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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和引導企業或其他相關組織(以下簡稱企業)開展質量管理創新,提升質量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力,加強質量管理創新項目管理,推進質量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質量強省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質量管理創新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企業通過改革、改進和改造傳統質量管理模式方法等活動,開展先進質量管理理論、模式、方法、工具的實踐應用、推廣示范和為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提供公共服務的質量措施項目。
第三條質量管理創新項目實行申報、資料評審、集中答辯、現場評審的管理方式。申報項目應在申報日期上一年度已完成實施。項目由省財政予以經費支持。
第四條省質監局負責項目的評審與確認,市質監局負責項目的初選推薦,縣(市、區)質監局負責項目的組織申報及日常管理。
第五條鼓勵先進制造業及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重點領域中積極推廣應用先進質量管理理論、模式、方法、工具的企業、各級政府質量獎培育企業和為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積極申報。
第二章項目分類
第六條項目按實施內容分一、二、三類。
第七條重大質量管理創新項目屬一類項目,具有突破性特征,同時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與國內外已有同類質量管理方法相比,在思路、原理、模式或方法工具等方面有新突破;
(二)能有效解決質量管理領域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
(三)項目實施經濟、社會效益顯著;
(四)有查新報告或市級以上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出具的項目鑒定報告。
第八條重要質量管理創新項目屬二類項目,具有示范性特征,同時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采用先進質量管理理念、方法和工具,能提升質量管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二)實施路徑清晰、過程明確、措施針對性強、驗證數據翔實;
(三)具有較好的示范、帶動、推廣作用,并已取得實效;
(四)項目實施取得一定的經濟、社會效益。
第九條應用型質量管理和提供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推廣公共服務項目屬三類項目。
應用型質量管理項目具有實用性特征,同時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能結合本企業實際,應用適宜的質量管理方法;
(二)分析要因清晰,過程控制和路徑有效;
(三)對企業質量管理水平提升具有實際意義;
(四)項目實施取得一定的經濟、社會效益;
提供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推廣公共服務項目具有公益性特征,同時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建立質量管理專家庫,具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專家隊伍;
(二)服務積極、方式多樣、效果明顯,服務對象滿意度較高。
第三章項目申報
第十條項目每年申報評審一次。項目申報遵循企業自愿申請與各市、縣(市、區)質監局逐級推薦相結合原則。
第十一條申報企業需提交《省質量管理創新項目申報表》(附件1)等申報材料。申報材料主要包括企業概況、項目選題背景、實施計劃、主要實施內容和目標、實施路徑、主要質量管理方法及工具應用過程、實施效果、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查新報告、鑒定報告等。
第十二條企業申報材料報當地質監局,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級質監局。市質監局在《省質量管理創新項目申報表》上簽署推薦意見后報省質監局。
第四章項目評審
第十三條省質監局聘請評審員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項目評審按資料評審、集中答辯、現場評審三個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項目評審實行組長負責制,由省質監局根據需要組建若干評審組并確定組長,每組聘請評審員2-3名。
第十五條資料評審采用獨立評審與合議評審相結合的方式。評審組長指定評審員獨立評審企業申報資料,評審組結合獨立評審情況,依據《省質量管理創新項目評審細則》(附件2)進行評分,經集體討論、合議評審后,形成項目資料評審報告和初評得分。
第十六條根據各評審組資料評審報告和初評得分,省質監局擇優確定若干個項目,組織評審組交叉復審。經交叉復審后,召開評審組長會議,討論確定項目評審得分。
第十七條省質監局依據項目資料評審得分從高到低順序確定項目類別。對一、二類項目,組織申報企業項目負責人集中答辯,并根據答辯情況修正評審得分和調整項目類別。
第十八條集中答辯程序為項目負責人陳述項目實施過程和創新點,專家提問,現場解答,專家組組長總結點評。
第十九條省質監局分別按三分之一以上比例抽取一、二、三類項目,組織現場評審。現場評審主要查證項目真實性,并對項目評審得分和項目類別進行修正、調整。發現弄虛作假的,取消項目評審資格并通報批評,且該項目申報企業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條提供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推廣公共服務項目由省質監局根據項目實施情況直接確定。
第五章項目資金補助
第二十一條對經評定的項目,由省質監局、省財政廳以“以獎代補”方式予以資金補助。
第二十二條補助標準:一類項目每項補助30-40萬元,二類項目每項補助20-30萬元,三類項目每項補助10-20萬元。
第二十三條獲得項目資金補助企業,應積極履行先進質量管理方法的推廣義務。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