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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為管理好無線電頻率資源,維護好空中電波秩序,促進無線電業務健康協調發展,保障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法規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就加強全市無線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無線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增強做好無線電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隨著科學技術特別是無線電技術的快速發展,無線電設備已廣泛應用于經濟社會各個領域,尤其是在航空導航、水上生產、城市應急、市政管理、安全保衛、公眾通信、軍事保障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近年來,在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共同努力下,全市無線電事業快速發展,頻譜資源利用水平顯著提高。但是,我市在頻譜資源管理和利用方面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電磁環境日趨復雜,安全隱患不斷增多;二是頻譜資源日益緊缺,制約經濟社會發展;三是非法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行為仍然存在,建筑工地、小區物業、賓館酒店、娛樂場所、出租車等非法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的問題較為突出,手機信號干擾器的購買、使用還不規范;四是無線電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無線電管理工作關系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人民生產生活正常秩序,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無線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增強做好無線電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不斷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措施,推進無線電管理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加強協調,密切配合,管好、用好頻譜資源,推動我市經濟社會健康、快速發展
無線電管理是社會綜合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工作在新形勢下的一項重要任務。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將無線電管理工作納入本地區本部門的工作計劃,明確具體領導分管,確定專職人員辦理。各級、各部門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共同創造和維護無線電管理工作的良好秩序,將無線電管理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一)各縣(市、區)政府要加強對無線電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領導。近年來,我市和大部分縣(市、區)建立了無線電管理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目前,沒有建立的要抓緊建立。隨著機構改革和人員的變化,領導小組要及時進行調整和加強。縣(市、區)要確定一名副縣(市、區)長任組長分管此項工作,政府辦公室要明確一名副主任為副組長兼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為了便于開展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要設在政府辦公室。
縣(市、區)無線電管理協調領導小組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國家、省市有關無線電管理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積極配合市無線電管理協調領導小組和市無線電管理局做好轄區內無線電管理工作和相關協調工作;配合市無線電管理局建立健全本轄區臺站資料數據庫;督促各設臺單位辦理使用許可手續;協助查處非法設臺;協助查處有害干擾;幫助追繳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縣(市、區)法制部門要做好無線電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與監督,要做好無線電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解釋和咨詢,要按照我市實際和形勢發展的需要,開展調研工作,出臺有利于我市無線電事業健康發展的文件和政策,為我市無線電管理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二)要建立無線電管理聯席辦公會議制度。市、縣領導小組要充分發揮領協調功能,及時研究無線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解決重大事宜。各成員單位要經常加強聯系,通力合作,緊密配合,共同推進全市無線電管理工作的開展。各有關行業、有關部門要在行業管理和運行中貫徹遵守無線電管理的法律法規,教育用戶不私設電臺亂用無線電發射設備,引導設臺用戶依法使用無線電頻率資源,管好用好自己的無線電設備;嚴格按照核定范圍工作,防止產生有害干擾,共同維護電磁環境和空中電波秩序,保障國家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生產的監督檢查。企業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要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要求,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核準,領取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出廠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須標明型號核準碼。不合格的產品,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收回其“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并撤銷核準代碼;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據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做好對銷售、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經營單位和個人的管理,嚴防銷售無型號核準設備和在維修中擅自改變技術參數、擾亂通信市場秩序等不當行為的發生。對違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堅決予以查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創造條件加強信息溝通,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加強源頭管理。
