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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道路橋梁工程、線路管道安裝工程和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在承投資建設的建設單位,從事建筑活動的管理人員及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第三條各縣、區政府(含市高新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所轄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將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實行目標考核責任制。
市和縣、區政府定期召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工作聯席會議,及時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矛盾。
第四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對本轄區建筑工地規范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實施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轄區工程建設施工總、分包行為實施監督管理,并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查處違法用工、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公安機關負責維持社會治安秩序,依法處理突發事件中的違法人員,嚴厲打擊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惡意討薪等不法行為。
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管所屬建設工程項目,防止農民工工資拖欠行為發生。
第五條建筑施工企業對本企業所屬建筑工地規范使用農民工和農民工工資發放負總責。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實行勞務分包的,對監督勞務分包企業規范使用農民工和農民工工資發放負責。
第六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設立或確定相應的職能部門負責本企業的農民工相關事務管理,建立完善的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規范農民工使用臺帳,保存農民工工資發放原始資料等。
第二章農民工用工管理
第七條建筑施工企業招用農民工,必須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身份核查登記,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及時辦理用工備案及社會保險相關手續。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必須明確被招用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告知工程所在地和本企業的農民工維權投訴舉報電話。建筑施工企業的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作業隊(班、組,下同)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建筑施工企業及其取得法人委托授權的項目部(或項目經理,以下簡稱用工方)與施工作業隊簽訂內部分包、項勞務合同只能作為企業一種內部經濟承包形式,不能取代勞動合同,必須先與其所涉及人員分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后,方可簽訂內部經濟承包協議。
第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準確記錄農民工出勤情況和完成的工作數量,并由農民工簽字確認,向農民工發放當日用工確認單,作為結算依據。
第九條用工方使用臨時工(即建筑工地俗稱點工,含計時工,下同)時,必須簽發點工派工通知單,并由點工簽收,各執一份,通知單應包含工作內容、數量、計酬標準等。當點工完成派給的工作任務后,用工方必須即時支付勞動報酬。
臨時工應妥善保存用工方下達的點工派工通知單,作為結算依據。未收到點工派工通知單的農民工,應及時要求用工方補辦手續,并辦理完成工作量確認手續,以便結算、支付勞動報酬。
第三章農民工工資發放管理
第十條工程項目開工時,工程項目部必須在建筑工地生活區醒目位置,張貼懸掛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和本企業農民工維權投訴舉報電話,并納入項目部項目經理職責內容。
第十一條工程施工期間,工程項目部應當在建筑工地生活區醒目位置設立公示欄,按月將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5天,農民工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簽字確認后,留存備查。
第十二條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必須進行農民工工資支付公示;實行勞務分包的,還必須監督建筑勞務分包企業進行農民工工資支付公示,未按規定進行公示的,必須責令限期公示,否則不予結算勞務分包余款。
第十三條按省有關要求,大力推行建筑勞務實名制“一卡通”,推廣使用銀行卡發放農民工工資。
第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不得采取施工作業隊(班、組)長代領的方式支付農民工工資。凡因代領,發生農民工本人未領到工資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承擔未支付責任。
第十五條建筑施工企業要建立企業內部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檢查制度,組織開展農民工用工和工資支付檢查活動時,要書面記錄檢查結果和發現的問題,以及糾正處理情況,建立完善企業內部信用業績考核檔案。
第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支付部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建筑施工企業每季度按合同約定對勞務費進行一次結算,并足額支付農民工剩余應得工資。
第十七條對承擔工期不足1個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務的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在施工任務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全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與農民工終止或者依法解除合同,必須在辦理終止或解除合同手續的同時一次性付清農民工工資。
第十九條在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建筑施工企業、總承包施工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未結清工程款前,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建設單位或總承包施工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造成不良影響的,納入不良信用記錄檔案。第四章勞務分包管理
第二十條禁止任何建筑施工企業將勞務作業分包給無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建筑施工企業將勞務分包作業分包給無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或以簽訂類似“內部勞務協議”替代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實行勞務分包的,必須負責檢查建筑勞務分包企業派駐建筑工地的農民工是否依法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應持證上崗的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并納入勞務分包合同條款內容。對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應持證而未持證上崗的人員,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的項目部必須拒絕其進入施工現場,并責令建筑勞務分包企業改正。
第二十二條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實行勞務分包的,必須監督檢查建筑勞務分包企業按月發放農民工工資,并納入勞務分包合同條款內容,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一旦發現建筑勞務分包企業未按月發放農民工工資的,必須責令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在撥付勞務分包款同時,監督勞務分包企業發放農民工工資。
