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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服務精神,進一步規范巾幗志愿者的管理,全面推進我市巾幗志愿服務事業,根據省婦聯《關于深入開展巾幗志愿服務工作的意見》和市婦聯《關于加強巾幗志愿服務工作的意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巾幗志愿服務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秉承“奉獻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務理念,按照“立足基層、面向家庭、見諸日常、細致入微、持續發展”的服務宗旨,以城鄉社區為陣地,以服務群眾、服務家庭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通過各類巾幗志愿服務,為推進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工作和完善全市社會志愿服務體系建設貢獻力量。
第三條巾幗志愿服務堅持自愿、公益、面向社區和家庭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支持巾幗志愿服務活動。
全社會應當尊重巾幗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務。
第二章巾幗志愿者
第五條巾幗志愿者是指不計物質報酬,自愿以自己的智力、體力、技能等為他人和社會提供服務和幫助,支持、推動婦女兒童事業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各級各界婦女。
第六條巾幗志愿者基本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具備參加巾幗志愿服務相應的基本能力和身體素質;
(二)每年確保有一定時間從事志愿服務活動;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婦聯組織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巾幗志愿者權利:
(一)獲得巾幗志愿服務的相關信息;
(二)根據自己的意愿、特長和實踐,自主選擇參加巾幗志愿服務活動;
(三)接受相關的巾幗志愿服務培訓;
(四)要求獲得從事巾幗志愿服務的必需條件和必要保障;
(五)要求有關組織提供參與志愿服務情況的證明;
(六)對巾幗志愿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相關法律法規及婦聯組織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巾幗志愿者義務:
(一)履行巾幗志愿服務承諾,完成相關任務,并及時向活動組織者反饋有關信息;
(二)不得以巾幗志愿者身份從事任何以贏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三)尊重和保護志愿服務對象的人格和隱私,保守志愿服務活動中獲悉的依法受保護的秘密;
(四)自覺維護婦聯組織和巾幗志愿者的形象;
(五)相關法律法規及婦聯組織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九條市婦聯負責全市巾幗志愿者工作的規劃、協調和部署。各縣(市)區婦聯負責轄區內巾幗志愿者的管理及巾幗志愿服務活動的組織實施。
第十條市婦聯成立巾幗志愿服務指導中心,具體負責全市巾幗志愿服務的指導、培訓、信息交流和宣傳工作;各縣(市)區婦聯分別成立巾幗志愿服務總隊;各鄉鎮(街道)婦聯分別成立巾幗志愿服務分隊;各村(社區)組建各類巾幗志愿服務隊,全市形成四級巾幗志愿者服務組織。
第十一條巾幗志愿服務隊采取“3+X”模式組建,即以巾幗維權志愿服務隊、巾幗文體志愿服務隊、巾幗幫困志愿服務隊三支隊伍為基本隊伍,在此基礎上,因地制宜、因需制宜,積極拓展巾幗家教志愿服務隊、巾幗創業志愿服務隊、巾幗環保志愿服務隊以及其他各類特色巾幗志愿服務團隊。
第四章招募、注冊、登記
第十二條各級婦聯通過多渠道巾幗志愿者的招募通知,層層設立招募點,并不斷加大宣傳力度。
第十三條申請人可至所在地的基層婦聯進行巾幗志愿者的注冊登記。各地以社區(村)為單位向每位注冊巾幗志愿者派發注冊號、服務手冊、胸卡和徽章。對于女性數量較多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也可以單位名義組建巾幗志愿服務隊,由單位派發注冊號。
第十四條各級婦聯依托南通江海志愿服務平臺對巾幗志愿者統一進行在線注冊,擴充巾幗志愿者信息庫,實現巾幗志愿者與服務需求方的信息對接。
第五章巾幗志愿服務
第十五條巾幗志愿服務范圍主要包括:
(一)宣傳普及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及其相關知識;
(二)弘揚文明新風,倡導健康生活方式,引領廣大婦女和家庭開展文化娛樂和體育健身活動;
(三)對困難家庭進行愛心幫扶,提供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
(四)調解家庭、鄰里矛盾糾紛,和睦家庭、鄰里關系;
(五)對農村婦女開展實用技術培訓;
(六)開展婦女就業創業指導;
(七)開展婦女維權指導和服務;
(八)開展家庭教育指導;
(九)開展環境保護、災害救助志愿服務;
(十)開展社區服務、大型社會活動志愿服務;
(十一)其他各類公益活動。
第十六條需要志愿服務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向各級婦聯組織提出申請,按照婦聯組織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并告知有關志愿服務的真實、準確、完整信息和潛在的風險。
第十七條婦聯組織根據服務對象的切實需求,向巾幗志愿者服務信息、提供服務崗位,巾幗志愿者按照相關要求開展巾幗志愿服務。
第十八條巾幗志愿者也可按照相關規定自行開展巾幗志愿服務。
第十九條巾幗志愿服務組織以及志愿服務活動的組織方應對巾幗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活動情況進行記錄,在必要時提供相關證明。
第二十條根據全省統一要求,本市確定每年的5月15日為全市巾幗志愿服務日。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縣兩級婦聯依托南通志愿服務管理平臺對全市巾幗志愿者實行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數字化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縣兩級婦聯多渠道加強對轄區巾幗志愿者的教育培訓。巾幗志愿服務活動組織方可根據各項志愿服務活動的具體需要,對巾幗志愿者開展針對性培訓。
第二十三條各級婦聯組織要根據省、市婦聯相關工作要求,因地制宜,積極培育巾幗志愿服務的特色項目,不斷完善巾幗志愿服務的工作機制,逐步提升巾幗志愿服務的水平。
第二十四條各級婦聯組織根據巾幗志愿者的服務業績、服務時間,適時對優秀巾幗志愿服務項目、優秀巾幗志愿者和優秀巾幗志愿服務組織進行評選表彰,巾幗志愿者受表彰情況將作為推薦各類先進楷模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五條各級婦聯組織應認真落實和保障巾幗志愿者的有關權益,探索建立巾幗志愿服務“時間儲蓄”獎勵制度,通過時間儲蓄、互助服務、服務交換等有效形式,使志愿服務者自身需要幫助時,能根據其服務記錄,優先獲得志愿服務。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各縣(市)區婦聯可根據本《辦法》精神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的修改、解釋權屬南通市婦聯,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