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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縣廣播"村村響"系統是貫徹落實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中央、省、市不斷增強主流媒體傳播力、引導力、影響力、公信力,打通宣傳輿論"最后一公里"的重要宣傳輿論陣地,是縣委、縣政府服務群眾的重要平臺,是推動鄉村振興的重要手段,是應急處突的重要工具,對推動全縣各項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確保廣播"村村響"系統正常運行和安全播出,實現"村村響"長期響、優質響,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廣播"村村響"設備設施是屬于財政投資的國有資產,按照"政府主導、分級負責"的原則,所興建的縣、鄉鎮、村(社區)三級廣播平臺,由縣、鄉鎮、村(社區)分級負責管理、使用、保管、維護,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截留、破壞。
農村廣播"村村響"工程屬公益事業,設備設施是專用設備,需存放在專用場所,必須專人操作、專人管理,不得隨意更換配置,不得安裝與"村村響"廣播無關的軟件、游戲等,應時刻保持設備線路暢通,隨時監控信號和設備運行情況,了解設備的運行狀態。若因工作人員變動需交接設備,做到交接手續清楚,責任明確。
縣、鄉鎮、村(社區)廣播機房(室)工作人員應愛護廣播設備,嚴格按規程操作。要加強設備的防盜、防火、防霉、防潮、防塵、防風、防磁等保護,定期對設備進行維護和維修。設備發生故障應及時排除,若不能排除,應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解決,并做好設備故障維修記錄。
建立健全安全播出工作機制,實時收聽縣級廣播電臺播放節目內容,及時反饋相關信息,確保廣播安全播出。加強縣、鄉鎮、村(社區)廣播機房(室)的安全防范工作,嚴防敵對勢力及邪教人員破壞,未經允許,無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廣播機房。
第三條縣融媒體中心、縣財政局、縣公安局、國網電力公司、各鄉鎮等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切實加強廣播"村村響"系統的運行和維護。
(一)縣融媒體中心(縣廣播電視臺)負責全縣廣播"村村響"日常管理、工程建設、維護和技術指導工作。主要包括:縣廣播中心機房的建設、運行及維護維修;鄉鎮、村(社區)"村村響"廣播日常操作、維護維修業務技術培訓及指導;全縣農村廣播"村村響"設備的安裝、調試;鄉鎮、村(社區)"村村響"廣播系統重大故障搶修;負責全縣"村村響"系統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
(二)縣財政局要把廣播"村村響"系統的建設、使用和運行維護費用納入財政預算,確保農村廣播"村村響"系統長期響、優質響。
(三)縣發改、農業農村、水利、林業、自然資源、住建、交通運輸、氣象、應急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把農業農村政策、山洪地質災害、防洪抗旱、森林防火、應急管理等相關信息及時與縣應急廣播指揮中心辦公室和縣融媒體中心(縣廣播電視臺)聯系對接,確保及時準確。
(四)國網電力公司要負責做好"村村響"廣播系統的用電保障,確保滿足農村廣播"村村響"設備用電需求。
(五)縣公安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破壞農村廣播"村村響"設施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各鄉鎮負責本轄區內廣播"村村響"系統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維護,并將廣播"村村響"系統的運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時轉播縣廣播電臺"村村響"節目內容,建立"三員"隊伍,即:管理員、廣播員、通訊員。落實廣播"村村響"使用管理制度,對播出安全、運行安全、維護安全負責,建立日常維護維修和管理檔案。對本轄區內廣播"村村響"系統出現自身技術能力不能解決的重大故障要及時上報縣融媒體中心(縣廣播電視臺)。
(七)各行政村(社區)負責本村(社區)內廣播"村村響"系統設備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維護,建立相關制度,安排專人負責本村范圍內廣播"村村響"系統的運行維護與管理,對本村(社區)內廣播"村村響"系統出現自身技術能力不能解決的重大故障要及時上報鄉鎮管理員。
第二章廣播的使用
第四條縣級廣播平臺的使用
(一)人民廣播電臺FM97.8通過無線調頻廣播每天6時至23時實行定時調頻廣播。
