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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范集體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建立健全集體森林資源轉讓民主監督機制,防止集體森林資產流失和群眾利益受到侵害,促進林業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我區實際,特制訂本規定。
一、民主監督的組織
第二條各村由村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集體森林資源轉讓工作監督小組。監督小組成員應由村民代表大會代表,村兩委干部代表,村務監督小組成員、村民小組長、包村的鄉鎮干部和林業站工作人員等組成。
各鄉鎮、街道要成立集體森林資源轉讓監督指導組,由分管領導、紀檢會、司法所、派出所等單位領導參加。區里成立監督領導組,成員由區人大農經委、政協經科辦、紀委、林業局、公安分局、信訪局等部門領導組成。
第三條監督小組的職責是:
1、依據《村民組織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等法律、法規,指導村民代表大會依法對集體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轉讓事宜做出決定。
2、指導村委會對轉讓的集體森林資源按規定向區林業主管部門報批并進行評估和公示。及時收集群眾意見,對多數群眾有異議的評估結果提出調整意見。
3、督促評標小組按規定的時間、程序進行競標。
4、督促中標者與轉讓方簽訂規范的轉讓合同。
5、學習宣傳《條例》,提高群眾的政策和法律水平。
二、監督的范圍
第四條納入監督的范圍:
三、轉讓范圍
第五條下列森林資源可以轉讓:
(一)用材林。
(二)竹林。
(三)薪炭林。
(四)經濟林。
(五)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荒山)使用權。
第六條下列森林資源不得轉讓:
(一)山林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
(二)屬于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內的。
(三)屬于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小區(點)內的。
(四)已界定的生態公益林。
(五)其他禁止采伐的。
四、轉讓招標程序
第七條集體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轉讓,須經村兩委擴大會議(黨員和小組長)研究提出初步方案,提交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戶代表)討論通過。
村民小組統一經營的林木林地(含自留山統一經營的林木林地)必須經過戶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八條集體森林資源轉讓必須采取招標方式進行。具體招標轉讓森林資源的程序:
1、轉讓方向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2、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是否可以轉讓的答復。
3、轉讓集體森林資源的,應進行森林資源評估:
(1)20畝以下的由村森林轉讓監督小組評估。
(2)21畝至50畝(不含50畝),由鄉鎮監督指導組評估。
(3)50畝以上的必須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
4、提前一個月發出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
5、20畝以下(不含20畝)的由村監督小組和鄉鎮紀檢監察部門派員參加,20畝以上的由鄉鎮組織投標監督小組組成評標小組,負責審查投標者資格。
6、投標者按規定的時間投標,并向評標小組交納保證金。
7、評標小組對有效標書進行評審,擇優決定中標者并當場發給中標通知書;未中標者交納的保證金,由評標小組當場按原數退還。
8、中標者在規定日期內持中標通知書與轉讓方簽訂轉讓合同。
五、監督的辦法
第九條集體林木林地轉讓監督辦法:
1、監督小組參與集體森林資源轉讓全過程,實施動態監督。
2、轉讓森林資源在20畝以下的由村級內部監督小組實施監督,鄉鎮(街道)監督指導組派員監督指導,轉讓結果在五日內必須向鄉鎮(街道)集體森林資源轉讓監督指導小組報備。21畝以上的必須以書面形式報經鄉鎮(街道)分管領導批準、由鄉鎮(街道)集體森林資源轉讓監督指導小組按轉讓程序組織實施,村監督小組配合。
3、鄉鎮(街道)監督指導組和林業站應派員參加評標小組,評標小組要負責審查競標者資格,確定投標的主持人。
4、監督小組發現集體林木、林地轉讓中的一般性問題要及時向村兩委反映,并督促糾正。發現突出問題要及時向上級反映,并協助上級查處。
5、受讓方付清轉讓費后,經監督小組簽署意見,向區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變更手續,辦理林權證。
6、申請采伐時,屬林權已轉讓的必須附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決議復印件;投標結果記錄復印件,公示情況反饋單,合同復印件。
六、責任追究
第十條違反本規定,未經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集體所有的森林未經集體經濟組織代表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擅自轉讓森林資源的,其轉讓行為無效,由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未按本《規定》程序轉讓的收購,區林業主管部門不安排采伐指標,不辦理林權變更,不審批采伐,已批準的采伐證收回。
第十一條森林資源評估機構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其評估行為無效,按《條例》二十二條規定處理,建議對責任任人開除出評估機構。
轉讓方或受讓方弄虛作假,操縱投標,騙取批準的,其轉讓行為無效,并由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該森林資源轉讓價款總額1%至3%的罰款。
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和林業站工作人員,轉讓方或受讓方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營私舞弊,行賄受賄,貪污挪用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未經監督小組監督,轉讓方擅自轉讓集體森林資源對有關責任人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