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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強化森林防火行政領導負責制,切實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有效地保護森林資源,根據今年我國新頒布的《森林防火條例》、《省人民政府關于下達-年森林防火責任書的通知》(政文〔〕132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省-年森林防火責任書的意見》(政綜〔〕85號)、《市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市-年森林防火責任書的意見〉的通知》(政[]123號)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經研究,決定建立以下森林防火行政領導責任追究制度。
一、區、鄉鎮、村主要領導是森林防火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為主要責任人;分管領導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成員對其分管的工作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區、鄉鎮、村應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組織機構,配備防火人員,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全面落實森林防火行政領導負責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的要求,在本轄區內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區有關森林防火的各項方針政策。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工作計劃和森林防火工作責任制,并負責檢查監督實施。
(2)建全森林防火機構,負責處理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并加強值班,及時掌握火情動態,保持火情調度和指揮通暢。
(3)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增強全民防火意識。
(4)強化護林員隊伍管理,加強崗位培訓,落實責任。
(5)強化野外火源管理,嚴格執行野外用火審批制度,適時組織相關單位深入林區查禁野外違章用火,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6)認真制定森林火災撲救預案,落實撲救森林火災時各級領導和工作人員的分工和任務,統一組織和科學指揮撲救森林火災,確保撲救人員安全。
(7)認真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及時上報,建立檔案。
(8)制定森林防火設施的規劃,安排森林防火經費和檢查督促使用效益,防止森林防火經費挪為他用。
(9)協調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查清火災原因和火災損失,及時報告。
(10)建立森林火災專業撲救隊和應急分隊,加強培訓,及時安全撲滅森林火災。
(11)森林防火領導指揮機構成員實行分片包干,并經常深入責任區檢查,幫助解決森林防火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三、區、鎮、村行政領導及其辦事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森林防火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分別給予批評、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區、鎮、村所在單位森林防火組織機構不健全,森林防火責任不落實,森林火災預案不建立,森林防火及森林火災撲救不到位的。
(2)不及時傳達貫徹落實上級森林防火會議精神或上級森林防火相關文件精神,造成重大森林火災或連續發生森林火災的。
(3)因工作失職或保障不力,導致森林火災的發生、蔓延,造成人員死亡事故和重大損失者。
(4)拒不執行森林防火規定和上級有關指示、規定、通知,造成損失者。
(5)發生森林火災不報或虛報者。
(6)發生森林火災,鎮、街道、村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1小時內未到現場組織指揮者。
(7)明火延燒2小時以上未撲滅的火災,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人及區防火辦人員未能趕赴火場指揮者。
(8)明火延燒3小時以上未撲滅的火災,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總指揮未能趕赴火場指揮撲救者。
四、對區防火辦領導及鄉鎮林業站負責人的責任追究規定
(1)區防火辦未做好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給予通報批評,并寫出書面檢查。
(2)防火辦沒有及時將火情報告區委辦、區府辦、所掛點的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造成指揮不到位的,給予防火辦主任效能告誡或黨政紀處分;沒有按照指揮部命令,在明火延燒2個小時內未到達火場的,給予防火辦主任黨政紀處分或降職處理。
(3)防火緊要期內,林業站未做好防火日常工作的,發生森林火災未及時組織參加撲救的,由指揮部予以通報批評。
(4)發生野外違章用火,林業站查處不力,導致發生森林火災,但未突破“雙控”指標的,責令林業站負責人向當地政府或區林辦作出書面檢查。
(5)發生森林火災,明火延燒1個小時未撲滅,林業站站長及林業站干部沒有到達火場指揮撲救的,給予效能告誡或黨政紀處分。
五、各鄉鎮、村要根據本轄區的實際,制定相應的鄉鎮、村級森林防火責任追究制度。
六、每年9月到翌年8月為森林防火工作考核時間,并以下達的森林防火責任書進行考核。
七、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如有人事變動,應做好責任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