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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范圍:市國資委授權經營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未授權經營的企事業主管部門所屬的為改制而成立的資產經營公司(以下簡稱資產經營公司)及所屬改制企事業單位。
二、工作步驟
第一階段:前期準備階段
(一)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財政(國資)、審計、監察等部門主要領導任副組長,分管領導任成員的改制資產清理核查領導小組(名單附后),主要負責清理核查各個階段的組織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主要負責清理核查的具體業務工作,并向領導小組匯報工作進展情況。
(二)市財政(國資)部門將我市改制工作開展以來各資產經營公司所屬的改制企事業單位改制的相關資料,與各資產經營公司上報的自查情況進行初步核對,為準備清查提供基礎資料,確保核對面達100%,并提出清理核查的工作設想和具體工作方案。
第二階段:組織清查階段
在市財政(國資)部門對各資產經營公司上報自查情況初步核對的基礎上,用2個月左右時間,對各資產經營公司和所屬企事業改制資產進行清查和核實,主要按系統分二個層面展開:
(一)對各改制企事業單位的清理核查。主要內容:1、各改制單位以評估資產、轉讓凈資產、轉讓價為主要內容的改制基本情況;2、剝離到資產經營公司的資產和負債情況;3、資產轉讓協議及轉讓價款實際付款情況;4、職工身份置換金支付情況。
(二)對各資產經營公司的清理核查。主要內容:1、下屬企事業剝離出來的資產和負債的處置情況;2、改制收益用以支付本系統改制成本及其他支出的情況。
市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改制資產清理核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可先選擇1—2家改制已基本結束的資產經營公司進行清理核查工作的試點,后再分2至3個工作小組,開展面上的清理核查工作,清理核查面要達到100%。
第三階段:清查匯總階段
市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改制資產清理核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上一階段清理核查情況進行匯總,并向領導小組作書面專題匯報。清理核查領導小組對清理核查中發現的情況逐一分析,并研究制定相應的措施和辦法。
第四階段:整改落實階段
市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改制資產清理核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領導小組審定的整改意見,以書面形式逐一下發到各資產經營公司。各資產經營公司必須按規定和要求整改到位,并加強管理,明確職責,建立有關責任制。市財政(國資)部門負責做好長效管理工作,并不定期地進行抽查和監督。
第五階段:資產整合階段
市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改制資產清理核查工作領導小組,對各資產經營公司的資產和負債提出具體處置意見,并根據各資產經營公司改制工作進程,對剩余資產按原資產屬性分別劃轉到國資委授權經營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市財政(國資)部門要及時辦理資產流轉及授權手續,授權經營公司要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三、工作紀律
(一)市各主管部門及資產經營公司要按照清理核查的統一要求,盡早做好各項前期準備工作,并落實專人負責,確保清理核查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市各主管部門及資產經營公司要加強對改制資產的管理,責任到人,建立獎罰并舉的責任制。要督促改制單位按資產轉讓協議的規定上交資產轉讓價款,對未能按規定時間上交資產轉讓價款的,要組織力量催繳,對久拖不繳的,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凡做到按規定時間要求收交資產轉讓價款的,經市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改制資產清理核查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獎勵主管部門或資產經營公司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一個月的目標獎。
(三)如發現主管部門及資產經營公司未經市政府批準,擅自處理資產的或將資產轉讓收入移作他用的,以及截留、私分、隱瞞國有(集體)資產轉讓收入的,要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并移送市紀檢監察部門追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