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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鞏固畜禽養殖綜合整治成果,建立和完善長效管理機制,進一步遏制違法畜禽養殖行為,改善農村地區生態環境,確保飲用水源安全,結合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改善區域環境質量、維護良好生態環境為目標,加大監管力度,形成整治合力,嚴厲打擊各類禁養區內畜禽養殖、限養區內新(擴)建集約化畜禽禁養場違法行為,切實保障生態養殖經濟發展與環境污染治理雙贏,全力打造“首善之區”生態環境,共建共享全國最美麗城區。
二、工作目標
加強管理督查,嚴防養殖反彈,鞏固現有成果,形成長效機制。實現禁養區內無畜禽養殖,限養區內無新(擴)建集約化畜禽禁養場,2011年9月1日前已建有的集約化畜禽養殖場必須完善相應審批手續,所有養殖場、養殖戶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三、工作原則
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條塊結合,屬地管理;堅持預防為主,群防群控,有效實現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長效管理。
四、組織機構及職責
成立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長效監管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生態工作的區長任組長,區農業局、區生態辦(環保分局)、國土分局、之江國土分局、工商分局、之江工商分局、區城管行政執法局、區衛生局、區財政局、區監察局、留下街道、轉塘街道、蔣村街道、三墩鎮、雙浦鎮為成員單位,具體實施全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長效監管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區生態辦(環保分局)。
區生態辦(環保分局):負責對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長效監管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工作實施綜合協調、統一監管。負責本轄區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對已有的集約化畜禽養殖場未能達標排放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提請區政府予以關閉。
各鎮、街: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與長效管理工作。做好畜禽禁養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宣傳。按照農業部門劃定的畜禽養殖業產業布局,及時掌握轄區內畜禽養殖情況,杜絕違反畜禽養殖業產業布局的新(擴)建畜禽養殖現象發生。堅持日常監管與長效管理并重,對轄區內違法畜禽養殖現象,做到發現一起,制止一起。對勸阻無效的,屬于禁養區內的集約化畜禽養殖場,提請區政府予以關閉;屬于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戶,提請區城管執法局進行查處;屬于限養區內的集約化畜禽養殖場,提請環保部門進行查處;對轄區內違法搭建的豬舍實施強制拆除。
區農業局:負責合理規劃轄區內畜禽養殖業的產業布局,制定年度和中長期畜禽養殖業規劃。對違反產業布局的畜禽養殖現象予以制止,勸阻無效的,會同相關部門予以查處。會同環保部門控制本轄區內畜禽養殖污染。推廣先進畜禽養殖技術,指導督促養殖戶推廣沼氣技術,實施生態養殖,提高農業生態經濟效益。
區城管執法局:負責對轄區內國有土地上以及撤村建居范圍內違法搭建的畜禽養殖場(棚)進行查處。對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戶責令其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予以沒收。協助各鎮、街抓好畜禽養殖污染長效管理。
國土分局、之江國土分局:依法查處違法用地行為。協助區城管執法局對集體土地上擅自建設和搭建的各類養殖場(棚)進行查處。協助各鎮街抓好畜禽養殖污染長效管理。
區衛生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泔水飼喂畜禽進行查處。
工商分局、之江工商分局:取締無照的畜禽養殖場,對被責令關閉的養殖場吊銷其營業執照。
區財政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長效監管工作的資金保障。
區監察局:負責對各單位落實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長效管理工作情況的統一監督。
五、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各單位必須統一思想,高度重視,把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認真部署,切實抓好落實。各有關鎮街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擔任組長,落實專人負責,各有關村也要建立相應工作班子。
2、部門配合,分工協作。各鎮街要切實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充分發揮區、鎮(街)、村(社)及相關部門聯動機制,在區政府的統一部署下,按照各自職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強化服務,確保長效監管工作落到實處。
3、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各鎮街要深入細致做好養殖戶的思想教育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相關部門要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治理技術培訓及生態養殖技術指導;廣泛發動、鼓勵群眾舉報違法養殖行為,營造多重監管的氛圍。
4、落實考核,長效管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要作為區政府綜合考評各鎮街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一項重要內容,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確保禁養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