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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海上救助是履行《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的一項政府行為。為大力倡導海上見義勇為、搶險救助行為,切實保障廣大漁民生命財產安全,設立市漁船海上救助資金(以下簡稱漁船救助資金)。
二、為加強漁船救助資金管理,對實施海上救助行為的漁船及個人進行補助和獎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和《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三、本規定所稱“漁船”是指從事漁業生產的船舶以及為漁業生產服務的船舶。
四、凡船籍港為轄區的漁船參與海上救助或對船籍港為轄區的漁船實施救助的其他船舶,以及其他參與海上漁船救助工作的單位、組織及個人,可享受本規定的漁船救助資金補助。
五、漁船救助資金采取分級籌集、統一管理、統籌使用、分別撥付。
六、漁船救助資金來源包括:
(一)從-2013年,市政府財政預算每年安排300萬元專項資金,共計900萬元。
(二)從-2013年,晉江市、石獅市政府財政預算每年各安排100萬元專項資金,共計600萬元。
(三)從-2013年,惠安縣政府財政預算每年安排60萬元專項資金,共計180萬元。
(四)從-2013年,豐澤區、港區、南安市政府及臺商投資區管委會財政預算每年各安排40萬元專項資金,共480萬元。
(五)救助資金產生的孳息收入。以上(一)至(四)項,每年籌集救助資金720萬元,三年共2160萬元。資金采用年度結存滾動使用。
七、市、縣兩級政府應于每年度月日前將救助專項資金撥入用于核算漁船救助資金的財政專戶。
八、市及沿海各縣(市、區、管委會)財政部門應對漁船救助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核算、專款專用。
九、漁船救助資金補助由市、縣兩級財政分別按40%和60%的比例撥付。
十、市、縣兩級漁業主管部門應分別建立漁船救助海事檔案記錄、漁船救助資金撥付情況臺賬。
十一、漁船救助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應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和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二、漁船救助資金主要用途:
(一)對遇險、失蹤漁船或落水失蹤人員實施救助、搜救所產生的船員工資補貼和燃油消耗費用。
(二)處理海上漁船突發事件其他必要的支出。
十三、符合下列條件者,船舶所有權人、經營者或者個人可向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漁船救助資金補助:
(一)接受當地政府、村(居)委會、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漁業協會及漁業信息岸臺搶險救助指令,參與海上搜救或救助行動的漁船所產生的燃油損耗。
(二)漁船接受市、縣二級海上搜救中心的調度參與搜救或救助所產生的燃油損耗。
(三)本市漁船救助轄區以外的船舶。
(四)漁船參與海上救助已獲被救助方或其他部門(機構)部分補償的,可酌情予以補助。
(五)其他船舶接受市、縣二級海上搜救中心的調度,參與救助船籍港為轄區漁船的,可給予適當慰問或獎勵。
(六)其它符合本規定補助條件的。
十四、符合漁船救助資金補助條件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參與搜救或救助的漁船、個人應在實施救助行動的一個月內向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救助資金申請,由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填寫《市海上漁船救助資金補助申請表》,經發出救助指令的單位審核確認,上報市海洋與漁業局。
(二)參與救助的其他船舶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提出慰問或獎勵意見,在實施救助行動的一個月內報市海洋與漁業局。
(三)在次季度首月日前,市海洋與漁業局應將上季度開展海上救助漁船情況匯總,并對申請救助資金的船舶提出補助意見,上報市財政局審核。如救助行動發出指令人為市、縣二級海上搜救中心,則救助資金補助意見須經市級搜救中心審核會簽。
(四)市級漁船救助資金從市財政專戶撥付到各縣(市、區、管委會)財政專戶,再由縣級財政連同縣級承擔部分一并從縣級財政專戶下達,撥付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賬戶,由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放。
十五、當事人通過虛構救助情況騙取救助資金的,除全額追回補助資金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六、漁船救助資金主管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