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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與發展的若干意見》,增強我縣的科技創新能力,促進科研成果產業化,加速高新技術產業的形成和發展,規范縣科技創業園(以下簡稱科創園)的管理,促進科創園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科技創業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創園公司)是縣科技創業園的管理和服務機構。科創園公司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為創業者在科創園內從事科技創業活動提供服務,創造有利于科技創業的優良環境。
第三條進入科創園公司的創業者和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根據科技部頒發的《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和我縣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孵化項目必須符合國家高新技術八大領域,具體范圍是:
1、電子信息技術;
2、生物與新醫藥技術;
3、航空航天技術;
4、新材料技術;
5、高新技術服務業;
6、新能源與節能技術;
7、資源與環境技術;
8、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二)其它要求:
1、項目技術來源清晰,已申請專利或者采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保護或者申請著作權登記等,無知識產權糾紛;
2、項目技術負責人熟悉本技術領域的發展,有較強的開發條件,具有轉化本項目的技術能力,有一支素質較高,結構合理,對技術、市場、經營、管理有駕馭能力和開拓創新精神的創業團隊;
3、入駐時已成立公司的,應當產權清晰,能夠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入駐前沒有成立公司的,應具備《公司法》等有關法規規定的相應條件,有嚴格的管理制度;
4、在孵化項目的研究、開發、生產過程中,應符合環保要求;
5、開發創新能力較強,項目產業化前景好,預期的經濟與社會效益顯著,并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6、有開辦企業或實施孵化項目的基本資金;
7、企業的稅務、工商關系必須全部納入本縣范圍內;
8、孵化項目的研發人員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或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應達到3人以上;
9、研制開發的產品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第四條申請進入科創園的創業者和企業,經科創園公司審核后,報縣科學技術局局務會議審定同意后入駐。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入駐申請書(表附后);
2、孵化項目的創業計劃書或可行性報告;
3、從業人員中主要科技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明材料;法人或項目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留學人員企業應同時提交留學人員身份證明;
5、已注冊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6、項目對環境的影響及采取的環保措施。
7、中心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五條處于研發、中試階段的孵化項目,項目擁有者可暫不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注冊手續,待條件成熟后辦理。
第六條進入科創園公司的創業者和企業,必須與科創園辦理以下孵化手續:
1、簽訂孵化協議書、房屋租賃合同并繳納相關費用。
2、辦理工商登記及稅務登記變更手續。
3、新辦企業辦理企業名稱核準、工商注冊手續、稅務登記手續、設立銀行資金賬戶。
第七條科創園為入駐企業提供以下服務:
(一)幫助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注冊等手續;
(二)幫助申報科技項目;
(三)協助辦理人才引進、人事調動、職稱評定等手續,幫助組織人才培訓;
(四)提供有關經濟、法律、政策的信息和咨詢等服務
(五)提供專利咨詢服務,辦理專利申請;
(六)為入孵企業舉行的培訓、項目洽談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服務;
(七)提供物業管理、治安保衛等后勤服務。
第八條創業者企業需要科創園公司提供其他服務的,可向科創園公司提出申請,經雙方協商解決。
第九條進入科創園的創業者和企業的孵化期一般不超過三年,從簽訂合同之日起開始計算。孵化期未滿三年,提前達到“畢業”標準的,可以提前申請“畢業”。因研發等原因而延期畢業的企業,須報科創園公司核定,科技局局務會議批準。
第十條孵化企業在科創園的研發和經營活動應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接受科創園公司的管理。
第十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孵化企業管理體系,提高企業孵化成功率,建立科學合理的淘汰機制和糾偏機制,中心定期對孵化企業進行評估考核,考核辦法具體內容見《縣科技創業園入園企業考核辦法》(辦法附后)。對累計二次考核不合格的企業,創業園有權終止孵化。
第十二條入駐科創園的創業者和企業“畢業”的條件:
(一)入駐時間滿三年的企業;
(二)孵化項目能實施規模生產,或由于科創園已無法滿足企業發展用場地,需要擴大生產場所的企業;
(三)由于企業引進資金等合作需要,在本縣范圍內另擇址辦廠的企業。
第十三條已經達到孵化“畢業”條件的科技創業者和科技企業,應向科創園公司提出“畢業”申請,由科創園公司組織驗收后準予“畢業”。“畢業”后的企業應在縣范圍內實施產業化生產,可優先進入產業相對應的工業區或開發區。
第十四條在科創園孵化“畢業”的企業,如“畢業”后5年內在本縣區域外實施產業化或未經科創園公司批準離開我縣進行生產經營的,科創園公司有權對該企業已享受的房租補助、孵化資金、科技項目經費等補助資金,一律收回,上交縣財政。
第十五條入駐科創園的創業者和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科創園公司有權終止孵化合同,并在一個月內退出科創園: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
(二)超出業務范圍,從事與高新技術項目或產品無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項目中止或確認項目無開發前景的;
(四)累計二次考核不合格的;
(五)對科創園提供的場所利用率較低,又不愿意重新調整的;
(六)嚴重或屢次違反科創園有關管理規定的;
(七)不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和上報項目實施進度,且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八)違反本管理辦法和孵化協議書情節嚴重的。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縣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