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城區低收入居民認定辦法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城區社會救助體系,規范社會救助工作,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的通知》辦發〔〕7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家庭財產以及實際生活狀況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的城市家庭。
第三條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遵循下列原則:
(一)屬地管理。
(二)低收入標準與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動態管理。
(五)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銜接。
第二章認定范圍及標準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持有城鎮常住戶口、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條件的家庭認定,適用本實施辦法。
失去原有耕地,城鎮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證明的農民家庭,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五條本實施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和扶養關系,并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主要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能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與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子女。
第六條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確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省民政廳備案后,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兩項指標。應當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統籌考慮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工資標準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會救助的關系,以滿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為原則,自行確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按照不同的社會救助項目和家庭實際支付能力,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也可以分別確定。
第三章認定機關
第八條市民政局是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管理和服務工作;制定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及相關政策;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及財產狀況進行入戶調查、核實;對符合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條件的申請家庭進行審批和建立檔案;向設立和提供救助項目的部門、團體和社會組織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有關資料。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請、審核、入戶調查、管理和服務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受市民政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的委托,協助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承擔對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九條市民政局要加強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機構能力建設,配備可以滿足實際需要且勝任工作的人員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采取調配、招用等形式,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十條市、鄉兩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為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主要用于信息平臺建設及運行、入戶調查、數據采集、證表印制和建立檔案等。
第四章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一條家庭收入是指申請人家庭成員在上一年度所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以及經市民政局認定的其他應當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二條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頒發的對特殊貢獻人員的獎勵金,見義勇為獎勵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省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二)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及護理費。
(三)政府和社會給予貧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補貼和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貸款等。
(四)政府、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濟金。
(五)因工(公)負傷職工的護理費及死亡職工親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人身傷害賠償中除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六)按規定由單位及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
(七)經市民政局認定不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家庭財產是指申請人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財產。
主要包括:存款、房產、車輛、有價證券等。
第十四條申請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一)擁有私家轎車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兩年內購置或者豪華裝修住房的因拆遷或者棚戶區改造購置經濟適用房的除外)
(三)家庭成員在高收費非公辦幼兒園入托,中小學自費擇校就讀,屬非國家統招生自費在高額收費的高校或者系、專業就學的
(四)家庭成員中有自費出國留學、勞務的
(五)因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六)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于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的
(七)不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贍養、撫養和扶養義務的
(八)有為獲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故意拆分戶口、合并戶口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九)經市民政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認定程序
第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個人申請。由申請城市低收入家庭戶主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經辦機構,并填寫《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財產查詢授權書》申請時必須提供如下材料:
1.書面申請報告;
2.身份證及復印件;
3.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4.婚姻狀況證明;
5.家庭成員關系證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材料不齊全需要補正的經辦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財產查詢授權書》申請人同意授予市民政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權力的書面憑證。公安(戶籍和車輛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險)住房和城區建設房地產)金融、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憑申請人的授權書積極配合對申請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財產狀況的調查核定。
(二)街道(鄉鎮)初審。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經辦機構接到申請后,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及授權書,對申請人家庭成員的收入情況、財產及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核定,符合條件的填寫《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并在申請人家庭所在社區公示15日,對公示結果無異議的報市民政局核查中心;認為不符合條件的要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三)核查中心復核。市民政局核查中心接到經辦機構報送的材料后,要對每一個申請家庭進行入戶復核,對符合條件的簽屬意見后報民政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經辦機構重新審核。
(四)市民政局審批。市民政局接到核查中心的同意意見后,要在申請人所在社區進行公示7日,對公示結果無異議的予以審批,并出具市城市居民家庭低收入核定證明取得市城市居民家庭低收入核定證明家庭,其戶主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應當登記在市政府網站上進行長期公示。
自接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審核、復核、審批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申請證明材料不齊全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民政部門審核認定的可以自收到或知道之日起2個月內向市政府法制部門或上一級民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本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需再重復進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公安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建設局、房產總公司、統計局、人民銀行、國稅局、地稅局、工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配合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第十八條市民政局以及經辦機構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箱,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期限為一年,期滿后,申請人需要申請重新認定。市民政局以及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對城市低收入家庭定期復核制度,至少要每半年復核一次。
對家庭收入情況好轉的要及時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并終止其相關待遇。
市民政局、經辦機構應當隨時受理申請,并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限完成對申請家庭的審核、審批工作。
第二十條市民政局、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檔案,將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以及享受到所有社會救助項目情況,及時登記歸檔。
第二十一條民政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審核信息管理系統,有效利用公安(戶籍和車輛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險)住房和城區建設(房地產)金融、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的數據,實現信息共享,方便信息對比和核查,建立科學、高效的收入審核信息平臺。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申請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家庭收入和財產、騙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市民政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有權不予認定或者取消其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對于已經取得的社會救助款物,由市民政局予以追回,同時廢止已出具的市城市居民家庭低收入核定證明并記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第二十三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區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不如實提供申請城市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員有關情況,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市民政局提請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和《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財產查詢授權書》式樣,由省民政廳統一規定。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