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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我市政府工作創新,加快國家創新型試點市建設,鼓勵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用好用活各項試點賦予的“先行先試權”,進一步提高政府創新能力、行政效能和服務水平,設立市政府工作創新獎,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政府工作創新,是指在推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產生顯著效益、解決現實中普遍存在的重大問題,在全市具有推廣價值,在全省乃至全國具有示范意義的新機制和新辦法,包括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范圍為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組成部門、市政府直屬工作部門、市政府直屬特設機構、部門管理機構和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第四條政府工作創新獎以創新項目實施評選,每年評選一次。設提名獎和創新獎,創新獎在提名獎中產生,提名獎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0名,創新獎原則上不超過5名。上述獎項數依每年申報項目數量和質量可適當調整。
第五條政府工作創新獎評選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具體評選實施細則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
第二章評選機構
第六條市政府成立政府工作創新獎評選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常務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政府秘書長擔任,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審定評選實施細則、確定評選委員會、審核擬獲獎項目名單等。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書長兼任,辦公室由市編辦、市監察局、市人社局、市政府政策研究室、市公務員局、市政府督查和目標管理辦公室等單位組成,負責擬定評選實施細則、受理項目申報、組織專家評選和公示等日常工作。
第七條設立政府工作創新獎評選委員會。引入第三方評選機制,建立創新獎評選工作專家庫。每年從專家庫中隨機抽選專家,并邀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創新項目服務對象組成年度評選委員會,依據評選實施細則負責申報項目的評選。
第三章評選條件
第八條創新獎評選的條件為:
(一)創新程度:創新項目在工作機制和方法上須有公認的創新內涵,包括首創性或部分借鑒外地、外單位經驗與本地、本單位實際相結合的再創新。
(二)效益程度:創新項目應具有顯著的績效,實踐證明對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服務水平、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等起到重要作用,得到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和服務對象的充分肯定。
(三)領先程度:創新項目在本地區、本系統、本行業或在全省乃至全國處于領先地位或先進水平,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
(四)推廣程度:創新項目在本地區、本系統、本行業或在全省乃至全國具有示范推廣意義。
(五)完整程度:創新項目應具有明晰的組織體系、完善的創新方案、科學的實施過程。
第九條創新項目由實施單位自愿申報,申報主體為本辦法第三條所指適用范圍單位。申報主體所轄政府部門、機構、單位所實施的創新項目,均由申報主體統一申報。跨單位合作創新項目,應經合作單位協商明確牽頭單位及申報主體后申報。
第十條申報項目須實施一年以上。項目實施起始時間為2012年1月1日。項目實施過程結束一年以上未申報的,不能參與評選。
第十一條項目申報單位凡被省、市“一票否決”的,不得參加當年政府工作創新獎評選。
第十二條申報項目須不涉及法律糾紛。
第四章評選程序
第十三條政府工作創新獎評選工作原則上按照申報、初審、評選、審核、公示、審定、獎勵的程序進行:
(一)申報。參評單位每年3月底前申報上年度參評創新項目,填寫《政府工作創新獎項目申報表》,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連同申報材料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創新項目申報材料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實施單位(牽頭單位、參與單位)、項目責任人、項目內容、實施措施、實施成效。如有相關輔助材料,可一并報送。輔助材料為市級以上的表彰獎勵證書、肯定性評價的有關文件和領導批示、主流媒體肯定性報道及其他能夠證明創新項目領先成果的材料。
(二)初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報的創新項目進行登記、整理、初審,對符合申報條件、材料完備的,封裝后移交市監察局。
(三)評選。評選委員會根據市監察局移送的參評項目,按評選實施細則規定評出提名獎和創新獎建議名單。
(四)審核。領導小組對獲獎建議名單進行審核,擬定獲獎候選名單。
(五)公示。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獲獎候選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個工作日。對有異議的,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該項目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報領導小組,對不符合評選標準的項目取消評獎資格。
(六)審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經領導小組審核通過的獲獎候選名單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
(七)獎勵。市政府對政府工作創新獎評選結果予以通報,并對獲獎項目實施獎勵。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政府工作創新獎評選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創新項目申報單位人員不得參加評選委員會和相關評審決策。
第十五條對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工作創新獎的,經查實后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報請市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已獲獎的予以撤銷,并收回證書、追繳獎金,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第十六條承擔政府工作創新獎評選工作的機構和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評選,嚴守紀律,公正廉潔。對在評選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將依法依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