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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建立健全耕地保護責任考核體系,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工作,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政辦發[127號)和《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鎮政府根據上級下達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及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相關指標等情況,確定各村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作為各村耕地保護責任的考核目標。
第三條各村委會對考核目標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村主任為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從年起,每年年初鎮政府與各村簽訂耕地保護責任書,年底由國土所會同農業服務中心、統計等有關部門組織對各村進行考核。占用基本農田,實行一票否決,年終不得參加“評優爭先”活動。考核內容和標準:
(一)村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鎮政府下達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標。
(二)各村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低于鎮政府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考核指標。
(三)各類非農建設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后,涉及有關村補充耕地和基本農田的,補充的面積與質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積與質量,調整補劃的基本農田全部要落實到地塊和農戶,并建立相應的保護制度。
(四)高度重視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各村設立耕地保護監管站,建立健全耕地保護管理網絡和監督網絡,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措施有力,因保護措施不力,造成耕地和基本農田被非法占用或者破壞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基本農田利用。各村要按照本地實際情況,確保基本農田能充分利用,嚴禁拋荒,限制一般農田拋荒率。對基本農田、一般農田利用按照集約利用的原則,不斷提高產出效益。
(六)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宣傳工作。各村要在全國土地日和世界地球日期間進行廣泛宣傳。每年各村要向鎮政府就耕地保護工作進行1次專題匯報,并提出下一年度耕地保護工作意見或建議。
(七)各行政村要有耕地保護、基本農田宣傳標語和保護標牌,并保持完好。
(八)行政區域內違法占用耕地案件查處率在98%以上,違法占用基本農田案件的查處率達到100%。
第五條考核工作采取抽查與核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一)各村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于10月26日前向鎮政府報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履行情況。
(二)國土所會同農業、統計等部門,每年對各村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檢查,作出預警分析,并向鎮政府報告。
(三)鎮政府對各村的考核由國土所會同農業、統計、紀檢、財政等部門聯合進行,并將考核結果報鎮政府。
第六條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村耕地面積、基本農田面積、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新增耕地面積的數據,作為考核參照依據。
各村要將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和農戶,并加強對耕地及基本農田的動態監測,每年10月25日前向國土所、農業服務中心提交耕地、基本農田的面積、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新增耕地面積和等級情況的監測調查資料,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國土所采用抽樣和例行巡查等方法,建立抽樣調查制度和監測網絡,會同農業服務中心對耕地、基本農田面積和等級情況進行核查。
第七條鎮政府對各村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對認真履行責任目標且成效突出的給予表彰,對考核認定為不合格的責令整改,限期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和補劃數量、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
第八條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各村第一責任人工作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由鎮紀委、國土所對其管轄范圍內的建設用地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按程序依紀依法處理直接責任人,并追究有關人員的領導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