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全民創業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創業型城市建設的若干政策意見》(發[28號)文件精神(以下簡稱《意見》),市財政設立“市全民創業扶持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支持我市全民創業。為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資金是根據《意見》精神,由市財政在本級預算中安排的專用于推進全民創業,培育發展民營經濟的財政資金。
第二章部門分工與職責
第三條專項資金由市創業型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民營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市創建辦”)和市財政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職。
市創建辦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我市創業型城市建設工作目標、部署、要求,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及重點,同時負責受理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審核、監督、檢查、追蹤等日常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辦理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下達資金計劃,資金撥付和財務管理,會同市創建辦對申報專項資金項目進行審核,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追蹤問效和監督檢查。
市創建辦和市財政局每年定期聯合向市政府匯報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效果。
第三章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和方式
第四條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扶持社會各類初始創業人員。
其中重點扶持對象是:
1.經認定為就業困難群體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初始創業的;
2.畢業2年內初始創業的本市大中專技職校畢業生;
3.初始創業的城退役士兵及現役軍人隨軍家屬;
4.辭職并在本市初始創業的機關公職人員。
(二)扶持國內民間資本獨資(或控股)、規模以上的中小企業進行第二次創業。
1.用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的私營企業;
2.個體工商戶升級為私營企業的;
3.初始創辦的現代服務業;
4.初始創辦的注冊資金200萬(含200萬)以上的私營企業;
5.一般企業首次進入規模以上的企業;
6.首次進入銷售超5000萬元和超億元的企業;
7.新評定的省級高新技術企業;
8.成功幫扶發展初始配套企業的規模骨干企業;
(三)扶持全民創業服務體系建設。
(四)扶持中小企業創業(孵化器、實訓)基地建設。
(五)扶持全民創業培訓、宣傳。
(六)扶持創業項目的征集、推介。
(七)為中小企業和個人創業發展提供創業貸款擔保和貼息。
(八)(區)及部門創業工作考核獎。
(九)市委、市政府要求重點扶持的全民創業其它項目。
第五條專項資金采取貸款貼息、直接補助和稅收返還及獎勵三種支持方式。
貸款貼息是對創業個人和創業企業從金融機構取得的用于在本市投資建設的貸款給予一定比例的利息補貼。專項資金貸款貼息的額度,根據項目貸款額度及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確定。個人創業貸款最高額度為20萬元,給予全額貼息;吸納就業困難群體人員占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最高額度為200萬元,給予50%貼息。
稅收返還及獎勵是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對新增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全額返還或減半獎勵。
第四章專項資金申報條件和材料
第六條申請專項資金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享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必須符合市政府確定的產業區域布局和我市經濟發展總體規劃;
(二)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申報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三)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規范;
(四)誠實守信、依法經營;
(五)依法足額納稅;
(六)為員工繳納社保基金,無拖欠社保基金的不良記錄。
第七條申報單位和個人需根據申報的項目附報相應的證明材料。
(一)就業困難群體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身份由勞動保障部門予以確認并出具證明材料;
(二)本市城退役士兵及現役軍人隨軍家屬身份由人武部門予以確認并出具證明材料;
(三)畢業兩年內的大中專職校畢業和辭職創業的黨政機關在職在編人員身份由人事部門予以確認并出具證明材料;
(四)社區創建創業基地、市村(社區)三級創業指導服務機構扶持創業、創業培訓機構、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實訓基地、初始創業人員進入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等由勞動保障部門予以確認并出具證明材料;
(五)個人初始創辦創業就業服務實體、初始創辦現代服務業、個體工商戶升級為私營企業由工商部門予以確認并出具證明材料;
(六)從一般企業首次進入規模以上企業的由稅務部門予以確認并出具證明材料;
(七)首次進入銷售超5000萬元或超億元行列的企業,其銷售額由稅務部門予以確認并出具證明材料;
(八)初始創辦注冊資本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企業、用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金的企業,注冊資本等財務指標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予以確認并出具證明材料;
(九)新評定的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由科技部門予以確認并出具證明材料;
(十)規模骨干企業轉型升級發展配套企業由稅務部門予以確認并出具證明材料;
(十一)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和減半獎勵的由稅務部門予以確認并出具證明材料。
第五章專項資金申報、審核、審批和撥付程序
第八條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實行一年兩次申報制度,為每半年申報一次。市創建辦屆時專項資金申報通知,公開申報的條件、內容、時限及相關事項。申報單位按要求辦理申報,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條專項資金的申報程序:
凡符合專項資金申報條件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專項資金,由企業(個體工商戶)按照申報要求,將申報材料報送各()區創建辦。各()區創建辦和財政所聯合審核后,上報市創建辦。
市創建辦負責統一受理各(區)創建辦報送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申報材料,會同市財政局進行再核查工作,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實行申報入庫管理。
第十條專項資金的審核程序:
對列入市全民創業項目庫的項目(企業),由市創建辦同市財政局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申報項目(企業)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一)資格審核:項目單位、企業是否符合要求;
(二)形式審核:報送的文件、資料、表格等是否齊全完整,文字及表格填寫是否真實準確;
(三)內容審核:項目單位、申請項目、推薦意見、證明材料等內容是否符合要求。
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企業)將由市創建辦及時通過簡報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所公示項目(企業)的真實性、扶持額度等問題在公示期內提出異議。對有異議的申報項目(企業),市創建辦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重新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的審批程序:
申報扶持的創業項目(企業)經審核并經公示后無異議后,由市創建領導小組制定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報請市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的撥付程序:
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經市政府審查批準后,市財政局根據專項資金使用計劃,下達預算資金指標,按國庫集中支付程序撥付。
第十三條相關部門應每月及時將相關證明材料上報市創建辦備案,市創建辦應妥善保存申報項目的原始檔案材料。
第六章專項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企業收到的專項資金,應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的項目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專項資金是否及時足額撥付項目申請單位;
(二)有無虛報、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或其他違反財務會計制度等問題;
(三)專項資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六條企業(項目單位)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取消該企業(項目單位)專項資金申報資格,并且兩年內不得申報專項資金。
第十七條建立項目定期報告制度。獲得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單位(企業)須在收到扶持資金后一個月內,向市創建辦、市財政局及時報送項目建設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市創建辦和市財政局將適時組織評估小組對專項資金使用及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確保取得實效。
第十八條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創建辦和市財政局將收回專項資金,并根據情節輕重建議有關部門對其相關責任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采取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專項資金;
(二)財務核算上嚴重違反財務會計制度;
(三)拒絕或不配合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相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