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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我縣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管理水平,更好地發揮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上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章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范圍
第二條財政專項資金(或稱項目資金)是指上級財政部門核定下撥或本級財政部門安排,指明特定用途的各種款項。
第三條財政專項資金主要包括:財政支農資金、扶貧救災資金、國債建設資金、計劃內外基建投資、社會保障資金、各種專項的農業開發項目資金等。
第三章財政專項資金的申請和撥付
第四條各鄉、鎮、區和縣直行政企事業單位,如需申報財政專項(項目)資金,必須按照財政部門和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報財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然后由財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予以聯合上報上級財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或者由項目申報單位單獨上報財政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予以轉報上級部門。屬于計劃部門管理的項目,申報單位必須同時向計劃部門申報。
第五條申報項目屬于建設性質或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的,必須提交有關計劃批復文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書等文件資料。
第六條屬于公益性或非公益性活動的申請項目,則必須提交活動計劃明細表,主要包括活動項目、時間、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各種資金來源構成比例。
第七條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收到財政專項資金指標后,必須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和要求,編制用款計劃表報財政部門審核,屬于聯合下達指標的應同時報送行業主管部門,如果下達的專項資金屬建設性質的,項目單位應加報工程擴初設計書和工程建設計劃表報計劃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
第八條財政部門在收到用款單位的用款計劃表、工程招投標合同、政府采購計劃書,計劃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的簽署意見和其他相關資料后,根據資金審批權限報有關領導審批,按進度將資金分期分批直接撥付到項目單位。若上級財政部門明確規定采用縣級報帳管理的項目資金,則嚴格按照縣級報帳制度辦理。
第九條用款單位申請撥付的專項資金開支,屬于納入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目錄的,按《招標法》和《政府采購法》規定辦理。
第四章財政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項目單位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使用財政專項資金,嚴禁挪作他用和轉移財政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將不定期對所撥付的財政專項資金進行跟蹤檢查。若發現項目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改變資金用途和挪用專項資金的,責令限期糾正,并追回被挪用資金,同時暫停專項資金撥付。情節嚴重的取消項目資金的撥付,并通報批評直至追究單位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屬財政性投資項目、財政專項資金投資達到20萬元(包括20萬元)以上的,根據財政部財辦建文件規定的財政性投資評審規則實行項目預算、概算、決算、結算進行投資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