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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鐵礦石資源稅的征收管理,防止稅收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境內鐵礦石資源稅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根據有關政策規定,鐵礦石資源稅的征收管理堅持屬地原則,凡跨縣(市)、區開采、加工鐵礦石的不論其是否獨立核算一律在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資源稅。
將采、選礦出租、轉讓、承包給本縣(市)、區以外納稅人生產經營的,應在采、選礦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資源稅。
第四條按省局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可采取自核自繳、查賬征收、查定征收、定期定額征收等征收方式。無論采取哪種征收方式,均要履行基層征收單位進行界定、申報,縣(市)、區級稅務機關和市局逐級審批的程序和手續。征收方式審批后基層征收機關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要按審批權限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第五條自核自繳征管方式的納稅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賬簿設置、會計處理符合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收入、成本、費用核算真實準確;
(三)賬簿憑證保存完整,且能準確核算原礦開采數量、銷售數量(移送使用數量)、收購數量和經營成果的;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列舉名稱的納稅人和納稅信用等級高的納稅人。
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納稅人于每年11月30日前填報《資源稅征收方式認定表》并逐級報市局審批。
第六條查賬征收征管方式的納稅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賬簿設置、會計處理符合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收入、成本、費用核算真實準確;
(三)賬簿憑證保存完整,且能準確核算原礦開采數量、銷售數量(移送使用數量)、收購數量和經營成果的;
(四)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核實征收所得稅的納稅人。
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納稅人需填報《資源稅征收方式認定表》由縣(市)、區局審批并報市局備案。
第七條對財務制度不完善,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不能真實準確核算礦石開采數量、產品銷售數量(移送使用數量)、產品收購數量和單位經營成果,但具有合法開采、納稅手續的納稅人對其認定為查定征收方式,由縣(市)、區局審批。
第八條對于小規模的群采或無固定采點、無合法開采、納稅手續的納稅人,對其認定為定期定額的征收方式,由縣(市)、區局審批。
第九條認定為自核自繳征管方式的納稅人自行計算應納資源稅,于征期內自行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第十條認定為查賬征收征管方式的納稅人,每月初10日內主管稅務機關要責承專人對企業鐵礦石的開采、銷售或加工數量進行查賬核實。查賬核實的數量與測算的實際開采、銷售或加工數量(即采用球磨機、耗電量、炸藥等折算方法折算的數量)基本一致的按賬面記載數量計征資源稅。如查賬核實的數量低于測算的實際數量5%的要按測算的實際數量計征資源稅。
第十一條認定為查定征收的納稅人選擇以下方法測算計征稅款:
(一)單采不選的納稅人測算方式為以下兩種:
1.以炸藥耗用量推算鐵礦石產量并據以計算征收資源稅。每公斤炸藥生產鐵礦石數量的折算比由各縣(市)、區局根據實際情況在以下幅度內自行確定。
地下開采:2-3噸/公斤炸藥
露天開采:3.5-4.5噸/公斤炸藥
2.根據礦點(井)設計、礦石儲量、可采量和礦井井口面積及礦井月掘進進度計算礦石開采體積,以開采體積(立方米)乘以所采礦石比重(噸/立方米)計算礦石開采數量。
(二)采選一體的納稅人選擇以下方法測算計征稅款:
1.按球磨機型號和耗電量測算生產鐵精粉數量,然后再根據每噸鐵精粉的耗電量測算加工一噸鐵精粉耗用的鐵礦石數量。
第十二條采用定期定額征管方式的用以下方法測算定期定額:
根據礦點設計、礦石儲量、可采量、礦石品位、井口面積或采面面積及掘進進度計算礦石開采體積,以開采體積乘以礦石比重(噸/立方米)來測算月采鐵礦石數量。鐵礦石比重各縣(市)、區可根據采點礦石品位自行確定。
第十三條凡是以月定額方式征收稅款的,其月定額必須經縣(市)、區級稅務機關以正式文件批復。
第十四條采用定額征收方式的,其月定額要從嚴核定,促使其建賬管理。凡能夠查賬征收或查定征收的不得采用月定額征收方式。
第十五條實行查定征收或月定額征收的納稅人,由于各種原因造成停產或部分停產,要以正式文字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經縣(市)、區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核減應稅月份或調減稅額。
第十六條自核自繳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其申報的應稅數量及應納稅額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比照同類企業按月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十七條已安裝礦產品監控系統的企業,根據礦產品監控系統傳回的數據,同企業申報情況進行比對、分析,凡監控系統數據和企業申報數據相差±10%(含)以上的立即下戶核實,寫出書面報告報單位負責人;發現有重大問題的立即上報上級,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序提交稽查局處理。
第十八條嚴格代扣代繳的管理制度。凡收購未稅鐵礦石的納稅人一律在收購環節按有關規定為稅務機關代扣代繳資源稅。收購的鐵礦石是否完稅依能否提供資源稅甲、乙種證明為認定標準。
稅務征收機關要按月檢查核實扣繳義務人的稅款扣繳情況。凡未按有關規定要求扣繳稅款,造成稅款流失的,要對扣繳義務人補征并實施處罰。
第十九條認真落實《省資源稅管理證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范、完善征繳管理機制:
(一)甲、乙種證明的開據權限和程序嚴格按《辦法》規定執行。越權開據或不按規定程序、手續開據的要追究開據人員和主管領導責任;
(二)甲、乙種證明的填開和使用一定要規范。凡有關內容或欄目填寫不全或使用復印件的一律做無效處理;
(三)甲、乙種證明要由專人保管和開據,并按《辦法》要求設置專門的管理臺賬,以備核查;
(四)縣、區稅政部門每季對甲、乙種證明的使用管理情況檢查一次,檢查結果要記錄存檔,市局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條各征收單位要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嚴格加收滯納金、扣押、罰款和實施稅收保全措施,防止偷、欠稅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為保證稅收政策和征收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實,基層征管單位對采用耗電量法測算資源稅的納稅人,噸鐵精粉耗電量低于60度的每年入戶檢查不得少于2次。各縣(市)、區局對基層征收單位政策執行及征管情況要定期檢查。市局每年組織一次抽查。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局可依據有關政策規定及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詳細、具體的征收管理辦法或征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年12月14日制定的《市鐵礦石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唐地稅發〔〕165號)和年8月17日制定的《市鐵礦石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唐地稅函〔〕15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