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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做好我省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實工作,維護移民合法利益,促進我省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規范我省大中型水庫移民人口動態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17號)和《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實施方案》(政〔〕99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年月30日前國家核定的我省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人口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在此范圍內的人口,不符合被扶持條件的,予以核減。年7月1日后移民戶新出生、嫁入、入贅、返遷到移民村的各類新增人口,不再予以登記。在扶持期內,對已列為扶持對象的移民實行動態管理,只減不增。
第三條已建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動態管理,以國家核準的水庫農村移民為準。年月30日后新建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以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確定的規劃水平年農村移民人數為準,安置完成后,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扶持期限為20年。
第四條省級移民安置管理部門負責移民人口信息的審查、核準、后期扶持資金申請撥付和人口動態管理監督工作;州(地)、縣級移民安置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對納入扶持范圍內的移民人數核定、移民個人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建立等工作。
第五條納入后期扶持范圍移民人口的核查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月1日開始,截止日期為每年的月31日(含月31日)。
第六條在核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民人口應予核減:
(一)扶持對象轉為非農業人口的;
(二)扶持對象死亡的;
(三)扶持對象從大中專院校畢業,義務兵退役后戶口沒有按時遷回農村落為農業戶口的;
(四)現役軍人(含武警)已提干的或符合士官轉業安置條件(即三級以上士官或士官滿十年)的;
(五)扶持對象為嫁入女或入贅男離異且戶口轉出的;
(六)其他不符合扶持政策要求的。
被核減人口的扶持資金應從下一預算年度起停止發放。
第七條在核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國家后期扶持政策移民的扶持資金應予緩發:
(一)扶持對象正在服刑的;
(二)扶持對象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就業或在部隊服兵役但仍為農業戶口的;
(三)其他需要緩發情況的。
第八條在核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民人口應予繼續享受后期扶持資金:
(一)扶持對象刑滿釋放的;
(二)扶持對象被原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解聘、辭退、解雇或服兵役已滿回原籍仍為農業戶口的;
(三)其他緩發的扶持對象已滿足扶持條件的。
繼續享受后期扶持對象應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材料,經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移民安置管理部門審核,逐級上報核準后,從下一預算年度起予以扶持。繼續享受后期扶持資金移民人口前期緩發的不予補發。
第九條人口核減登記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原則,縣(市)移民安置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員會分級負責。
第十條人口核減的登記工作步驟:
(一)以村(社)為單位開展核減登記工作,要以戶為單位登記到人。登記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與戶主關系、所屬水庫名稱、搬遷時間、核減的原因等;無法核定到人的,要說明原因,并以村(社)為單位登記造冊,登記內容包括村(社)名稱、扶持人數、所屬水庫名稱、搬遷時間等。
(二)由移民戶主、所在村(社)簽章認可移民戶核減登記,如有異議,由鄉(鎮)派出所核定。人口核減登記結果在上報前須在村(社)進行不少于7天的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三)人口核減登記結果自下而上逐級匯總。匯總結果由社、村、鄉(鎮)、縣(市)各級移民安置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分別簽章認可。州(地)移民安置管理部門負責人口核減登記名冊復核和匯總,復核和匯總結果上報省移民安置局審批。
第十一條核減的移民人口,自核減后的下年度起不再享受后期扶持資金。結余資金由縣級財政專戶儲存,由縣大中型水庫后期扶持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統籌安排使用,用于移民村的基礎設施建設和扶持經濟發展。
第十二條對移民人口動態管理實行舉報制度,省、州(地)、縣移民安置管理部門分別設立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
第十三條各級移民安置管理部門要對各縣(市、區)扶持資金發放對象自然減少處理情況進行抽查,并及時通報。對該減不減,違背政策,多發資金的縣(市、區)要督促縣級移民安置管理部門負責收回資金,同時追究相關單位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各地要認真執行省監察廳等部門聯合制定的《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對違反水庫移民政策法規工作紀律的問題,要嚴肅查處,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遷就,對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省移民安置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