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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縣小型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提高招標工作效率,提升施工水平,降低市場成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型建設工程是指單項工程預算價在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下的政府性資金投資或政府性投資占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電、公路工程、土石方、建筑裝修裝飾、交通設施、園林綠化、城市及道路照明等工程。單項工程預算價300萬元以上工程,因特殊情形,經縣政府同意,可按此辦法招標。
第三條簡易招標辦法,堅持公開招標信息、自愿入庫的原則。建立分類全縣小型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信息庫,招標人公開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在已入庫的投標人中,通過搖號形式選擇中標人的招標方式。
第四條施工企業信息庫由縣政府招標采購處通過公開征集的方式,按照“公開、擇優、自愿”的原則分類建立并實行統一管理。
第五條加入信息庫的企業,須按照要求遞交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資料原件,由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審核確認。
第六條入庫企業須簽訂《縣小型建設工程企業信息庫入庫協議》,并繳納誠信保證金伍萬元整。本辦法廢止或企業申請退出后,方可退還(不計息)。
第七條本辦法招標的工程,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履行審批、批準程序;
(二)有符合施工要求的設計圖紙;
(三)招標人的項目資金已落實;
(四)招標人已完成工程量清單和預算控制價的編制,并經縣審價中心審核,招標人確認。
(五)投標人資質及其項目經理、計劃工期、付款方式等內容明確。
第八條本辦法確定施工的企業,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編制工程量清單和預算控制價。招標人按照《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完善招標采購工作的通知》(政〔〕15號)規定,在縣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信息庫中隨機抽取工程造價單位,由其編制工程量清單和預算控制價,縣審價中心審核后,經招標人確認,在縣政府分管領導的主持下,由招標人、縣招標采購管理中心、監察局等有關單位參加的聯席會議共同商定中標價。原則上參照同類工程近期中標價同比例下降幅度確定,一般情況下房屋建筑按預算價下浮不低于10%(市政公用、建筑裝飾裝修、園林綠化等按預算價下浮不低于20%)作為中標價。
(二)公開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招標人負責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施工圖紙及工程量清單等。招標文件應明確項目中標價、付款方式、計劃工期、質量要求、施工技術等實質性內容。未入庫投標人可于開標會議前履行入庫手續后參加開標會議。投標人應自行踏勘項目現場。
(三)組織開標會議,查驗相關證件。開標會議一般在招標公告后五日內進行。投標人須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開標會議,同時提交簡明的投標文件。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或擬派項目經理必須參加并提供相關證件資料。
(四)搖號確定預中標人。對通過會議查驗的投標人采取搖號方式確定中標人。第一確定投標人編號。按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時的簽到順序為序進行抽簽,抽到的球號即為投標人的編號。第二確定預中標候選2人。由開標會議主持人進行搖號。第一個搖到的球號對應的投標人編號為第一中標候選人,第二個搖到的球號對應的投標人編號為第二中標候選人。
(五)招標預中標公示。公示期為兩日。公示期內無實質性異議的,即中標通知書。
(六)簽定合同。采用固定總價合同。中標人應在公示期滿兩日內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招標人與中標人在簽訂合同前,中標人須將擬派項目經理的注冊建造師證書和注冊建造師安全B類證書或其他證件資料交由招標人代為保管,直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退還。
第九條入庫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詳見《入庫協議》:
(一)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的;
(二)轉包、違法分包工程的;
(三)偷逃稅款,受到稅務部門相關行政處罰的;
(四)惡意拖欠和克扣勞務人員工資,經查證屬實的;
(五)嚴重違反工程管理、建設管理有關法規,被相關行政部門予以處罰的。
第十條列入不良行為記錄一次的施工企業,禁止6個月內參與縣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資格;列入不良行為記錄二次的施工企業,禁止12個月內參與縣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資格;累計被列入不良行為記錄三次的施工企業,直接取消其入庫資格并24個月內禁止參與縣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資格,并按已簽訂的《入庫協議》承擔違約等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對轉包、違法分包的中標企業,除按本辦法記入不良檔案,情節嚴重的,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同意,招標人有權取消《施工合同》,重新確定施工企業。
第十二條施工企業信息庫實行動態管理和考核機制。敞開門戶,分類管理、隨時吸納滿足要求的施工企業,實行年檢制度,清除考核不合格的施工企業,形成良性流動機制。
第十三條采用簡易招標辦法的小型建設工程施工項目,應進入縣招標采購交易平臺進行招標交易。縣政府招標采購管理中心及各有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招標人、縣政府招標采購處、中標施工企業等有違規行為的,按照招標投標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縣招標采購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