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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水利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管理,使水利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化、規范化,保證工程竣工驗收質量,根據國家水利部《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和《紹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縣水電局、縣財政局<關于紹興縣新時期治水工程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稿)>的通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列入全縣“新時期治水工程”建設年度計劃任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河道清淤清障、河道砌坎、河道(溪流)清草保潔、農田水利建設、山塘水庫除險加固、小流域治理、農村飲用水工程、農村小水電、水庫小流域清淤清障、水土保持、塘閘歲修加固、水文設施維護等工程建設項目。重點建設工程參照部頒《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執行。
第二章竣工驗收組織
第三條全縣面上小型水利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由縣水利水電局、縣財政局聯合組織。經縣發改局立項的,由縣發改局會同縣水利水電局、縣財政局按照部頒驗收規程聯合組織驗收。
第四條縣水利水電局、縣財政局聯合組建水利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小組,由縣水利水電局徐世紅副局長任組長,縣水電局紀工委書記韓德利、縣財政局農業科科長毛國森任副組長,縣水利水電局各科室長為成員。
第五條竣工驗收實行分級管理、分類實施的原則。重點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由竣工驗收小組組長主持,局紀工委派員參加,各項目負責人為協調員;小型水利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由竣工驗收小組相關成員主持,各項目聯系科室負責協調。
第三章竣工驗收條件
第六條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工程已按批準設計或下達項目計劃全部完成;
2、各專項驗收、階段性驗收已經通過;
3、質量監督等工作報告已提交,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以上;
4、工程竣工決算已編制完成;
5、鎮(街道)或工程管理單位已通過工程竣工自驗收,并簽署自驗意見;
6、竣工驗收資料已準備就緒,竣工驗收主要工作報告已提交;
第七條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時,各有關鎮(街道)或項目建設單位應向縣水利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小組(縣水利水電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并附相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四章竣工驗收內容
第八條工程竣工驗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檢查設計(含變更)范圍內或下達計劃任務的工程項目完成情況;
2、檢查驗收資料整理情況;
3、鑒定工程施工質量;
4、實地丈量復核實際完成工程量,復核工程結構尺寸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5、審核工程造價及竣工決算;
6、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7、形成書面竣工驗收意見書。
第九條河道(溪流)清草保潔、山塘水庫安全管理、標準海塘管護等常年性管理項目考核驗收時,尚需結合平時定期或不定期考核、驗收結果,進行綜合考核驗收。
第十條河道、小流域和山塘水庫清淤清障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現場測量實際完成工程量,并現場踏看清淤土方的堆放場,符合棄渣處理要求。
第五章竣工驗收程序
第十一條經縣發改局立項的水利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在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后,由竣工驗收小組組織,以單個工程項目為單位,進行單獨項目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全縣面上小型水利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在鎮(街道)提出申請經審批后,由竣工驗收小組組織,以鎮(街道)為單位,對各分項工程匯總分批驗收。
第十三條全縣面上小型水利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間分季度組織,視各鎮(街道)項目完成情況適時組織驗收。河道、小流域和山塘水庫清淤工程竣工驗收隨工程完工隨時驗收。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紹興縣水利水電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