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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鎮的生產、生活環境,促進城鄉一體化進程,推動鎮域經濟的發展,根據《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計劃綱要》目標的要求,依據《城鄉規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由各鎮(區)具體負責。縣規劃局、住建局、城管執法局等相關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相應授權。
第二章村鎮規劃管理
第三條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應堅持統一規劃、立足長遠、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以集鎮為重點,全面組織實施。
第四條村鎮規劃,分為村鎮總體規劃、村鎮詳細規劃兩個階段。詳細規劃應當以總體規劃為依據編制。
村鎮總體規劃的期限為10年至15年,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期限為3年至5年。
第五條村鎮總體規劃,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由鎮人民政府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審批。村鎮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會同縣規劃局鄉規科、縣住建局鄉建科會審,最后報縣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縣轄范圍內各鄉鎮村委會所在地和自然村住戶在100戶以上的、均應結合舊村改造,編制具有地方特色、適應農村居住、生產特點的建設性詳細規劃。逐步對50戶以上的自然村編制具有適應農村居住和可持續發展的建設性規劃。
第七條經批準的村鎮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調整或者變更,以確保規劃的連續性和嚴肅性。確需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第八條村鎮居民原有宅基地及單位已合法占用的土地同村鎮規劃安排的建設用地相矛盾時,應服從規劃對用地的安排。如有違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對于鎮區重點項目或者大型商業開發項目,由鎮相關職能部門整理申報資料(含鎮政府書面意見)后報縣規劃局,形成初審意見后,提交縣規委會集體研究審批。
第十條鎮規劃區內依法需要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建設單位持發改局批準立項文件、重大項目選址環境影響評價等書面申請材料,由鎮相關職能部門經鎮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后報縣規劃局,由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十一條在鎮、村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及個人必須通過鎮相關職能部門向縣規劃局鄉鎮規劃科提交規劃申請,對于符合規劃條件的項目,由縣規劃局鄉鎮規劃科依程序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并按城區標準減半征收規定交納相關規費,再審批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鎮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縣規劃局負責對全縣所有規劃建設項目的監督、指導和管理,負責鎮規劃區內違法建筑的認定和執法檢查工作。對于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擅自動工的建設項目,縣規劃局配合鎮(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開工之前,由縣規劃局鄉鎮規劃科組織定位、放線,待其基礎工程完成后,再組織驗線,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縣規劃局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對于符合規劃條件的,按程序審批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經核實或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不得交付使用,房產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房產證件。
第三章集鎮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各鎮人民政府和鎮相關職能部門應切實肩負起建設工程依法管理和質量安全稽查的職責。凡在轄區的建設工程不報建、不按法定程序辦理手續而導致安全質量等后果的,將按黨紀、政紀及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各鎮區內的所有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提出建設項目申請,經鎮人民政府和鎮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報縣住建局城鄉建設科審批并辦理相關建設手續,并按有關規定交納村鎮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規費,辦理《建筑施工許可證》后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在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取得開工批準文件之日起一年內開工。未經原批準機關批準,逾期未開工的,開工批準文件由原批準機關收回,建設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規處理。
第十七條村鎮規劃區內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單位用房、房地產開發等建筑工程,必須由取得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然后將規劃及設計方案圖和工程造價等報縣住建局城鄉建設科審批通過,經縣住建局組織有關職能部門進行圖審、勘測、招標等程序后,發給《建筑施工許可證》。
第十八條鼓勵鎮級人民政府組織有資質的綜合開發單位按照村鎮規劃,對村鎮的建設項目進行綜合開發和配套建設。村鎮建設項目綜合開發和配套的設計劃由鎮級人民政府編制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由縣住建局負責依法依規辦理建設施工手續。
第十九條承擔村鎮規劃區內建筑工程施工任務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并按照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
第二十條村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開工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先取得施工許可證,由縣住建局委托鎮政府或鎮相關職能部門派專人到現場定位放線或驗線后,方可開工。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中,應確保施工質量,按照有關的技術規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其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必須接受縣住建局檢測站的檢測和安全站的督查。
第二十二條鎮政府或鎮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村鎮建設檔案管理制度。在村鎮規劃、設計、建設及房產登記中形成的圖表、文件及其它資料,應當及時清理歸檔。
第二十三條村鎮規劃區內的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拆除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并清理平整施工現場。
第二十四條鎮區建筑和村鎮綜合開發項目的村鎮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縣物價、財政部門核定的標準,由鎮政府收取,用于村鎮基礎設施建設。建設過程中部門服務性收費和規費按照城區收費標準減半收取,由鎮政府或鎮相關職能部門憑財政票據收取,將有關規費全額繳入當地財政“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實行“收支兩條線”。
第四章房地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村鎮房地產開發應服從村鎮統一規劃。
第二十六條村鎮房地產開發須先由具有開發資質的開發建設單位向鎮政府和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土部門辦理土地審批手續,取得《土地使用證》,到規劃部門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取得《規劃許可證》,再到住建局辦理建設審批手續,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七條村鎮房地產開發的施工過程,必須接受縣住建局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建筑材料的檢測和施工安全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一律不得預售。工程竣工后必須取得縣住建局的《建筑工程驗收合格證》,并發放房產證。縣住建局有責任對各鎮的房地產出售價格進行跟蹤管理。
第二十八條村鎮房地產開發或鎮區房屋建設違反規定的,由鎮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勒令停工或強行拆除,并處以罰款。
第二十九條鎮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對合法的房地產開發和房屋建設提供優質快速的服務,且不得巧立名目收取任何服務費。
第三十條鎮區的個人、單位和村鎮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屋建設竣工后,必須到房產局繳清有關費用后依法辦理《房產證》
第五章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一條集鎮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不準亂涂、亂畫、亂刻,不準隨意張貼布告、通告、墻報、標語和戲曲、電影海報等宣傳品。在城鎮設置標語牌、畫廊、招牌、櫥窗、燈箱、霓虹燈等,應做到內容健康,外形美觀,定期更新,保持整潔。戶外廣告牌的設置必須征得鎮政府或鎮相關職能部門同意后,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二條集鎮供車輛、行人過往的主要通道,不準擺攤設點和出店經營。在主要通道以外的街道、路旁設置商亭、攤棚、貨架和流動貨車,必須經鎮政府或鎮相關職能部門同意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固定售貨攤點不得出攤經營。
第三十三條禁止在集鎮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建筑渣土,亂搭亂建各種形式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有特殊需要的,須經鎮政府或鎮相關職能部門同意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各鎮人民政府必須負責在集鎮附近建設相應規模的垃圾填埋場或垃圾處理廠。鎮政府或鎮相關職能部門對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鎮政府或鎮相關職能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糞便,及時清運垃圾、糞便。自行清運有困難的,可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代為清運處理。
第三十五條環境衛生逐步實行社會化有償服務,凡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保潔、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交付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鎮區垃圾處置、道路沖洗、街道廣告租用等費收取標準和相應的處理處罰規定,依據有關政策規定,經物價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由鎮政府執行。
第三十七條各鎮場(開發區)鎮區及公路沿線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由轄區鎮(區)人民政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