(二)人民廣播電臺"村村響"廣播節目每天三次定時播出,第一次8:00至8:30,第二次12:00至12:30,第三次18:00至18:30。廣播內容為轉播中央、省廣播電臺節目,播出新聞、鄉村之聲、應急預警、政策與法制節目、供求致富信息、農業科技、地方文藝、聽眾點播等。
(三)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地質災害等應急信息。
第五條鄉鎮廣播平臺的使用
(一)自動按時轉播人民廣播電臺定時播出的"村村響"廣播節目。
(二)召開鄉(鎮)廣播會、播發通知等。
(三)應急信息。
第六條村級廣播平臺的使用
(一)自動按時轉播人民廣播電臺定時播出的"村村響"廣播節目。
(二)召開村廣播會和播發通知等。
(三)應急信息。
第七條群眾使用
(一)收聽"村村響"廣播節目。
(二)點播喜愛的節目和向縣臺提供新聞資訊、供求信息等。
第三章廣播的運行
第八條縣級運行
(一)縣融媒體中心(縣廣播電視臺)負責"村村響"廣播節目的采編、制作和播出。
(二)縣應急廣播指揮中心負責應急信息。
1.成立縣應急廣播指揮中心,由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任指揮長,縣委常委、宣傳部長,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副指揮長,政府辦、宣傳部、文旅廣體局、財政局、發改局、公安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衛健局、應急管理局、林業局、自然資源局、氣象局、市生態環境局分局、科工信局、市監局、國網電力公司、縣融媒體中心(縣廣播電視臺)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應急廣播指揮中心辦公室設縣融媒體中心(縣廣播電視臺),由縣融媒體中心主任文星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應急廣播指揮中心日常工作,安排專職廣播員應急信息。
2.應急廣播指揮中心職責:一是災害預警。在重大自然災害來臨之前向全縣或局部應急信息,及時防御和躲避自然災害。二是災害處置。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時(后)向全縣或局部應急信息,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降到最低程度。三是處置重大不穩定事件。在發生重大不穩定事件時,及時向全縣或局部應急信息,講明事件真相,通報處理辦法和處理結果,把影響和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3.應急廣播內容:地震、泥石流、災害性天氣、洪水、森林火災、重大交通事故、防空、重大疫情、重大畜禽疫情、重大農作物病蟲害、重大不穩定事件等的預警預告和救援處置辦法。
4.應急廣播辦理程序:相關單位做出應急廣播方案,向縣應急廣播指揮中心辦公室申報,由縣應急廣播指揮長審批,縣應急廣播指揮中心廣播員按要求應急信息。緊急情況,由應急廣播指揮中心辦公室主任先請示指揮長,后補齊手續。
第九條鄉鎮運行
自動收轉縣廣播"村村響"節目;召開廣播會、播發通知、應急信息;在外可利用手機召開廣播會、播發通知、應急信息。
第十條村(社區)運行
(一)自動收轉縣廣播"村村響"節目,使用本村(社區)廣播系統召開廣播會、播發通知和應急信息,實行對本村廣播。也可以用手機實現以上功能。
(二)終端廣播安裝在每個村(社區),村(社區)組終端廣播實行常年通電待機,并自動收轉廣播信號。
第四章廣播的維護
第十一條縣級維護
縣融媒體中心(縣廣播電視臺)設立廣播"村村響"運行維護管理中心,負責全縣廣播技術服務、技術指導以及對鄉鎮、村(社區)廣播管理人員的培訓;負責對鄉鎮日常維修材料的配送以及送修設備的維修;負責全縣廣播"村村響"重大故障的現場維修等工作。
第十二條鄉鎮維護
鄉鎮廣播管理員由鄉鎮文化綜合服務站站長兼任,負責本轄區內廣播"村村響"設備的日常運行和維護,對村(社區)上報的故障要及時維修到位,一般故障當日解決,自身技術能力不能解決的重大故障報縣運行維護管理中心三日內解決。
第十三條村(社區)維護
村(社區)安排一名村干部兼任廣播管理員,負責廣播維護管理工作。負責收集和上報廣播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鄉鎮文化綜合服務站反映,由鄉鎮文化綜合服務站派人處理。每組終端廣播安排一名就近的村組干部、黨員、老同志或群眾管護,發現廣播故障及時報告。
第五章安全播出
第十四條縣級安全播出
(一)成立縣廣播電視安全播出領導小組,由縣委常委、宣傳部長組長,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分管聯系廣播電視工作的領導任副組長,縣文旅廣體局、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縣應急管理局、縣融媒體中心(縣廣播電視臺)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縣委宣傳部,由縣委宣傳部分管副部長章焱平兼任辦公室主任,縣文旅廣體局、縣融媒體中心(縣廣播電視臺)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牽頭負責廣播"村村響"的考核工作。