第二十三條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不采取勞務分包形式,使用自有勞務組織施工的,應當加強對本企業各項目部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五章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各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或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足額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核發施工許可時,要把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繳納情況作為檢查的必備條件,不達標準的,不予辦理開工許可。
第二十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管理,在指定銀行設立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用帳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拆借。
第二十六條當建筑施工企業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時,屬于自身經濟等因素確實無能力支付的,應及時啟動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用于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一)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由建設單位繳納的,動用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數額以建設單位拖欠的工程款為限;
(二)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由建筑施工企業繳納的,以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調查認定的事實為準。
第二十七條需啟動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用于支付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函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書面形式的函告,及時將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劃撥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定銀行賬戶,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發放。對于啟動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責令建設單位或建筑施工企業限期補足。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完工,需要清退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時,由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在工地醒目位置及相關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5天,公示完畢后由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及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出具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三級證明,建筑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三級證明辦理清退手續。
第六章舉報投訴管理
第二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不得克扣和拖欠農民工工資。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一)建筑施工企業未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建筑施工企業每季度未與農民工結算并足額支付剩余工資的;
(四)建筑施工企業未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合同的;
(五)建筑施工企業未依法辦理用工備案和社會保險相關手續的;
(六)建筑工地醒目位置未張貼懸掛農民工維權投訴舉報電話牌的;
(七)未在工程施工期間按月將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公示的;
(八)未在建筑工程竣工時進行農民工工資支付公示的;
(九)其它影響農民工工資發放的。
第三十條當建筑工地農民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必須遵從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進行投訴,不得采取過激行為,或妨礙、危害社會公共秩序。多個農民工進行投訴時,應當委派代表進行投訴。建筑工地農民工投訴時,可以先向所屬的建筑施工企業投訴受理部門進行投訴。
第三十一條建筑業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接訪農民工投訴負總責。建筑業企業農民工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受理農民工投訴,并建立農民工投訴受理臺帳,委派專人接訪農民工投訴。接訪人員要耐心傾聽農民工投訴原由,并及時協調解決農民工投訴事項。對于不屬于受理范圍的農民工投訴事項,應當耐心解釋,做好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禁止以粗暴、簡單的方式接訪農民工投訴。
第三十二條建筑工地農民工按照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內容進行投訴的,必須出示本人與建筑施工企業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或點工派工通知單,以及完成的勞動工作量等書面資料,或者其他類似證明性材料。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部門職責,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補臺,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建設領域農民工工作。要完善健全建設領域農民工投訴舉報受理和處理制度,暢通農民工投訴舉報渠道,及時化解矛盾。要加大力度,開展建筑工地用工和工資發放情況巡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防止發生新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建筑業企業應當完善農民工問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建立節假日和非工作時間值班制度,負責農民工投訴受理和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建筑業企業負責人,以及存在農民工問題的項目部項目經理應當保證24小時聯系暢通,確保農民工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有效運行。
第八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建設單位、總承包、分包企業違反本規定造成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總承包、分包企業不得參加各類先進評選,企業負責人不得參選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已被評為先進企業的,以及企業負責人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要通過相應的程序予以撤銷。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總承包、分包企業違反本辦法造成工資拖欠的,要通過媒體向社會曝光,將其記入企業不良信用記錄,向人行等相關部門予以通報。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總承包、分包企業違反本辦法造成工資拖欠且產生不良影響的,要視情節輕重,進行通報批評或記入“不良信譽”記錄。后果嚴重的要給予限制項目開發建設、限制參與工程招投標的處理,后果特別嚴重的要清出本市建設、建筑市場。
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總承包、分包企業違反本辦法造成工資拖欠且因處置不當引發群體性(50人以上的)突發事件的,市、縣區應急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規定,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以5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
第三十九條農民工必須按程序通過合法途徑討薪,如組織者出現欺薪、詐薪或采取過激行為影響社會秩序并給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對違反本辦法其它違法行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