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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規劃批后管理,確保城鄉規劃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省城鄉規劃條例》、《省城鎮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辦法》、《市城鄉規劃條例》和《市建設項目超建面積處理實施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設工程規劃批后管理是指建設工程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對其實施建設過程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的行為,是確保建設工程嚴格按規劃行政許可要求實施的有效手段。
建設工程規劃批后管理,具體包括建設工程的批后修改、灰線檢驗、±0.00檢測、主體工程跟蹤管理、竣工規劃核實等。
第三條余杭區臨平副城、良渚組團、瓶窯組團、余杭組團城鄉規劃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的規劃批后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規劃局余杭規劃分局(以下簡稱規劃分局)負責臨平副城城鄉規劃區范圍內的所有建設項目、臨平副城城鄉規劃區以外的房地產項目和大型公建項目的規劃批后管理工作,其它項目的規劃批后日常管理工作由規劃分局委托各轄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
第五條余杭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局)依法查處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
第六條市國土資源局余杭分局(以下簡稱國土余杭分局)根據職責負責對建設工程違法占地建設行為進行查處。
第七條建設項目經過規劃審批的內容在施工中原則上不得更改,如確需變更的,由建設單位按照規劃批后項目修改審批有關程序,向規劃分局進行報審,經審批同意后方可按修改后內容實施。未經審批同意擅自變更許可內容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意見書》。
第八條申請的批后修改內容經認定屬對規劃無影響的,方可按程序辦理批后修改手續。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同時滿足以下幾種情況可認定為對規劃無影響:
1.批后修改內容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2.批后修改內容符合規劃條件的;
3.批后修改符合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
4.批后修改不影響相關利害關系人合法權利的或經聽證、公示、征求意見等無異議的。
第九條建設工程自開工至建設項目竣工,必須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按規范設置《建設工程規劃告示牌》。
《建設工程規劃告示牌》的內容包括:規劃用地區域現狀圖、總平面布置圖(含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容積率、綠地率、建筑密度)、建設單位名稱、設計單位名稱及資質等級、工程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證號及許可的主要內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證號、監督舉報電話。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現場放線和定位,并及時向規劃分局或轄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灰線檢驗申請,規劃分局或轄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檢驗人員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灰線檢驗,并填寫規劃建設工程批后管理跟蹤表和余杭區建設工程規劃驗線單,驗線合格后項目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辦理灰線檢驗:
1.建設單位放樣施工資料不全的或委托無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放樣的;
2.原定位樁缺損影響正確驗線的;
3.規劃告示牌未按要求設立完成的;
4.現狀地形與地形圖嚴重不符的;
5.其它不符合灰線檢驗的情況。
第十二條房產、大型公建項目完成±0.00施工后,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提供±0.00檢測報告。建設單位應及時向規劃分局或轄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0.00復核。復核合格的,規劃分局或轄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辦人在規劃批后管理跟蹤表簽字認可;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進行整改,經整改合格,規劃批后管理責任人簽字認可后,方可進入下一階段施工。檢測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步施工。
工業項目逐步實行±0.00檢測報告和復核制度。
第十三條規劃分局或轄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經批準的項目建立動態跟蹤管理系統,每個建設項目中途跟蹤管理不得少于兩次,每次應當兩人以上共同跟蹤檢查,并將建設項目落實規劃情況及時填入建設項目規劃跟蹤管理表。
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規劃分局負責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認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建設工程,由規劃分局抄告城管執法局,由城管執法局發放停止建設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由城管執法局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一)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
(二)在已竣工規劃核實的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或者利用建設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三)嚴重違反風景名勝區、良渚遺址保護區、歷史文物、歷史建筑、生態、水系等保護規定的;
(四)其他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前款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認定標準,參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及時申請辦理竣工規劃核實,并報送有關竣工規劃核實資料。
第十五條竣工規劃核實時建設單位應提供相關規定的資料,同時對建設項目中一些疑難情況,建設單位還應向規劃分局提供說明材料,并經轄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簽署意見,竣工資料不全的,不予受理竣工規劃核實。
第十六條竣工規劃核實主要內容:
1.建設工程的功能、規模、建(構)筑物的定位、標高等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設的情況;
