規對象征收臺帳,整頓政策外違規對象應征、已征、欠征金額,做到帳冊相符、帳實相符、帳表相符,防止政策外出生漏報漏征現象,并及時錄入微機臺帳管理。
九、規范依法征收程序,包括征收對象、征收機關或委托征收機關、違規個案調查取證、書面告知、下達征收決定書、送達回執等各項程序必須合法。
十、規范整頓收費票據,社會撫養費征收必須統一使用《省社會撫養費專用收據》,計劃生育行政處罰必須統一使用《省行政罰款收據》,其它計劃生育行政性收費必須統一使用《省行政性收費專用收據》,專用收據由委托代收金融機構專人領用、發放、核銷。專用收據不得隨意轉讓。
十一、規范整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社會撫養費征收屬行政性收費行為,不包含村規民約收費項目,鄉鎮人民政府及所屬計生辦和其他部門不得以違反《計劃生育村規民約》為由向群眾收取違約金,更不得隨意升高、降低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或者為鼓勵征收而減免、折成征收社會撫養費。
十二、規范社會撫養費財務核算管理。社會撫養費收繳款必須同時納入鄉鎮(區)政府財政核算管理,不能游離于財政核算管理之外,包括社會撫養費專用票據記帳聯、現金繳款單(一份繳款單對應一個違規對象)及銀行上繳財政記帳單都應登帳管理核算。
十三、縣計生局、財政局、物價局、審計局、監察局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
十四、違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規定的責任追究。
(一)違反規定,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亂收亂罰,亂用《計劃生育村規民約》名義向群眾收取計生違約金代替收取社會撫養費或計生罰款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黃牌警告,情節嚴重者按瀆職行為交由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二)違反規定,使用自制收費票據或非省財政廳印制專用票據收費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黃牌警告,情節嚴重者按瀆職行為交由紀檢監察機關處理;計生工作人員擅自收費不出具任何票據或受當事人委托收費后未在規定時限(最長不得超過48小時)繳交委托代收金融機構的,按照國務院年281號令《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開除處理。
(三)違反征收程序或“票款分離”的規定收費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黃牌警告,情節嚴重者按瀆職行為交由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四)不按照規定將收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核算、管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瀆職行為交由紀檢監察機關處分。
(五)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和罰沒收入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計生局、財政局委托代收金融機構等部門和各鄉鎮區政府之間要相互協調好關系,互相配合,確保收繳款及時上繳財政,財政及時撥付計生工作經費,從而保障計劃生育工作的健康穩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