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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參與區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機構指招標、造價咨詢、建設監理中介機構。
第三條在區行政區域內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采購等項目的招標、造價咨詢和建設監理的中介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區政府利用下列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1.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項目;
2.納入財政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項目;
3.財政融資以及利用國債項目;
4.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項目;
5.集體資金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資金投資項目。
第五條區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領導小組是區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服務機構庫的管理部門,其工作職責是:
1.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建立區中介服務機構庫;
2.負責對入庫中介服務機構的考核、考評和動態管理,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3.確定各中介服務機構庫的單位數量。
第六條區政府采購中心受區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委托,具體負責區中介服務機構庫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程招標、造價咨詢、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及規定;
2.牽頭建立區中介服務機構庫;
3.牽頭各相關部門組織對中介服務機構考核、補庫等日常管理工作;
4.接受委托單位申請,通過隨機抽取和綜合評定的方式確定中介服務機構。
第七條區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服務機構庫共分為三個專業庫:
1.招標服務機構庫,暫定7家。服務內容為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重大設備采購、服務等的招標。其中甲級3家單位,1家備選單位;乙級2家單位,1家備選單位。
2.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機構庫,暫定11家。服務內容為政府投資項目投資估算、工程概算、預算、決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的經濟評價;施工階段全過程跟蹤審計;工程經濟糾紛的鑒定等工程造價有關的咨詢服務。
3.房屋建設工程監理服務機構庫,暫定6家。市政公用工程監理服務機構庫4家(2家甲級市政監理企業,1家甲級備選企業,1家乙級監理企業)。服務內容為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項目的監理工作
以上“三個專業庫”入庫數量為暫定數量,區政府采購中心可根據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和專業結構的需求報區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同意后,在區政府采購平臺上進行調整。
4.工程中介服務機構庫再進行補選時,補選單位的服務項目服務費限額為30萬元,服務費高于30萬的項目只在現有的入庫單位選擇。
第八條中介服務機構的選取方式
由委托單位在項目得到財政的資金審核通過后,向區政府采購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啟動選取工作:
1.工程造價在600萬元以內的監理庫、項目招標庫和工程造價庫直接由區政府采購中心通過專業軟件,隨機抽取決定項目服務單位。
2.工程造價在600萬元以上的監理庫單位選擇由電腦隨機抽取2家單位,2家單位在規定的時間組建項目服務組,同時安排項目總監進行答辯、打分,最終確定服務單位。同一家監理企業不得連續3次服務600萬元以上的項目。
第九條參與區政府投資項目的中介服務機構享有以下權利及義務:
1.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的規定,從事與委托人約定范圍內的中介服務。
2.依法收取中介服務費。中介服務機構開展中介服務時,必須按照投標時規定的收費標準,向政府投資項目委托單位收取中介服務費,除去中介服務費用后不得另借名目收取任何費用。(招標企業可在項目服務時收取不得超過500元/家的報名費除外)
3.接受區政府采購中心的日常管理。
4.中介公司收費標準詳見附件。
第十條委托單位應根據項目所需的資質等級要求,從區中介服務機構庫中抽取服務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各種借口,人為的指定服務單位或提高項目所需單位的資質等級要求。
第十一條無論建設項目大小,一家中介服務機構根據資質等級在一個滾動選擇周期內,原則上只能承擔同一類別的一項中介服務項目活動。
第十二條承接范圍
招標企業承接范圍:甲級企業可承接任意金額的招標活動,乙級企業承接5000萬元以下的招標活動,甲級備選招標企業只能承接2000萬元以下的招標活動,乙級備選招標企業只能承接1000萬元以下的招標活動。所有招標企業必須具備政府采購資質且經淮安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處備案后方可承接我區的貨物和服務類招標業務。
監理企業承接范圍:除城市主干道、跨度為100米以上的市政、公路工程必須由甲級市政監理企業服務外,其他項目監理活動按照類別根據不同的資質隨機抽取確定監理企業。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承接范圍參照《政府投資項目造價咨詢服務機構庫考核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區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服務機構庫入庫企業服務期暫定2年,2年后根據社會經濟事業和專業需求的要求重新選擇入庫企業。
第十四條中介機構服務庫內的中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庫中予以除名:
1.拒不服從區政府采購中心日常管理的;
2.拒絕接受業務的(違反相關職能部門規定,禁止投標的除外);
3.資質變化后不能符合要求的;
4.在我區委托的業務中有重大過失的。重大過失指監理單位發生安全事故、質量問題、工期延期、虛假簽證;招標機構弄虛作假、串標圍標的;招標和監理服務機構未認真履行合同約定職責、義務的情形逾兩批次的;工程中介咨詢單位服務項目中預算審計調整率[(調增額+調減額)/送審額]超過4%,委托跟蹤審計、結算審計經審計部門復核,復核誤差率超過5%的。
所有上崗人員必須是投標時擬派人員,否則不支付相關費用且取消單位資格。中介機構每季度需定期向服務使用單位提交上崗人員養老保險繳納證明。
第十五條每半年由區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對所有企業進行考核,對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將予以清退,對備選單位也進行考核,表現優秀的將正式轉為入庫單位。對中介服務機構被除名后的缺額部分和備選庫,及時進行入庫補充。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規避本辦法的,區政府采購中心應將此行為及時通知財政部門,財政部門一律不支付中介服務費。
區行政監察或行政主管部門將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涉及招標范圍的由區政府采購中心負責解釋,涉及工程監理事宜的由區住建局負責解釋,涉及造價咨詢事宜的由區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文件同時廢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