(五)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定期對轄區內的電磁輻射水平進行檢測,對不符合電磁輻射環境保護標準,造成或可能造成電磁輻射污染的無線電臺(站),應責令其單位或者個人采取補救措施,避免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無線電管理機構與環境保護部門應加強無線電臺(站)設置情況的信息溝通,切實維護好人們群眾的利益。
(六)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要積極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開展無線電管理執法,依法查處違反無線電管理法規的行為。公安部門要做好對故意擾亂通信市場秩序、肆意破壞國家通信設施、非法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等行為的整治和查處工作。對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8條規定的行為,公安部門要密切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積極做好取證,為依法處理提供可靠證據。
(七)建立長效管理工作機制。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公安、廣電、水利、教育、城管、鐵路等重點設臺部門,各大電信運營公司,要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機制,明確一名懂政策懂技術的同志,專門負責無線電設備的管理與維護,保證無線電設備的正常運行和無線電管理政策的貫徹落實。市無線電管理局要加強對無線電管理隊伍的管理與培訓,對各縣區專(兼)職無線電管理人員和各設臺單位的無線電專管人員,要分期分批進行有關法律政策和業務技術方面的培訓。要建立健全對縣(市、區)和市屬單位無線電管理工作、培訓、考核、獎懲等工作機制,總結推廣成功經驗,培養和樹立一批先進典型。要建立軍地無線電管理協調機制。市無線電管理局在做好地方無線電管理工作的同時,積極與當地駐軍聯系,加強合作,搞好服務,為駐軍的無線電通信安全和重大軍事活動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堅持依法行政,強化無線電行政管理
(一)加強頻率資源管理。無線電管理機構必須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頻率劃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等法規政策,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管理、指配和利用好頻譜資源。向國家、省主管部門努力爭取更多的頻率資源,積極推介并鼓勵運用無線電新技術新業務,著力解決我市重點企業、重大工程、重要項目、重要行業、應急管理和新農村建設的頻率需求問題。
(二)嚴格依法行政。無線電管理機構要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切實加強無線電臺(站)的日常管理。設置、使用列入國家規定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名錄的無線電臺(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進行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并依法報經批準。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向社會公布。市發改委、市規劃部門在批準無線電臺(站)建設工程選址前,應當提前征求無線電管理部門的意見,避免對已設無線電臺(站)的干擾。國家規定無線電頻率資源有償使用,各設臺單位要自覺交納頻率資源占用費。對逾期不交的單位和個人,無線電管理部門要依法征收滯納金,情節嚴重的要收回頻率,吊銷電臺執照。
(三)加強無線電臺(站)監督管理。無線電管理機構要定期對無線電臺站進行檢查,堅決查處濫用頻率、亂設臺站及隨意加大發射功率和天線高度等違法違規行為。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對頻率資源和無線電臺(站)的設置使用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拒絕、阻撓。要加強頻率臺(站)數據庫、電磁環境監測數據庫和設備檢測數據庫“三庫”建設,逐步建立起一個管理業務種類齊全、信息數據準確充實、技術功能較為完備的無線電管理基礎信息網,為加強無線電管理提供科學依據。公安、廣播電視、公眾通信、交通、水利、建設、電力、公用事業、教育、服務業等無線電臺(站)使用量較大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內部規范管理,依法設置和使用無線電臺(站),并會同無線電管理機構建立相應的長效管理機制。
(四)加強無線電臺(站)保護。規劃部門在制定城市規劃時,應統籌兼顧,注意保護大型固定無線電臺(站)的工作環境。無線電管理機構要加強無線電監測保護,依法及時查處有害干擾,對涉及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航空、鐵路等無線電臺(站)所使用的無線電頻率,應當給予特別保護。
四、加強無線電技術設施建設,提升無線電備理預警防范能力
(一)加強應急通信平臺建設。無線電管理機構要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進一步構建和完善政府部門應急無線電通信平臺,平時服務好重大活動,遇有重大緊急情況發揮好應急管理機制中無線電通信保障作用。
(二)加強無線電監測技術設施建設。逐步健全以固定站為主、小型站為輔、移動站填補的監測網絡體系,實現對所轄行政區域水陸空全頻段、全業務、全時段、全方位和無縫化的監測覆蓋,為無線電業務科學發展和有效管理奠定堅實基礎。
(三)進一步提升預警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各級應急辦公室要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經常性的技術練兵活動,通過技術練兵,及時發現新情況,解決新問題,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和應急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無線電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技術優勢,圍繞黨委、政府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項目,在頻率資源指配、電磁環境保護和有害干擾查處等方面強化重點服務,確保重大活動不受非法干擾,確保通信暢通,確保重大活動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