(二)鄉鎮、村(社區)掌握智能短信廣播密碼人員由鄉鎮、村(社區)自行決定,但需報請縣廣播電視安全播出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并備案。
(三)確保廣播節目安全。播出內容由縣融媒體中心(廣播電視臺)"三審"簽字后執行。現場直播延時8秒播出。
(四)加強縣廣播電臺治安管理,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廣播中心機房。
(五)加強廣播電視法規宣傳和廣播設備的維護管理,嚴厲打擊破壞廣播設備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五條鄉鎮安全播出
(一)成立以鄉鎮黨委書記為組長、分管宣傳和政法工作的負責人為副組長、派出所為成員單位的"村村響"廣播安全播出領導小組,負責轄區內"村村響"廣播的安全播出。
(二)除召開廣播會、播發通知、應急信息外,不得自辦廣播節目。
(三)智能短信播出授權電話人由鄉鎮推薦,報縣廣播電視安全播出領導小組審批。
(四)制定維護管理廣播設施的實施細則,加大宣傳力度,及時處理損毀廣播設施的事件,嚴厲打擊破壞廣播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五)如發生重大安全播出事故,必須第一時間上報縣廣播電視安全播出領導小組。
第十六條村級安全播出
(一)村(社區)黨組織書記對廣播安全播出負總責,村廣播管理員負責廣播的維護管理工作。
(二)除召開廣播會、播發通知、應急信息外,不得自辦廣播節目。
(三)加強廣播安全播出管理,落實管護責任,嚴防違規廣播。
(四)如發生破壞廣播設施設備事件或安全播出事故,必須第一時間上報所在鄉鎮廣播安全播出領導小組。
第六章廣播"村村響"的經費及管理
第十七條全縣廣播"村村響"運行維護管理經費由縣財政和融媒體中心制定專門辦法,確保工作正常運轉。
第十八條鄉鎮、村(社區)廣播"村村響"運維經費以鄉鎮為單位,由縣融媒體中心(縣廣播電視臺)核算,縣財政核定后再予以撥付,??顚S谩?/p>
第十九條鄉鎮、村(社區)廣播"村村響"日常維護維修器材,由縣融媒體中心(縣廣播電視臺)集中采購,以鄉鎮為單位配送。
第七章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縣融媒體中心(縣廣播電視臺)責任
(一)履行縣政府賦予的管理職責,加強廣播隊伍建設,加強廣播運行管理,加強安全播出管理,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二)制定廣播"村村響"運行維護管理考核細則,對鄉鎮、村(社區)實施監督管理。
(三)辦好"村村響"廣播節目,弘揚主旋律,為縣政府和全縣人民服好務。
(四)健全和落實廣播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確保廣播安全播出。
(五)及時排除中心機房及傳輸發射系統設備故障,確保"村村響"廣播系統正常運行。
(六)嚴禁隨意停播"村村響"廣播,確保廣播節目信號正常播出。
(七)負責鄉鎮、村(社區)"村村響"廣播業務指導和技術培訓。
第二十一條鄉鎮、村(社區)責任
(一)鄉鎮、村(社區)黨組織書記為第一責任人,要做到守土有責、守土盡責,加強本轄區內的廣播運行維護管理,確保"村村響"廣播長期響、優質響。
(二)嚴格執行廣播機房管理制度、安全播出制度,確保廣播安全播出。
(三)做好日常維護檢修,及時排除設備故障,確保廣播設備正常運行。
(四)嚴禁隨意關閉廣播信號、切斷廣播機房設備和廣播終端電源,確保廣播信號正常傳輸。
第八章獎勵和懲罰
第二十二條將廣播"村村響"系統運行維護管理納入意識形態考核內容,根據考核相關規定,嚴格兌現獎罰。
第二十三條農村廣播"村村響"系統管理人員和維護人員因維護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農村廣播"村村響"系統運行維護單位因工作失職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要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利用農村廣播"村村響"系統傳播下列內容之一的,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三)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誹謗、侮辱他人的;
(六)宣揚淫穢、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依法追究當事人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遷移、拆除、破壞廣播"村村響"設施;
(二)危及廣播"村村響"設施安全、降低傳輸信號效能;
(三)竊取廣播信號,造成廣播信號中斷;
(四)其他對廣播"村村響"系統和信號有損害的行為。