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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行政權力運行,改善行政管理,實現政府機構和職能的法定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10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17號)、《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決定的實施意見》(政〔〕6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行政權力,是指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享有的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權力。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所有具有行政執法、行政審批及其它公共管理事務職能的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履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各級政府負責組織本級行政權力的監督管理工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政府法制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對行政權力的監督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實施原則;
(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四)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原則;
(五)高效便民原則。
第五條實行行政管理權動態管理制度。合理劃分和依法規范各級行政機關的職能和權限,對行政機關具有的行政權力建立目錄,實行動態管理。行政權力的設定、增加、變更、轉移、取消等必須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或變相增加、擴大、轉移。行政職能發生調整和改變時,必須按規定程序辦理,經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后,對目錄予以修訂并重新公布。
第六條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制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事項外,行政機關應當制定并公布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圖,流程圖應當載明承辦崗位、工作程序、相關接口、內控監督環節、時限、相對人權利和投訴舉報途徑等,并在單位辦公場所及本單位網站上公示。行政管理職責變化時,應及時對運行流程圖進行變更。
第七條建立健全行政權力運行記錄管理制度。行政機關應當制作格式統一、體例規范、內容完整的行政管理文書,如實記載行政權力行使過程的各環節情況,認真落實案卷歸檔制度。
第八條主動接受人大、政協監督。主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報告工作,接受質詢。自覺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加強政府層級監督。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凡重要情況、重大事件和重大問題,下級行政機關必須按照規定程序及時向上級行政機關請示報告。通過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保證規范性文件合法適當,維護法制統一,從源頭上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通過加強政府行政復議建設,堅決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促進依法行政。
第十條加強監察、審計專門監督。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責,依法獨立開展專門監督,并與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及時通報情況,形成監督合力。各行政機關要積極配合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的工作,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決定。拒不履行監督決定的,要依法追究有關機關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嚴格落實行政執法監督責任制。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應明確監督檢查范圍和任務,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加強對行政執法部門和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加大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力度。綜合運用明察暗訪、專項檢查、綜合檢查、個案調查及跟蹤問效等手段,對執法單位履行職責、依法行政、完成任務、開展管理服務的工作效率和效果進行效能評估和監督檢查,推進行政機關效能建設。
第十三條完善投訴舉報制度。各執法監督部門應保障人民群眾的監督權利,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隨時受理和定期組織收集社會各界、新聞媒體以及有關部門對不作為、亂作為等不良行政行為的反映,并及時處理糾正。
第十四條嚴格考核獎懲制度。上級機關應對下級機關實行綜合考核和日常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建立科學的評價考核及社會評估制度。考核結果應當與單位和個人的評先評優、晉級晉職掛鉤,對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獎勵。對責任心不強甚至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實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因過錯造成行政行為被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撤銷或變更的,其責任人(包括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及集體決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予以追究。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按國家規定給予行政賠償后對責任人進行追償。
第十六條建立行政權力廉政風險評估防范機制。全面查找各類行政權力和權力運行不同環節中存在的廉政風險點,進行科學地識別和評估,確定廉政風險等級。根據不同的風險等級,確定相應的預警措施,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強化監管措施,提高廉政風險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條嚴肅查辦違法違紀案件。加大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工作力度,嚴肅查處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權錢交易、權力尋租和侵害人民群眾利益的案件。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