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景區農家樂管理規定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為規范湖景區農家樂的管理,根據《風景名勝區條例》、《省風景名勝區條例》、《湖水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湖景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準入制度
(一)在湖風景名勝區規劃范圍內從事農家樂經營的,必須符合《湖景區農家樂準入標準》,并實行環保、安全“一票否決制”。
(二)湖一級保護區范圍內嚴禁新增農家樂,已開辦的農家樂逐步取消餐飲經營項目。
(三)在湖景區從事農家樂經營必須先由市湖水環境保護局、湖風景名勝區管理處嚴格按有關規定標準審批許可后,再按程序向工商、稅務、消防、衛生、食品藥監等部門辦理相關證照。
星級評審復核制度
(一)嚴格星級評定標準。以《湖景區農家樂準入標準》為基礎,按照《省鄉村旅游服務經營基本條件》和《省鄉村旅游服務星級評定標準》,結合實際和《湖景區農家樂星級量化標準》,明確農家樂標準,為農家樂評級提質提供依據。
(二)實行農家樂動態管理。由相應旅游星級評定委員會每年對相應星級農家樂進行一次復核認定。對未達到《湖景區農家樂準入標準》的,限期整改達標;整改仍不達標的,予以摘牌,并取消其經營資格。
(三)實行農家樂統一掛牌公示制度。在進入景區的適當醒目位置,統一公示景區相關農家樂的有關情況,讓游客自主選擇消費。
小農家樂經營轉向制度
(一)強化小現有農家樂日常監管。按照“污水處理達標排放、不直排、排污設備24小時運行”的要求,發現一次直排的予以黃牌警告;兩次直排的予以停業整頓;三次直排的由有關部門吊銷相關證照。
(二)小現有農家樂相關經營證照到期后,餐飲經營項目則自行終止,工商、衛生、食品藥監等部門不得延續辦理。
(三)支持鼓勵小農家樂進行環境治理及房屋美化亮化工作,并向經營茶樓、熟食品、水果、旅游商品等配套服務行業發展。
依法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制度
(一)實行湖景區農家樂按實際游客接待規模分類分檔征收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制度。具體征收標準、管理和使用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湖景區內相關鄉鎮(街道)要加強對農家樂的組織引導,建立健全農家樂協會組織,充分發揮協會的組織協調作用,促進湖景區農家樂產業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