2.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積、分類建筑用途及相應建筑面積、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層數、各層層高、室內外地坪標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設的情況;
3.經查處整改后建設項目是否滿足規劃審批要求;
4.與建設項目相關的道路、綠化及公共配套有無實施;
5.征勘紅線范圍內有無應拆的建筑和違法建筑;
6.涉及房產項目的物業用房和社區配套用房是否落實;
7.其它涉及規劃審批時所要求的內容。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應的用地范圍為單元組織,不得在一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應的用地范圍內分次進行規劃核實。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竣工規劃核實所需各類實測竣工圖紙,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測繪,房屋竣工建筑面積測繪由具有相應資質房產測繪單位測繪。
第十九條臨平副城所有建設項目和其它地區的房產、大型公建項目,綠化部分的竣工規劃核實由余杭區建設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在竣工規劃核實前單獨核實。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結果應當公布,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建設工程竣工測繪報告及相關竣工規劃核實材料應當及時立卷歸檔。
第二十一條建筑面積誤差是指建設工程竣工實測建筑面積超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筑面積的數值。建筑面積的合理誤差按以下規定累進計算:
(一)1000平方米以內(含1000平方米)部分為5%;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部分為3%;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部分為2%;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為1%。
累進計算的建筑面積合理誤差不得超過500平方米。
建設工程建筑面積誤差在合理誤差范圍內,且沒有其他違法建設情形的,可以視為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和相關規費后,由規劃分局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建設工程建筑面積誤差在合理誤差范圍外的,在辦理規劃批后修改審批手續后方可申請竣工規劃核實。存在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由城管執法局進行處罰。對于建設項目超建面積的具體處理辦法,由區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工作中的建筑面積審核執行國家和省房產測量規范及相關規定。
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按照分期辦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分別進行竣工規劃核實;對最后一期進行竣工規劃核實時,應當同時按第二十一條規定核算各分期合計的總建筑面積誤差。
第二十三條建筑高度誤差是指建設工程竣工實測建筑高度超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筑高度的數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誤差按以下規定累進計算:
(一)20米以內(含20米)部分為0.5%;
(二)20—100米(含100米)部分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為0.1%。
累進計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誤差不得超過0.5米。在建筑高度控制地區之外,局部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建筑高度的電梯房、設備房、樓梯房和屋頂水箱等可不計入建筑高度誤差。
高層建筑建筑高度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筑高度,且周邊存在日照間距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日照分析報告;在景觀控制地帶還需提交景觀分析報告。多層低層建筑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筑高度,其間距應符合規劃技術規范。建筑高度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該建筑不能滿足消防設計規范或使周邊建筑不能達到日照標準的,無論是否在合理誤差范圍內,均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誤差范圍內,且沒有其他違法建設情形的,可以視為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由規劃分局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誤差范圍外的,在辦理規劃批后修改審批手續后方可申請竣工規劃核實。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如有違法占地行為的,建設單位在申請竣工規劃核實前,應先接受國土余杭分局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個人向規劃分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規劃分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或書面告知不予核實的理由。
規劃分局在核實中發現建設單位或個人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應依法處理后方可核實,處理時間不計入規定的核實期限。
第二十六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規劃核實。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未經規劃分局驗線合格,擅自開工建設的;未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建設工程規劃告示牌或者在工程建設期間未保持告示牌設置完好的;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組織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的,按照城鄉規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城管執法局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規劃分局和城管執法局、國土余杭分局、各轄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進一步加強信息溝通聯系,完善規劃批后管理工作責任分工機制和聯動機制。
第二十九條規劃分局、城管執法局及受委托的轄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權對城鄉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城鄉規劃進行檢查。檢查人員在檢查前應出示執法證件。建設單位應如實出具并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隱瞞和阻撓,檢查者有責任為建設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由規劃分局負責解釋,原我區相關文件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