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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局機關公文會辦工作,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本規則所指公文是指本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公務文書,包括其他經濟類文書、合同等。具體會辦范圍和處理規則如下:
一、規范性文件。
規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門制定(或代擬)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的法律責任,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在本行政管轄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規范性文件辦理程序為:主辦科室起草→征求會辦科室意見→局長或分管局長召集有關科室討論→征求規范相對人意見→法規科審核→辦公室核稿→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分管局長會簽→局長簽發→縣政府法制辦審核(登記編號)→統一發文。
二、政策性措施。
政策性措施是指未列入規范性文件制定范圍,由本局制定的涉及財政、財務、稅收管理的各類地方性政策。
1.財政預算、行財、國企、會管、財政監督等政策性措施涉及多個科室的,其辦理程序為:主辦科室起草→會辦科室會辦→法規科審核→辦公室核稿→局長(或授權分管局長)簽發。
2.地方稅收業務類政策性措施(包括制定的稅收執法程序和執法文書)。其辦理程序為:主辦科室起草→會辦科室會辦→法規科審核→辦公室核稿→局長(或授權分管局長)簽發。
3.農業稅收業務類政策性措施。其辦理程序為:農稅科起草→法規科審核→辦公室核稿→局長(或授權分管局長)簽發。
4.其他政策性措施。其辦理程序為:主辦科室起草→會辦科室會辦→法規科審核→辦公室核稿→局長(或授權分管局長)簽發。
三、經濟文書、合同類。
經濟文書合同是指以本局名義與外單位訂立的涉及經濟往來的各種法律文書材料。其辦理程序為:主辦科室起草→法規科審核→局長(或授權分管局長)簽批。
四、會辦公文的備案備查。
對規范性文件、政策性措施、經濟文書合同等除由辦公室歸檔外,還必須按規定由法規科備案備查。法規科要對備案備查的規范性文件、政策性措施等按規定進行定期清理,發現問題及時提請糾正。
五、會辦時限。
本局的會辦公文(在沒有特殊情況下)要求會辦科室和辦公室應在1個工作日內審核簽注意見;法規科應在2個工作日內審核簽注意見。局負責人另有辦理時限要求的,必須在局負責人確定的規定時限內辦結。
六、其他。
其他國家機關或上級部門已有規定,而本規則未復述的,按國家機關和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公文收文按《自治縣財政地稅局公文收文處理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