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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公辦學校資產管理及布局調整后被撤并學校的資產處置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公辦學校(包括公辦中小學、公辦幼兒園)的一切資產所有權屬國有,任何集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三條市財政局(國資辦)對教育系統的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對公辦學校資產產權變動、處置進行審批和監督檢查。
市教育局對所屬公辦學校管理、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組織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市教育局對轄區內公辦學校資產進行管理,負責處置村小、完小閑置不動產。
公辦學校對本單位管理、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第四條公辦學校按有關規定負責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人。對所管理、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定期清查,避免閑置、浪費,防止資產流失。
第五條撤并公辦學校的資產處置要求。
(一)撤銷、合并學校,成立由當地鄉鎮(街道)負責人以及學校負責人、財會人員、資產管理人員、職工代表組成的資產清理移交小組,負責資產的清理移交工作。
(二)撤并學校資產、資金、債權、債務應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賬表相符,并在此基礎上編制移交方案,報市教育局、財政局(國資辦)批準后實施。
(三)撤并后的閑置校舍優先用于教育事業,確保小學教育、學前教育、成人教育等所需。在滿足教育事業需求后,可用于其它社會事業。在滿足教育事業及其他社會事業后,可以以出租出售形式處置。
第六條撤并公辦學校的資產處置方式。撤合并學校的資產統一并入新學校,閑置資產的處置按無償調撥、出租、出售、報廢等國有資產處置有關程序辦理,辦理后憑國有資產動態網絡系統資產處置單,調整有關資產賬目。
(一)無償調撥。指學校閑置資產在不變更所有權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形式。
(二)出租。指學校閑置資產經批準后出租,并收取租金的資產處置形式。
(三)出售。指學校閑置資產以有償的方式變更所有權或使用權,并收取相應處置收益的資產處置形式。
(四)報廢。指學校閑置資產按有關規定超過使用年限或經質量監檢部門鑒定無法使用,予以報廢的資產處置形式。
第七條撤并公辦學校的資產處置程序。
(一)動產的處置。學校對所管理、使用的動產(桌凳、微機、儀器設備等物品),通過國有資產動態網絡管理系統報批后處置。
(二)初中、中心學校、中心小學等學校閑置不動產(土地、建筑設施等)的處置。
1.需用于當地教育事業或其它社會事業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市教育局、財政局(國資辦)同意,報市政府批準。
2.需出租的,由學校提出申請,經市教育局、財政局(國資辦)同意,報市政府審批。
3.需出售的,由學校提出申請,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經市教育局、財政局(國資辦)同意,報市政府審批。市政府審批后,經具有國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市財政局(國資辦)核準,由市公共資源招投標交易中心組織公開拍賣。
(三)村小、完小閑置不動產的處置,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市財政局(國資辦)、教育局備案。
第八條撤并公辦學校的資產處置收益分配。
(一)撤并學校后,出租出售閑置初中、中心學校、中心小學、幼兒園等學校資產的收益全部上繳國庫,用于全市教育事業。
(二)鄉鎮(街道)轄區內撤并學校后,出租出售閑置公辦小學、幼兒園資產的70%收益返回鄉鎮(街道)用于當地教育事業。
(三)出租出售完小、村小的資產收入,用于當地教育事業。
第九條在公辦學校閑置資產處置中,嚴格財經紀律,嚴禁擅自或越權處置、轉移或隱匿財產,捏造、隱瞞債權債務。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處置公辦學校資產的,將追繳處置資產所得的全部收入,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在處置過程中,對使公辦學校資產受到嚴重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將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國資辦)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