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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規范健全我局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推進決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學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局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的下列事項:
(一)重要規范性文件的制定;
(二)涉及全市發展與改革的重大決定、重要政策的制定;
(三)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
(四)影響較大的行政復議、訴訟案件的處理;
(五)其他需要專家咨詢論證的事項。
第三條 咨詢論證專家主要從我局聘請的法律顧問、各專業評委專家庫成員中篩選,必要時適當補充專家庫以外的專家,如市外大型科研院所、咨詢機構的專家等。
第四條 咨詢論證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開專家咨詢論證會;
(二)網絡、電話、書面形式。
第五條咨詢論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出咨詢論證事項;
(二)確定咨詢論證專家組成員;
(三)向咨詢論證專家組成員提供相關文件及背景資料;
(四)召開咨詢論證專家會或通過網絡、電話、書面形式,聽取咨詢論證專家組的意見和建議;
(五)根據咨詢論證專家組成員的意見,形成決策建議。
第六條咨詢論證專家組成員應就下列內容對咨詢論證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咨詢論證事項是否符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
(二)咨詢論證事項是否符合我市、我局的發展實際;
(三)咨詢論證事項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第七條參與重大決策咨詢論證工作的專家,按規定給予相應費用,所需經費列入年度預算。
第八條專家咨詢論證的具體組織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
第九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