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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科技創新貸款管理,根據國家、省、市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實施方案,結合《市區科技發展計劃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和《區科技創新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設立科技創新貸款旨在發揮政府財政投入的引導作用,鼓勵金融機構等社會資金加大科技投入,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第三條試行期間,暫定農村合作銀行為科技創新貸款承辦銀行。試行期結束后,科技創新貸款承辦銀行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
第二章貸款程序
第四條區科技局會同區財政局聯合下發科技創新貸款項目立項文件后,項目承擔單位可向承辦銀行申請貸款,并提供如下資料:
(一)區科技創新貸款推薦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工商確認的章程、驗資報告、貸款卡等;
(三)上年度企業納稅證明、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本年度截至上季末企業各季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申請貸款日上個月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四)知識產權證書、科技發展計劃項目立項文件、技術服務合同;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條貸款承辦銀行應當在收到貸款申請7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
第六條承辦銀行自收到符合條件的相關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貸款申請企業明確答復。同意貸款的,按有關貸款管理規定辦理放貸手續,并報區科技局備案。對不符合貸款條件而不能提供貸款的,應向貸款申請企業與區科技局說明理由。
第七條承辦銀行按普通貸款程序辦理貸款發放、收回等手續。科技創新貸款須提供擔保。擔保方式可以以專利權、機器設備、土地等無形資產或固定資產等進行抵(質)押方式,也可以采用企業聯保方式或具有代償能力的企業、個人進行擔保等方式。
第八條承辦銀行以每年“一次授信、一次使用”的形式發放貸款,單個科技企業科技創新貸款額度原則上控制在300萬元以內,承辦銀行對單個企業發放最低貸款額度應不低于匡算額的50%。
第九條科技創新貸款利率如需上浮的,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基準利率的50%。
第十條科技創新貸款結息方式由承辦銀行確定。
第十一條科技創新貸款期限根據創新項目周期確定,一般為1年。貸款歸還后,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企業可以繼續申請貼息貸款,區科技局按本貸款管理辦法決定是否再給予貼息,但連續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連續貸款期限超過2年的,區科技局不再給予貼息。
第十二條承辦銀行設立科技創新貸款風險金。科技創新貸款風險金的測算方法是:貼息貸款年貸款累計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風險金最高為貸款累計額的2%;年貸款累計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風險金最高為貸款累計額的1%。在風險金最高限額范圍內,區科技局和承辦銀行按實際發生不良貸款金額各承擔50%的風險責任。
第十三條科技創新貸款的具體操作事項由區科技局與承辦銀行訂立協議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試行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